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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联学刊》特约记者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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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12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联学刊》
特约记者管理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集合楹联界的人力资源,挖掘各地的楹联宝藏,共同弘扬了中华传统楹联文化,精心打造《对联学刊》,特制定本条例。
二、特约记者的条件、权利、义务
  第二条 特约记者必须具备:(一)人格高尚、品性良好、身体健康,有较好的写作采访能力;(二)具有省楹联协会理事以上学术职务或正式公开出版一本以上理论、创作著作,或为“中国传统文化楹联教育基地”专任教师,或在《对联学刊》举办的楹联大赛中得过佳作(优秀)奖以上奖励;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第三条 特约记者采写的稿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在稿酬上予以倾斜。
  第四条 特约记者必须注意自身形象,自觉维护《对联学刊》良好的公众形象,绝不能有损害《对联学刊》形象的言和行。
  第五条 特约记者应积极撰写、采写稿件,尤其要深入到当地采访楹联活动、楹联人物、楹联胜迹等,提供的文稿力求做到图文并茂,每年的投稿件数在4篇以上。
  第六条 特约记者应积极协助做好《对联学刊》的宣传、发行工作。
三、特约记者的管理
  第七条 特约记者实行聘任制,由《对联学刊》杂志社社长聘任。可连续聘任。
  第八条 特约记者以自我管理为主,杂志社只从来稿数、协助发行数等宏观上予以管理,每年年审一次,并在杂志上公布合格者名单。
  第九条 对于年度优秀特约记者,适当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于没有完成任务或有损《对联学刊》声誉及侵害读者利益的,取消其特约记者任职资格,收回特约记者证,并在媒体上公布。杂志社保留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四、特约记者证的申请、签发
  第十一条 符合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中任意一项,有意成为《对联学刊》特约记者的,可向《对联学刊》杂志社提出申请。申请时请附上身份证复印件、二张寸照、个人详尽资料及相关材料。审查合格后始发给特约记者证。
  第十二条 特约记者证由《对联学刊》杂志社社长签发。
  第十三条 对年审不合格的取消其任资格,收回特约记者证。
  第十四条 曾经被取消任职资格的,一般不再重新聘任。特殊情况,须从严审核。
五、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必要时,可对本条例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对联学刊》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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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14 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兴趣的联友不妨做一尝试,:)
潇洒吟怀看楚天,湘江水逝忆华年。
妃竹无语还摇曳,子规声里雨如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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