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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镜秘府论》中“八病”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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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7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镜秘府论》中“八病”的参考价值
第一,平头
五言诗第一字第二字不得与第六字与第七字同平上去入四声,犯者名为犯平头。
上句第一字与下句第一字,同平声不为病;同上去入声一字即病。
若上句第二字与下句第二字同声,无问平上去入,皆是巨病。
平头诗例:
“芳时淑气清,提壶台上倾。”
“山方翻类矩,波圆更若规,树表看猿挂,林侧望熊驰。”
“朝云晦初景,丹池晚飞雪,飘枝聚还散,吹杨凝且灭。”
       
参考“调声之术,其例有三:一曰换头,二曰护腰,三曰相承。”平头病解决方法是“换头”:
  一,换头者,若兢于《蓬州野望》诗曰:
飘摇宕渠域,旷望蜀门隈,水共三巴远,山随八阵开。
桥形疑汉接,石势似烟回。欲下他乡泪,猿声几处催。
  此篇第一句头两字平,次句头两字去上入;次句头两字去上入,次句头两字平;次句头两字又平,次句头两字去上入;次句头两字又去上入,次句头两字又平:如此轮转,自初以终篇,名为双换头,是最善也。(-----------双换头:即交替第一第二字
若不可得如此,则如篇首第二字是平,下句第二字是用去上入;次句第二字又用去上入,次句第二字又用平:如此轮转终篇,唯换第二字,其第一字与下句第一字用平不妨,此亦名为换头,然不及双换。又不得句头第一字是去上入,次句头用去上入,则声不调也。可不慎欤!”
----“平头病”及“换头术”是“文镜秘府论”记载的最有价值的与近体诗律有关的理论。它不仅确定了律诗句子之间的对仗关系,也确立了联间的相沾的关系。
 第二,上尾
两句的句尾字韵脚不能同声,除非押韵。
  上尾病:第五字不得与第十字同声,名为上尾。
或云:如陆机诗曰:
“衰草蔓长河,寒木入云烟。”(“河”与“烟”平声。)此上尾,齐、梁已前,时有犯者。齐、梁已来,无有犯者。此为巨病。若犯者,文人以为未涉文途者也。唯连韵者,非病也。如“青青河畔草,绵绵思远道”是也。
诗曰:“西北有高楼,上与浮云齐。”(如此之类,是其病也。)
又曰:“可怜双飞凫,俱来下建章,一个今依是,拂翮独先翔。”
又曰:“荡子别倡楼,秋庭夜月华,桂叶侵云长,轻光逐汉斜。”(若以“家”代“楼”,此则无嫌。)
释曰:此即犯上尾病。上句第五字是平声,则下句第十字不得复用平声。
第二句末即不得与第四句同声,俗呼为隔句上尾,必不得犯之。如魏文帝《与吴质书》曰:“同乘共载,北游后园。舆轮徐动,宾从无声。清风夜起,悲笳微吟。”是也。
刘滔云:“下句之末,文章之韵,手笔之枢要。在文不可夺韵,在笔不可夺声。且笔之两句,比文之一句,文事三句之内,笔事六句之中,第二、第四、第六,此六句之末,不宜相犯。”此即是也。
------此病之忌的意义,在于规定了近体诗的押韵规则:隔句必须押韵,且隔句上去入也不同声方不为病(押韵可以)。
第三,蜂腰。
五言诗一句之中,第二字不得与第五字同声(平声可以)。
诗曰:“青轩明月时,紫殿秋风日,瞳陇引夕照,晻暧映容质。”
又曰:“闻君爱我甘,窃独自雕饰,”又曰:“徐步金门出,言寻上苑春。”
或曰:“君”与“甘”非为病;“独”与“饰”是病。所以然者,如第二字与第五字同去上入,皆是病,平声非病也。此病轻于上尾,鹤膝,均于平头,重于四病。已下,四病,但须知之,不必须避。
刘氏曰:“蜂腰者,五言诗第二字不得与第五字同声。古诗曰:‘闻君爱我甘,窃独自雕饰’是也。此是一句中之上尾。沈氏云;‘五言之中,分为两句,上二下三。凡至句末,并须要杀(区别,或同韵或平仄相反)。’即其义也。刘滔亦云:‘为其同分句之末也。”“ 又第二字与第四字同声,亦不能善。此虽世无的目,而甚于蜂腰。
-----此条的意义:实际规定了句中的声律。因为规定了句中“上二下三”是当成两个“分句”看待,那么不仅适用句间之“上尾
----蜂腰,也应适用句间之“平头”和“调声术”-----等于规定了二二不同平仄声的交替
第四,鹤膝。  
单数句尾不押韵时不能同上去入。“鹤膝诗者,五言诗第五字不得与第十五字同声。”
----这条等于押韵规则之外的附属规定,意义不大,故在当时到后来无人遵守。历代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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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27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四病,“但须知之,不必须避。”
第五,大韵。
大韵诗者,五言诗若以“新”为韵,上九字中,更不得安“人”、“津”、“邻”、“身”、“陈”等字,既同其类,名犯大韵。诗曰:“紫翮拂花树,黄鹂闲绿枝,思君一叹息,啼泪应言垂。”又曰:“游鱼牵细藻,鸣禽瞬好音,谁知迟暮节,悲吟伤寸心。”
释云:如此即犯大韵。今就十字内论大韵,若前韵第十字是“枝”字,则上第七字不得用“鹂”字,此为同类,大须避之。通二十字中,并不得安“簏”、“羁”、“雌”、“池”、“知”等类。除非故作叠韵,此即不论。
元氏曰:“此病不足累文,如能避者弥佳。若立字要切,于文调畅,不可移者,不须避之。”
刘氏曰:“大韵者,五言诗若以,‘新’为韵,即一韵内,不得复用‘人’、‘津’、‘邻’、‘亲’等字。若一句内犯者,曹植诗云:‘泾、渭扬浊清’,即‘泾’、‘清’是也。十字内犯者,古诗曰:‘良无磐石固,虚名复何益。’即‘石’、‘益’是也。”     
----------显然,同于现在的所谓挤韵。今虽非规则,但仍有意义。
 第六,小韵。               
小韵诗,除韵以外,而有迭相犯者,名为犯小韵病也。诗曰:“搴帘出户望,霜花朝瀁日,晨莺傍杼飞,早燕挑,轩出。”又曰:“夜中无与悟,独寤抚躬叹,唯惭一片月,流彩照南端。”
  释曰:此即犯小韵。就前九字中而论小韵,若第九字是“瀁”字,则上第五字不得复用“望”字等音,为同是韵之病。
  元氏曰:“此病轻于大韵,近代咸不以为累文。”
  或云“凡小韵,居五字内急,九字内小缓。然此病虽非巨害,避为美。”
  刘氏曰:“小韵者,五言诗十字中,除本韵以外自相犯者,若已有‘梅’,更不得复用‘开’、‘来’、‘才’、‘台’等字。五字内犯者,曹植诗云:‘皇佐扬天惠’,即‘皇’、‘扬’是也。十字内犯者,陆士衡《拟古歌》云:‘嘉树生朝阳,凝霜封其条。’即‘阳’、‘霜’是也。若故为叠韵,两字一处,于理得通,如‘飘摇’、‘窈窕’、‘徘徊’、‘周流’之等,不是病限。若相隔越,即不得耳。”
-----该病规定除韵脚之外的字音也不得相重,相当于韵脚之外字的“重音”(也可用“挤韵”这个词),显然没有意义,故当时就已被摈弃
  第七,傍纽         
  傍纽诗者,五言诗一句之中有“月”字,更不得安“鱼”、“元”、“阮”、“愿”等之字,此即双声,双声即犯傍纽。亦曰,五字中犯最急,十字中犯稍宽。如此之类,是其病。诗曰:“鱼游见风月,兽走畏伤蹄。”(如此类者,是又犯傍纽病。)又曰:“元生爱皓月,阮氏愿清风,取乐情无已,赏玩未能同。”又曰:“云生遮丽月,波动乱游鱼,凉风便入体,寒气渐钻肤。”
  释曰:“鱼”、“月”是双声,“兽”、“伤”并双声,此即犯大纽,所以即是,“元”、“阮”、“愿”、“月”为一纽。今就十字中论小纽,五字中论大纽。所以即是,“元”、“阮”、“愿”、“月”为一纽。王斌云:“若能回转,即应言‘奇琴’、‘精酒’,‘风表’、‘月外’,此即可得免纽之病也。”
  或曰;傍纽者,据傍声而来与相忤也。然字从连,韵,而纽声相参,若“金”、“锦”、“禁”、“急”,“阴”、“饮”、“荫”、“邑”,是连韵纽之。若“金”之与“饮”、“阴”之与“禁”,从傍而会,是与相参,之也。如云:“丈人且安坐,梁尘将欲飞。”“丈”与“梁”,亦“金”、“饮”之类,是犯也。
  元氏云:“傍纽者,一韵之内,有隔字双声也。”元兢曰:“此病更轻于小韵,文人无以为意者。又若不隔字而是双声,非病也。如‘清切’、‘从就’之类是也。
  刘氏曰:“傍纽者,即双声是也。譬如一韵中已有‘任’字,即不得复用‘忍’、‘辱’、‘柔’、‘蠕’、‘仁’、‘让’、‘尔’、‘日’之类。沈氏所谓风表、月外、奇琴、精酒是也。刘滔亦云:‘重字之有“关关”,叠韵之有“窈窕”,双声之有“参差”,并兴于《风》、《诗》矣。’王玄谟问谢庄:‘何者为双声?何者为叠韵?’答云:‘“悬瓠”为双声“碻磝”为叠韵。’时人称其辨捷。如曹植诗云:‘壮哉帝王居,佳丽殊百城。’即‘居’、‘佳’,‘殊’、‘城’,是双声之病也。凡安双声,唯不得隔字,若‘踟蹰’、‘踯躅’、‘萧瑟’、‘流连’之辈,两字一处,于理即通,不在病限。沈氏谓此为小纽。刘滔以双声亦为正纽。其傍纽者,若五字中已有任’字,其四字不得复用‘锦’、‘禁’、‘急’、‘饮’、‘荫’、‘邑’等字,以其一纽之中,有,‘金’音等字,与‘任’同韵故也。如王彪之《登冶城楼》诗云:‘俯观陋室,宇宙六合,譬如四壁。’即‘譬’与,‘壁’是也。沈氏亦以此条谓之大纽。如此负犯,触类而长,可以情得。韵纽四病,皆五字内之瘕疵,两句中则非巨疾,但勿令相对也。”
----该条的意义,表明当时已经有了“韵部”的雏形和概念:“纽”。该傍纽病犯的规定类似于同韵部的平声和仄声字均不相犯,相似于现在的撞韵(平仄叶)和挤韵。不忌。
  第八,正纽。
  正纽者,五言诗“壬”、“衽”、“任”、“入”,四字为一纽;一句之中,已有“壬”字,更不得安“衽”、“任”、“入”等字。如此之类,名为犯正纽之病也。诗曰:“抚琴起和曲,叠管泛鸣驱,停轩未忍去,白日小踟蹰。”又曰:“心中肝如割,腹里气便燋,逢风回无信,早雁转成遥。”(“肝”、“割”同纽,深为不便。)
  释曰:此即犯小纽之病也。今就五字中论,即是下句第九、十,双声两字是也。除非故作双声,下句复双声对,方得免小纽之病也。若为联绵赋体类,皆如此也。
  或曰:正纽者,谓正双声相犯。其双声虽一,傍正有殊,从一字纽之得四声,是正也。(若“元”,“阮”,“愿”、“月”是。)若从他字来会成双声,是傍也。(若“元”、“阮”、“愿”,“月”是正,而有“牛”、“鱼”,“妍”、“砚”等字来会“元”,“月”等字成双声是也。)如云:“我本汉家子,来嫁单于庭。”(“家”、“嫁”是一纽之内,名正双声,名犯正纽者也。)傍纽者,如:“贻我青铜镜,结我罗裙裾。”(“结”、“裙”是双声之傍,名犯傍纽也。)又一法,凡入双声者,皆名正纽。
  元氏曰:“正纽者,一韵之内,有一字四声分为两处是也。如梁简文帝诗云:‘轻霞落暮锦,流火散秋金。’(‘金’、‘锦’、‘禁’、‘急’是一字之四声,今分为两处,是犯正纽也。”)元兢曰:“此病轻重,与傍纽相类,近代咸不以为累,但知之而已。”
  刘氏曰:“正纽者,凡四声为一纽,如‘任’、‘荏’、‘衽’、‘入’,五言诗一韵中已有‘任’字,即九字中不得复有‘荏’、‘衽’、‘入’等字。古诗云:‘旷野莽茫茫。即‘莽’与‘茫’是也。凡诸文笔,皆须避之。若犯此声,即龃龉不可读耳。”
      ------同声母字声调不同,类撞韵,今不忌
由上可见,现今诗词格律的平仄理论和附属的一些理论(例如挤韵撞韵等)已经涵盖了文镜秘府论中记载的“诗律”方面的内容,除了一些已经被摈弃的繁琐规则,并并无明显的遗漏之处。
文镜秘府论中还有“二十八种病”的记录,即除了上述“八病”外,还有:
“九曰水浑,(或本九曰木枯。)十曰火灭,(或十曰金缺。)十一曰阙偶,十二曰繁说,(或名疣赘,崔名相类。)十三曰龃龉,(或名不调。)十四曰丛聚,(或名丛木。)十五曰忌讳,十六曰形迹,(崔同。)十七曰傍突,十八曰翻语,(崔同)。十九曰长撷腰,(或名束。)二十曰长解镫,(或名散)。二十一曰支离,二十二曰相滥,(崔同。)二十三曰落节,二十四曰杂乱,二十五曰文赘,(或名涉俗。)二十六曰相反,二十七曰相重,二十八曰骈拇。”
-----------其情况多数为重复和已被摈弃的规则,但有的条目包含了忌合掌,忌句型单调等方面的内容,还是很有参考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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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27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刘滔亦云:‘为其同分句之末也。其诸赋颂,皆须以情斟酌避之。如阮?《止欲赋》云:“思在体为素粉,悲随衣以消除。”即“体”与“粉”、“衣”与“除”同声是也。又第二字与第四字同声,亦不能善。此虽世无的目,而甚于蜂腰。

元兢的调声术,沈约的平头蜂腰上尾鹤膝病犯规定,加上刘滔二四不同声之说-------大体勾勒出唐诗诗律,加上关于五字七字句型的规定,基本可以界定唐近体诗的诗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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