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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演绎论是会给人造成误导的,故不管是否你的爱好者也是要指出的。 L翠拨青松 发表于 2010-4-2 13:28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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嘻嘻,越看越糊涂了,难道所有发表新观点的文章,必须在题目里面加上“探讨”“讨论”之类的字眼,才够得上“探讨”的资格么? 先生的逻辑真令人大开眼界。 孙逐明 发表于 2010-4-2 13:56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正因怕你如此挑逗和死缠烂打,才不愿再评论你这许多长篇大论。但不说话不等于认可你的观点,请自己慎重发言。 L翠拨青松 发表于 2010-4-2 21:37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身为管理员,希望先生说话要服责任。我在这里发表我的研究成果,这只是一家之言。你不认同我的观点,你尽管批评,谁跟你“挑逗和死缠烂打”了? 孙逐明 发表于 2010-4-2 21:58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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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都属于五救六,五言三救四,句内自救一般都是救孤平的,这个还是例外。 浠渃 发表于 2010-4-3 12:19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对于类似的句式,我的说法是“准律句”,先生的说法是“拗救句”,都承认这些格式是许可的,只是视角不同而已。先生以为如何? 孙逐明 发表于 2010-4-3 12:24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是的,青松管理估计也是说“仄仄平仄仄”无法实现句内自救,这个句式确实无法实现句内自救,除非你换个比如“平平平仄仄”或者其他一个句式。 浠渃 发表于 2010-4-3 12:31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我之所以取消“拗救”的提法,无它,主要是它不容易掌握,且说不出令人信服的道理,为什么这里该救,那里不该救,容易让人糊涂。倒不如直接说哪些句式是最典型最完美的的律句,哪些是声律效果差一点的准律句,哪 ... 孙逐明 发表于 2010-4-3 12:44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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