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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句应征联所有权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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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6-13
发表于 2006-2-27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b>关于出句应征联所有权的讨论--</b>请谈谈你的看法:</P>
<P>某单位A出上联(或下联)公开征对,最后</P>
<P>甲、乙、丙三人分别取得1、2、3等奖,此1、2、3等奖,</P>
<P>以甲为例,出句与甲的对句组成的一副联的权属,应分别</P>
<P>为A和甲共同所有。若A事先没有说明,则归甲所有。若此联</P>
<P>被其他单位使用,甲可以提出疑义。乙、丙的情况以此类推。</P>
<P>因此,某景区出句征联,我如果应征,作品被选用,则我的作品</P>
<P>与所出的句子一起,有我的权属。我认为,某景区征联时所出</P>
<P>的句的使用权已经让出,归应征者,谁的应征作品被选用,其</P>
<P>应征作品与出句一起归应征者所有,如果某景区在征联时,有</P>
<P>事先说明,版权或入选作品的使用权归景区所有,则另论。</P>
<P>如果,其他单位使用该联,必须征得景区和我的同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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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3-14
发表于 2006-3-3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P><FONT face=黑体 size=4>一、应征对句获奖,奖励理应悉数归对句者。出句若有润笔,当是举办方与出句者之间的事情,不应预算在奖励中。若整个联作以其它形式出现,如书写、印刷、悬挂,出句者、对句者理当同时具有署名权。</FONT></P>
<P><FONT face=黑体 size=4>二、如果出句、对句均来自应征者,或者全联为两人合作的,署名权理应同时拥有,奖励由举办方决定,或两份,或两分。全联为三人以上合作的,只要属于有效创作,不计多少,均应享有利益,奖励应由举办方决定,或等份,或均分;署名权应以主创者为先,或署“XXX、XXX等集体创作”,或署“XXX市楹联学会”。</FONT></P>
<P><FONT face=黑体 size=4>三、上述情形,举办方一旦兑付奖金报酬,联作所有权当归举办方所有。署名是否标注理应由举办方决定,但不能错署、冒署,否则侵犯署名权。转嫁成其它文化形式所获得的利益,因奖励在先,派生利益当归举办方。当然,凡属公益的,可以不讲报酬,但举办方不得借此谋私利。</FONT></P>
<P><FONT face=黑体 size=4>四、如奖励在先,举办方可以转让所有权获取利益,但署名权必须遵循上述三条所涉及的要求。未经举办方私自应用并获利的,作者、举办方均有权干涉,必要时引入司法程序。就此意义而言,举办方举办征联赛事,务必留存投稿原件备案。作者也应遵照举办方的文本要求来投稿。</FONT></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3-3 15:42:4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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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6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P>举办方常说具有作品的使用权,支配权,我认为仅限举办方使用,不能转让。</P><P>但作者本人也应有作品的使用权,支配权。</P><P>不能因得到奖励,而作者就没有(丧失)作品的使用权,支配权。</P><P>举办方说具有作品的所有权的观点,值得商榷。</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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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6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P>说点个人观点:</P>
<P>如果站在主办方的立场,我认为应该归主办方。</P>
<P>理由是,我公开征对,并且是有奖的形式,那么</P>
<P>奖金就可以看成是我付给的转让费。另外,如果</P>
<P>在征对的同时就标明所有权归主办方,那同样会</P>
<P>有人应对。关键是很多情况是不事先注明,这样</P>
<P>应对者就会有心理不平衡的感觉。</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3-6 18:49:0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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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7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P><b><FONT color=#000066>沈水一鹤君:</FONT></b></P><P><b><FONT color=#aa55aa>“公开征对,并且是有奖的形式,那么</FONT></b></P><P><b><FONT color=#aa55aa>奖金就可以看成是主办方付给的转让费。</FONT></b></P><P><b><FONT color=#aa55aa>另外,如果在征对的同时就标明所有权归主办方”</FONT></b></P><P><b>--试想,我有30副对联作品得奖,<FONT color=#aa55aa>主办方在征对的同</FONT></b></P><P><b><FONT color=#aa55aa>时就标明所有权归主办方,</FONT><FONT color=#000000>我又将这些作品编辑印</FONT></b></P><P><b><FONT color=#000000>刷成册出售,难道不行?</FONT></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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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9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浅见:任何作品,原作者都应拥有所有权及应用权.除非其答应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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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4楼所说“奖金就可以看成是我付给的转让费。”应是稿费,不是转让费,即:作品入选了按质论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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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5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P>作品的版权应该属于作者,主办方举办征联并付出了奖金,有的应该是使用权,但没有版权,所以作者出版自己的作品集,应该跟主办方没有关系~~</P>
潇洒吟怀看楚天,湘江水逝忆华年。
妃竹无语还摇曳,子规声里雨如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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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2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是作品版权的所有者,
举办方与作者自己是作品的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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