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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一夫

【07.01揭晓】广东广州中一消渴丸有没有搞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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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9
发表于 2007-1-9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把代理公司的败类揪出来,关到猪棚里去。天天让他喝猪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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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6-26
发表于 2007-1-9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联都设立维权机构,在今后维护大家的利益!我想这种行为已经明显侵犯了著作权!
剑彩得勤磨,即有待高扬,无须大隐;
琴声劳渐拨,谐三江逸韵,五岳雄风。
(魏启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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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9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剑隐琴风</I>在2007-1-9 20:33:33的发言:</B>
建议联都设立维权机构,在今后维护大家的利益!我想这种行为已经明显侵犯了著作权!</DIV>
<P><FONT size=3>奇思妙想!</FONT>
<P><FONT size=3>前几天联都出台了《条例》,自己把其地位提升到相当于省人大的级别,不知道现在要成立的维权机构,又相当于那一级?</FONT></P>
好非好坏之好而是好恶之好 好非好恶之好而是好坏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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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9
发表于 2007-1-9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好对歪联</I>在2007-1-9 21:17:30的发言:</B>


<P><FONT size=3>奇思妙想!</FONT>
<P><FONT size=3>前几天联都出台了《条例》,自己把其地位提升到相当于省人大的级别,不知道现在要成立的维权机构,又相当于那一级?</FONT></P></DIV>
<P><FONT size=4>这话说的不厚道,一听就是带着火气来的。至少别人是在为维权想办法,说风凉话幸亏止于智者。</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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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8
发表于 2007-1-9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P><FONT size=3>回44楼,建议你先搞清楚两点:</FONT></P><P><FONT size=3>一,本人是好对歪联,不是征联的举办单位</FONT></P><P><FONT size=3>二,本人并没有参赛或者获奖作品</FONT></P><P><FONT size=3>因此说俺带着火气而来,好像并没什么道理。昨天俺就在本主帖的第三页跟帖了,希望你看一下。</FONT></P>
好非好坏之好而是好恶之好 好非好恶之好而是好坏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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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26
发表于 2007-1-9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H1>竟有如此黑手扰我国粹净土?可恨之至!!!</H1>[em06][em03][em05]
有情有义有烦恼;
无欲无求无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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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9-20
发表于 2007-1-10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接给药厂领导打电话,另外可以给广州的新闻媒体投诉
在天微信号:Hi-MyT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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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0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P>在天大师:</P><P>这件事情不是那么简单的。这可能是一个上盘下剥的关系活动:</P><P>领导们在72万奖金的知识竞赛里面捞了不少好处,72万不是一个小数目。</P><P>下面做事的人,没办法在大项目插一腿,就在奖金才3万多的对联里面做文章,篡改作者资料冒领了一万多的奖金。</P><P>对这件事,要衡量经济价值和精神价值两个问题。现在联都联友的损失是近9000元,这里包括被冒领的和没发放的。要是打官司,付出的远远不止这个数,而且目前的证据极不充分,甚至还必须要面对99%的败诉现实。因为要打官司的话,是要把人家公司告上法庭的,人家财大气粗,为了企业名誉一定不惜代价。要是向企业领导投诉那等于没说,人家才是最大的得益人,下面的人做点小手脚赚点小钱,领导该怎么说好?</P><P>我的主张是,不要往打官司方面想,我们自己尽量搜集证据,到证据充分的时候,该伸张正义就伸张正义,该闹大就闹大它,甚至向他们的上级纪检部门、药监部门、卫生部去闹。</P>
热血但教随我老;文章不肯为谁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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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3
发表于 2007-1-10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P>可能是现任的董事长和总经理:</P><P><a href="http://cache.baidu.com/c?word=%B9%E3%D6%DD%3B%D6%D0%3B%D2%BB%3B%D2%A9%D2%B5%2C%B6%AD%CA%C2%B3%A4&amp;url=http%3A//companyadc%2E51job%2Ecom/companyads/campus/zhongyi/03%2Ehtm&amp;p=867bc64ad0934ead4bf3c23f7f&amp;user=baidu" target="_blank" >http://cache.baidu.com/c?word=%B9%E3%D6%DD%3B%D6%D0%3B%D2%BB%3B%D2%A9%D2%B5%2C%B6%AD%CA%C2%B3%A4&amp;url=http%3A//companyadc%2E51job%2Ecom/companyads/campus/zhongyi/03%2Ehtm&amp;p=867bc64ad0934ead4bf3c23f7f&amp;user=baidu</A></P><P>试试总比不试好。</P>
腦笨尤须奋笔 师雄最好学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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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5-20
发表于 2007-1-10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P>先记录下来,不要急着打。很有可能这些都是有份分钱的家伙。</P><P>取证是我们目前唯一可以做的事,一定要是实体,不能是转载的。</P>
热血但教随我老;文章不肯为谁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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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P 0cm 0cm 0pt">广州金牙、商人敢于申张正义,为联友维权,当仁不让,甚为感人!徐静、一夫所言,在情在理,可先行交涉。捣鬼者毕竟少数,总经理不见得涉足其中,他总得为公司和自己的声誉着想吧!知识竞赛面广量大,若无人投诉,可暂缓一步。欺骗案例太多,恐联友们心有余而力不足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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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P>下功夫追缴,还是有兑现的可能的。国粹备案的天竺山就是一例。</P><P>      这是说得的事情,还有说不得的事情,如中国楹联学会等体面单位搞的“海峡传情”杯,纯粹是一味的赖帐了!</P><P>     只知马蹄,不知猫步,没啥水平,还要评联,事办砸了,还要总结十二项丰功。</P>
欢迎光临俺的博客: http://hi.baidu.com/%C1%AA%D2%B6%BA%E1%B4%B5/blog http://lianyehengchui.blog.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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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P 0cm 0cm 0pt">       1、建议《联都》大力支持联友们的正义之举,尽可能主动地提供方便,以造成强有力的舆论。2、同意51楼意见,参加知识竞赛者(有现成答案,公开抽奖,难以搞鬼),即使收不到奖金,也不一定光临对联网站,不知道行情,难以形成合力 。3、中一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b>许健(女)、</b>总经理胡长海不一定了解内幕,通过他俩试一下也无妨,先礼后兵嘛!广州联友可将网上有关的帖子汇总复制给他俩,估计能引起重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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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FONT size=4>真是秀才遇到兵啊!</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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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 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P><FONT face=黑体 color=#ff0000 size=5><b>菡萏胡张真圣手,鸳鸯乱点好天神。</b></FONT></P><P><FONT face=黑体 color=#ff0000 size=5><b>恬颜窃玉谁无耻?消渴名家却烂根。</b></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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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总固顶支持!
潇洒吟怀看楚天,湘江水逝忆华年。
妃竹无语还摇曳,子规声里雨如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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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 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潇湘妃子站长固顶支持,谢谢众联友声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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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9-18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P>谢谢潇湘妃子总站长固顶支持,谢谢众联友声援!尤其是感谢<b><FONT color=#000066>御赐金牙先生所做的努力!</FONT></b></P><P><FONT color=#000066><b>       另:</b></FONT><FONT color=#000000>同意51楼和53楼意见,也许此事是个别工作人员所为,中一药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被蒙在鼓里,我怀疑是邮件接收者所为!</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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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正义的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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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P 0cm 0cm 0pt">《致广州中一药业公司的公开信》</P><P 0cm 0cm 0pt">一、关于《兑奖方式》<FONT face="Times New Roman">A</FONT>:“我司将有专人电话通知获奖者并核对相关资料”<p></p></P><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15.75pt; mso-char-indent-count: 1.5">“专人电话通知”,看起来认真负责,郑重其事。其实,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我提供的是随身携带的小灵通号码,正常情况不会打不通。万一真的不通,为何不再打几次,或发短信留言?或发挂号信?谁敢排除“专人”有意无意地少打几个电话,或有意无意地拨错一个号码?很清楚,责任在这位“专人”!邮局应有据可查,“专人”心中无鬼,应主动提供打电话的证据!否则就是故意为之。<p></p></P><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15.75pt; mso-char-indent-count: 1.5">“核对相关资料”,投稿时作者均按规定提交了相关资料(主办方“温馨提示:<FONT face="Times New Roman">A</FONT>、个别消费者没有填写身份证号码或联系办法,恕不能参与抽奖活动。”)<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我既获奖,说明资料完备,还要核对什么?(烦请雪中行吟等收到奖金的联友告知电话核对的具体内容)这不是故意为兑奖设置人为障碍吗!<p></p></P><P 0cm 0cm 0pt">二、关于《兑奖方式》<FONT face="Times New Roman">B</FONT>:“请获奖者在收到通知后限期内凭身份证正本到邮局领取,否则不予补发”<p></p></P><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前提是“收到通知后”。“专人”既未打电话(或未打通),又未在该公司网站公布联系不上者名单,更未汇款,根本不存在“限期内凭身份证正本到邮局领取”,更谈不上“不予补发”!个中秘密,还不昭然若揭么?<p></p></P><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我在痴等电话和汇款,“专人”明知未通知到我,更未汇款,显然是要赖帐!公然愚弄欺骗作者!悍然笑我联界无人!所谓的《兑奖方式》和《温馨提示》,难道不是明修栈道暗渡陈仓?<p></p></P><P 0cm 0cm 0pt">三、关于对方电话答复的“活动已结束,不能再汇款”<p></p></P><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雪中行吟是<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1</FONT>月中旬收到奖金的,此时我正在发电邮(对方先答他们没邮箱,后又答有个邮箱是其他用途的)、打电话追问奖金。对方从未公示过活动结束和发奖结束的具体时间,我认为奖金未发完,就不能宣布活动已结束。再者,奖金未汇出,主办方始终欠作者一笔帐。假设客户欠该公司货款(这是司空见惯的事),在约定期间未还,难道这笔帐就因超过约定时间而取消了?何况,“已结束”的内涵和奥妙,只有主办方才能心知肚明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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