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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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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还希望独乐园主联友也能提供相关的资料,证明自己曾经向该活动提供过与某二等奖完全相同的作品。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1 9:16:15编辑过]

热血但教随我老;文章不肯为谁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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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P 0cm 0cm 0pt">广州金牙、商人敢于申张正义,为联友维权,当仁不让,甚为感人!徐静、一夫所言,在情在理,可先行交涉。捣鬼者毕竟少数,总经理不见得涉足其中,他总得为公司和自己的声誉着想吧!知识竞赛面广量大,若无人投诉,可暂缓一步。欺骗案例太多,恐联友们心有余而力不足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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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灰散尽风犹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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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14px">今年是“中一牌”消渴丸问世25周年,作为向广大消费者的真情回报,广州中一药业在全国举行了奖金总额超过250万的“消渴丸25周年有奖活动”。此活动开展以来,收到超过10万多封信件。于9月30日下午,在“2006中国足球甲级联赛广州赛区消渴丸杯”赛前,在数万名球迷见证与广州市公证处监督下进行公证抽奖。为活动划上了圆满的句号。中奖人数共1662人,详见中一网站中奖名单公示。(抽奖活动于10月1日、2日、9日14:50广东卫视专题播出!)

(1)中奖者兑奖方式:
A、我司将有专人电话通知获奖者并核对相关资料,请大力配合。
B、奖金或奖品通过邮政方式寄发(奖金须按国家规定扣除20%代缴个人所得税)请获奖者在收到通知后限期内凭身份证正本到邮局领取,否则不予补发。

(2)、温馨提示:
A、个别消费者没有填写身份证号码或联系办法,恕不能参与抽奖活动。
B、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属广州中一药业有限公司。
C、所有获奖者除个人所得税外不需缴纳任何费用,请慎防不法分子借本次活动名义诈骗。
现将获奖名单公布如下:(请点击相应的连接查看)
一等奖名单:<a href="http://www.gz111.com/fabi.html" target="_blank" >http://www.gz111.com/fabi.html</A>
二等奖名单:<a href="http://www.gz111.com/fabi-1.htm" target="_blank" >http://www.gz111.com/fabi-1.htm</A>
三等奖名单:<a href="http://www.gz111.com/fabi-3.htm" target="_blank" >http://www.gz111.com/fabi-3.htm</A>
四等奖名单:<a href="http://www.gz111.com/fabi-4.htm" target="_blank" >http://www.gz111.com/fabi-4.htm</A>
奖中奖名单:<a href="http://www.gz111.com/fabi-5.htm" target="_blank" >http://www.gz111.com/fabi-5.htm</A>
对联中奖名单:<a href="http://www.gz111.com/fabi-6.htm" target="_blank" >http://www.gz111.com/fabi-6.htm</A></DIV><DIV 14px"> </DIV><DIV 14px">=============================================================================================</DIV><DIV 14px">以上是《电脑报》记载的资料。从资料上面可以看出以下几点:</DIV><DIV 14px">徐静老师的奖金,他们完全有理由赖掉,理由是:</DIV><DIV 14px">A、我司将有专人电话通知获奖者并核对相关资料,请大力配合。
B、奖金或奖品通过邮政方式寄发(奖金须按国家规定扣除20%代缴个人所得税)请获奖者在收到通知后限期内凭身份证正本到邮局领取,否则不予补发。</DIV><DIV 14px">根据A条,对方说我打过电话给你,但打不通。这是无法取证的。而根据理由A,他继续可以作出理由B,因为作者的原因不能核对资料,所以没有办法寄发奖金,也不予补发。换言之他只要是“打不通作者电话的”,就可以不发奖金。这在情理上说不过去,但在法律上没有漏洞。受害人要主张权利也无法提供证据说对方没有打过电话,而法院是不会要求对方提供打过电话的证据的。</DIV><DIV 14px">目前能够主张的权利,是一夫先生的举证,证明自己曾经向主办方提供过与第一奖完全相同的作品,而主办方称没有一夫先生的参赛资料,而一夫先生则有主办方发放的参赛纪念品作为依据,但依然不能举证主办方篡改作者资料冒领奖金的事实。要证明主办方篡改作者资料冒领奖金,必须要司法介入,由司法部门调查核实奖金发放情况。操作流程不复杂,但是要希望能走到这一步非常困难。现在联都联友的损失涉及金额不足一万,而对方可能是一个有预谋、有计划的侵吞大额公款的活动,他们吞的是公家的钱,为了维护企业名誉可以再花更多的公钱。</DIV><DIV 14px">我原来的希望是,能够找到他们在知识竞赛里面的更大漏洞,比如说更多的明显不合理的获奖身份证等等,但似乎遗憾的有两点,一是虽然发现了一些比较不合理的现象,但却分布得不明显,这个举证就不具有强力度;二是对方居然没有在实体传媒上留下证据,获奖名单的资料现在在他们网页上已经删除,其他的转载在法律上是不会被承认的。</DIV><DIV 14px">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要求司法缓助一定很困难,要打官司更完全没有胜算。目前的唯一希望是,先向司法界朋友求助,没有支持的情况下,向企业领导反映(这是希望是手下人吃不到大头,在对联项目里面捞一把,老总们装作正义给予处理)。要是说要向传媒披露,也不是易事,首先这家企业赞助了甲级联赛,而且是家大企业,证据也不足的情况下,大型传媒不会理会的。我们最多也就能让薛总帮个忙,在《对联》下半月刊给予帮忙而已。</DIV><DIV 14px">总言之,大家以后一定要吸取教训,多数所谓的重奖征联活动不过是一个幌子,办大活动侵吞公款是一种很有效又最不容易留下证据的贪污手段,作者自己吃了亏但是在法律上没办法获取保护的。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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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P 0cm 0cm 0p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FONT>、建议《联都》大力支持联友们的正义之举,尽可能主动地提供方便,以造成强有力的舆论。<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FONT>、同意22楼意见,参加知识竞赛者(有现成答案,公开抽奖,难以搞鬼),即使收不到奖金,也不一定光临对联网站,不知道行情,难以形成合力<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3</FONT>、中一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b>许健(女)、</b>总经理胡长海不一定了解内幕,通过他俩试一下也无妨,先礼后兵嘛!广州联友可将网上有关的帖子汇总复制给他俩,估计能引起重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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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P>总固顶支持!</P>
潇洒吟怀看楚天,湘江水逝忆华年。
妃竹无语还摇曳,子规声里雨如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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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P>谢谢潇湘妃子总站长固顶支持,谢谢众联友声援!尤其是感谢<b><FONT color=#000066>御赐金牙先生所做的努力!</FONT></b></P><P><FONT color=#000066><b>       另:</b></FONT><FONT color=#000000>同意22楼和24楼意见,也许此事是个别工作人员所为,中一药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被蒙在鼓里,我怀疑是邮件接收者所为!</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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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P>这是正义的呼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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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P 0cm 0cm 0pt">《致广州中一药业公司的公开信》</P><P 0cm 0cm 0pt">一、关于《兑奖方式》<FONT face="Times New Roman">A</FONT>:“我司将有专人电话通知获奖者并核对相关资料”<p></p></P><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15.75pt; mso-char-indent-count: 1.5">“专人电话通知”,看起来认真负责,郑重其事。其实,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我提供的是随身携带的小灵通号码,正常情况不会打不通。万一真的不通,为何不再打几次,或发短信留言?或发挂号信?谁敢排除“专人”有意无意地少打几个电话,或有意无意地拨错一个号码?很清楚,责任在这位“专人”!邮局应有据可查,“专人”心中无鬼,应主动提供打电话的证据!否则就是故意为之。<p></p></P><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15.75pt; mso-char-indent-count: 1.5">“核对相关资料”,投稿时作者均按规定提交了相关资料(主办方“温馨提示:<FONT face="Times New Roman">A</FONT>、个别消费者没有填写身份证号码或联系办法,恕不能参与抽奖活动。”)<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我既获奖,说明资料完备,还要核对什么?(烦请雪中行吟等收到奖金的联友告知电话核对的具体内容)这不是故意为兑奖设置人为障碍吗!<p></p></P><P 0cm 0cm 0pt">二、关于《兑奖方式》<FONT face="Times New Roman">B</FONT>:“请获奖者在收到通知后限期内凭身份证正本到邮局领取,否则不予补发”<p></p></P><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前提是“收到通知后”。“专人”既未打电话(或未打通),又未在该公司网站公布联系不上者名单,更未汇款,根本不存在“限期内凭身份证正本到邮局领取”,更谈不上“不予补发”!个中秘密,还不昭然若揭么?<p></p></P><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我在痴等电话和汇款,“专人”明知未通知到我,更未汇款,显然是要赖帐!公然愚弄欺骗作者!悍然笑我联界无人!所谓的《兑奖方式》和《温馨提示》,难道不是明修栈道暗渡陈仓?<p></p></P><P 0cm 0cm 0pt">三、关于对方电话答复的“活动已结束,不能再汇款”<p></p></P><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雪中行吟是<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1</FONT>月中旬收到奖金的,此时我正在发电邮(对方先答他们没邮箱,后又答有个邮箱是其他用途的)、打电话追问奖金。对方从未公示过活动结束和发奖结束的具体时间,我认为奖金未发完,就不能宣布活动已结束。再者,奖金未汇出,主办方始终欠作者一笔帐。假设客户欠该公司货款(这是司空见惯的事),在约定期间未还,难道这笔帐就因超过约定时间而取消了?何况,“已结束”的内涵和奥妙,只有主办方才能心知肚明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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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P 0cm 0cm 0pt">建议联都将徐老师的《公开信》及联友们的发言转贴至“广州中一公司”网站!建议御赐金牙等广州联友继续战斗!建议广大联友携起手来,护法维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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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P>烦请两位事主尽快联系独乐园主与雪中行吟两位联友。事情总有解决的办法,但前提是我们该能做的事要主动。</P><P>向全国派发76万多奖金,其中72万多是只要不是白痴都有资格的,我绝对不相信有这么好的事。250万,拿一百万出来请传媒搞报道已经可以很风光了。获奖名单只在网络公布而不见报,这是早设下的局。</P><P>现在还有人相信老总们没有涉及其中?有些事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只不过苦无证据而已。</P><P>花公家钱搞大活动侵吞公款,这是很常见的,但是恶劣到篡改作者资料去冒领,这已经严重违反了游戏规则。也许这一万来块钱老总们真的不知道,但是获奖名单没有在报纸公布,和现在删除了资料这点,谁都知道这里面有猫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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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御赐金牙</I>在2007-1-11 9:13:20的发言:</B>
我还希望独乐园主联友也能提供相关的资料,证明自己曾经向该活动提供过与某二等奖完全相同的作品。
</DIV>
<P>广药集团里我还有些人认识(但他们能否帮忙我就说不准),金牙,如果你要找人帮忙,我也可以,多个人商量有时也有好处。</P>
网络朋友若求点评或邀请活动的,为免日后纠纷,请先签合同并办理公证,希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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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5-20
发表于 2007-1-12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自己的事情还没有办好的情况下,千万不要打草惊蛇。我在卫生局和卫生厅也有朋友,我作最坏的打算是,要是不能讨回这个公道,也要教这个中一身败名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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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7
发表于 2007-1-12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P>何苦呢!首先,凭几个人的力量要一个百年企业身败名裂的可能性很小,而且,联友的目的是要讨回公道,而不是要那企业去死。</P><P>我们可利用媒体、网络、楹联学会等手上资源与他们据理力争,大不了反映到张广宁那里去,不会没结果的吧?我同意你要联友们先搜集好证据,再作下一步打算的建议,我们总不能口说无凭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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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28
发表于 2007-1-12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讨回公道。
味爱清香亲杜若 弦鸣雅韵逐流莺     --裴鸣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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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0
发表于 2007-1-12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裴鸣若</I>在2007-1-12 14:35:13的发言:</B>
支持讨回公道。</DIV>

[em01]
[face=黑体]雙子純情無俗韻; 利民高節有真香。 ——瀟湘遊子題贈 雙瞳剪水觀天地; 利喙描模說古今。 ——甜甜一笑題贈[/f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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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P>联都论坛不应该直接介入金钱与商业行为。</P><P>这事应由个人去处里,联都不宜为之背书。</P><P>建议解除固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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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3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P>事关护法维权和联友正当利益,怎说是金钱与商业行为?这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言行令人寒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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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4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P 0cm 0cm 0pt">个人所得税,据说从<FONT face="Times New Roman">06</FONT>年<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FONT>月<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FONT>日起,起点调整为<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600</FONT>元。超出部分按不同档次交税(最高<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FONT>)。广州中一连<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000</FONT>元也按<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FONT>代扣,这是否违法?为什么无人干预?当地税务局是否如数收到入库?违法代扣的钱是否应退还获奖者(如雪中行吟诸君)?</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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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苍狼啸月</I>在2007-1-12 18:59:15的发言:</B>
<P>联都论坛不应该直接介入金钱与商业行为。</P>
<P>这事应由个人去处里,联都不宜为之背书。</P>
<P>建议解除固顶。</P></DIV>

说得好!!!!!!!!!!!!!!!!!!!!!!!!!!!现在一进四海征联区就觉得..............!!!!!!!!!!!!!!!!!!!!!!!!!!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5 10:37:59编辑过]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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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6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P 0cm 0cm 0pt">大而言之,可明辨是非,激浊扬清;小而言之,可总结经验,记取教训。看否自愿自便,阁下自可“看渊明”是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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