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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镜秘府论》中“八病”的参考价值
第一,平头 五言诗第一字第二字不得与第六字与第七字同平上去入四声,犯者名为犯平头。
上句第一字与下句第一字,同平声不为病;同上去入声一字即病。 若上句第二字与下句第二字同声,无问平上去入,皆是巨病。 平头诗例: “芳时淑气清,提壶台上倾。” “山方翻类矩,波圆更若规,树表看猿挂,林侧望熊驰。” “朝云晦初景,丹池晚飞雪,飘枝聚还散,吹杨凝且灭。”
参考“调声之术,其例有三:一曰换头,二曰护腰,三曰相承。”平头病解决方法是“换头”:
一,换头者,若兢于《蓬州野望》诗曰:
飘摇宕渠域,旷望蜀门隈,水共三巴远,山随八阵开。
桥形疑汉接,石势似烟回。欲下他乡泪,猿声几处催。
此篇第一句头两字平,次句头两字去上入;次句头两字去上入,次句头两字平;次句头两字又平,次句头两字去上入;次句头两字又去上入,次句头两字又平:如此轮转,自初以终篇,名为双换头,是最善也。(-----------双换头:即交替第一第二字) 若不可得如此,则如篇首第二字是平,下句第二字是用去上入;次句第二字又用去上入,次句第二字又用平:如此轮转终篇,唯换第二字,其第一字与下句第一字用平不妨,此亦名为换头,然不及双换。又不得句头第一字是去上入,次句头用去上入,则声不调也。可不慎欤!” ----“平头病”及“换头术”是“文镜秘府论”记载的最有价值的与近体诗律有关的理论。它不仅确定了律诗句子之间的对仗关系,也确立了联间的相沾的关系。 第二,上尾。 两句的句尾字韵脚不能同声,除非押韵。
上尾病:第五字不得与第十字同声,名为上尾。 或云:如陆机诗曰: “衰草蔓长河,寒木入云烟。”(“河”与“烟”平声。)此上尾,齐、梁已前,时有犯者。齐、梁已来,无有犯者。此为巨病。若犯者,文人以为未涉文途者也。唯连韵者,非病也。如“青青河畔草,绵绵思远道”是也。 诗曰:“西北有高楼,上与浮云齐。”(如此之类,是其病也。) 又曰:“可怜双飞凫,俱来下建章,一个今依是,拂翮独先翔。” 又曰:“荡子别倡楼,秋庭夜月华,桂叶侵云长,轻光逐汉斜。”(若以“家”代“楼”,此则无嫌。)
释曰:此即犯上尾病。上句第五字是平声,则下句第十字不得复用平声。
第二句末即不得与第四句同声,俗呼为隔句上尾,必不得犯之。如魏文帝《与吴质书》曰:“同乘共载,北游后园。舆轮徐动,宾从无声。清风夜起,悲笳微吟。”是也。 刘滔云:“下句之末,文章之韵,手笔之枢要。在文不可夺韵,在笔不可夺声。且笔之两句,比文之一句,文事三句之内,笔事六句之中,第二、第四、第六,此六句之末,不宜相犯。”此即是也。
------此病之忌的意义,在于规定了近体诗的押韵规则:隔句必须押韵,且隔句上去入也不同声方不为病(押韵可以)。 第三,蜂腰。
五言诗一句之中,第二字不得与第五字同声(平声可以)。
诗曰:“青轩明月时,紫殿秋风日,瞳陇引夕照,晻暧映容质。”
又曰:“闻君爱我甘,窃独自雕饰,”又曰:“徐步金门出,言寻上苑春。”
或曰:“君”与“甘”非为病;“独”与“饰”是病。所以然者,如第二字与第五字同去上入,皆是病,平声非病也。此病轻于上尾,鹤膝,均于平头,重于四病。已下,四病,但须知之,不必须避。
刘氏曰:“蜂腰者,五言诗第二字不得与第五字同声。古诗曰:‘闻君爱我甘,窃独自雕饰’是也。此是一句中之上尾。沈氏云;‘五言之中,分为两句,上二下三。凡至句末,并须要杀(区别,或同韵或平仄相反)。’即其义也。刘滔亦云:‘为其同分句之末也。”“ 又第二字与第四字同声,亦不能善。此虽世无的目,而甚于蜂腰。 -----此条的意义:实际规定了句中的声律。因为规定了句中“上二下三”是当成两个“分句”看待,那么不仅适用句间之“上尾”
----蜂腰,也应适用句间之“平头”和“调声术”-----等于规定了二二不同平仄声的交替。 第四,鹤膝。
单数句尾不押韵时不能同上去入。“鹤膝诗者,五言诗第五字不得与第十五字同声。”
----这条等于押韵规则之外的附属规定,意义不大,故在当时到后来无人遵守。历代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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