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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周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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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4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彖》曰:谦,亨,天道下济而光明,地道卑而上行。天道亏盈而益谦,地道变盈而流谦,鬼神害盈而福谦,人道恶盈而好谦。谦尊而光,卑而不可逾,君子之终也。   [疏]“彖曰”至“君子之终也”。○正义曰:“谦亨,天道下济而光明,地道卑而上行”者,释“亨”义也。欲明天地上下交通,坤体在上,故言“地道卑而上行”也。其地道既上行,天地相对,则“天道下济”也。且艮为阳卦,又为山。天之高明,今在下体,亦是天道下济之义也。“下济”者,谓降下济生万物也。而“光明”者,谓三光垂耀而显明也。“地道卑而上行”者,地体卑柔而气上行,交通於天以生万物也。“天道亏盈而益谦”者,从此巳下,广说谦德之美,以结君子能终之义也。“亏”谓减损,减损盈满而增益谦退。若日中则昃,月盈则食,是亏减其盈。盈者亏减,则谦者受益也。“地道变盈而流谦”者,丘陵川谷之属,高者渐下,下者益高,是改变“盈”者,流布“谦”者也。“鬼神害盈而福谦”者,骄盈者被害,谦退者受福,是“害盈而福谦”也。“人道恶盈而好谦”者,盈溢骄慢,皆以恶之;谦退恭巽,悉皆好之。“谦尊而光,卑而不可逾”者,尊者有谦而更光明盛大,卑谦而不可逾越,是君子之所终也。言君子能终其谦之善事,又获谦之终福,故云“君子之终”也。   《象》曰:地中有山,谦。君子以裒多益寡,称物平施。多者用谦以为裒,少者用谦以为益,随物而与,施不失平也。   [疏]“《象》曰”至“称物平施”。正义曰:“裒多”者,君子若能用此谦道,则裒益其多,言多者得谦,物更裒聚,弥益多也。故云“裒多”,即谦尊而光也,是尊者得谦而光大也。“益寡”者,谓寡者得谦而更进益,即卑而不可逾也。是卑者得谦而更增益,不可逾越也。“称物平施”者,称此物之多少,均平而施,物之先多者而得其施也,物之先寡者,而亦得其施也。故云:“称物平施也。此谦卦之象以山为主是於山为谦於地为不谦,应言“山在地中”。今乃云“地中有山”者,意取多之与少皆得其益,似“地中有山”,以包取其物以与於人,故变其文也。○注“多者用谦”至“不失平也”。正义曰:“多者用谦以为裒”者,《尔雅·释诂》云:“裒,聚也”。於先多者,其物虽多,未得积聚,以谦故益其物更多而积聚,故云“多者用谦以为裒”也。“少者用谦以为益”者,其物先少,今既用谦而更增益,故云“用谦以为益”也。“随物而与”者,多少俱与,随多随少,而皆与也。“施不失平”者,多者亦得施恩,少者亦得施恩,是“施不失平”也。言君子於下若有谦者,官之先高,则增之荣秩,位之先卑,亦加以爵禄,随其官之高下,考其谦之多少,皆因其多少而施与之也。   初六:谦谦君子,用涉大川,吉。处谦之下,谦之谦者也。能体“谦谦”,其唯君子。用涉大难,物无害也。   [疏]正义曰:“谦谦君子”者,能体谦谦,唯君子者能之。以此涉难,其吉宜也。“用涉大川”,假象言也。   《象》曰:“谦谦君子”,卑以自牧也。牧,养也。   [疏]正义曰:“卑以自牧”者,牧,养也,解“谦谦君子”之义,恒以谦卑自养其德也。   六二:鸣谦,贞吉。鸣者,声名闻之谓也。得位居中,谦而正焉。   [疏]正义曰:“鸣谦”者,谓声名也。处正得中,行谦广远,故曰“鸣谦”,正而得吉也。   《象》曰:“鸣谦贞吉”,中心得也。   [疏]正义曰:“中心得”者,鸣声中吉,以中和为心,而得其所,鸣谦得中吉也。   九三:劳谦,君子有终吉。处下体之极,履得其位,上下无阳以分其民,众阴所宗,尊莫先焉。居谦之世,何可安尊?上承下接,劳谦匪解,是以吉也。   [疏]正义曰:“劳谦君子”者,处下体之极,履得其位,上下无阳以分其民,上承下接,劳倦於谦也。唯君子能终而得吉也。   《象》曰:“劳谦君子”,万民服也。   [疏]正义曰:“万民服”者,释所以劳谦之义。以上下群阴,象万民皆来归服,事须引接,故疲劳也。   六四:无不利,捴谦。处三之上,而用谦焉,则是自上下下之义也。承五而用谦顺,则是上行之道也。尽乎奉上下下之道,故“无不利”。“指捴”皆谦,不违则也。   [疏]正义曰:“无不利”者,处三之上而用谦焉,则是自上下下之义。承五而用谦顺,则是上行之道。尽乎奉上下下之道,故无所不利也。   《象》曰:“无不利,捴谦”,不违则也。   [疏]正义曰:“指捴皆谦不违则”者,释“无不利捴谦”之义。所以“指捴皆谦”者,以不违法则,动合於理,故无所不利也。   六五:不富以其邻,利用侵伐,无不利。居於尊位,用谦与顺,故能不富而用其邻也。以谦顺而侵伐,所伐皆骄逆也。   [疏]正义曰:“不富以其邻”者,以,用也。凡人必将财物周赡邻里,乃能用之。六五居於尊位,用谦与顺,邻自归之,故不待丰富能用其邻也。“利用侵伐无不利”者,居谦履顺,必不滥罚无罪。若有骄逆不服,则须伐之,以谦得众,故“利用侵伐,无不利”者也。   《象》曰:“利用侵伐”?scrip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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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4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象》曰:雷出地奋,豫。先王以作乐崇德。殷荐之上帝,以配祖考。   [疏]正义曰:案诸卦之象,或云“云上于天”,或云“风行天上”,以类言之,今此应云“雷出地上”,乃云“雷出地奋豫”者,雷是阳气之声,奋是震动之状。雷既出地,震动万物,被阳气而生,各皆逸豫,故曰“雷出地奋,豫”也。“先王以作乐崇德”者,雷是鼓动,故先王法此鼓动而作乐,崇盛德业,乐以发扬盛德故也。“殷荐之上帝”者,用此殷盛之乐,荐祭上帝也,象雷出地而向天也。“以配祖考”者,谓以祖考配上帝。用祖用考,若周夏正郊天配灵威仰,以祖后稷配也;配祀明堂五方之帝,以考文王也,故云:“以配祖考”也。   初六:鸣豫,凶。处豫之初,而特得志於上,乐过则淫,志穷则凶,豫何可鸣?   [疏]正义曰:“鸣豫”者,处豫之初,而独得应於四,逸豫之甚,是声鸣于豫。但逸乐之极,过则淫荒。独得於乐,所以“凶”也。   《象》曰:“初六鸣豫”,志穷凶也。   [疏]正义曰:释“鸣豫”之义。而初时鸣豫,后则乐志穷尽,故为“凶”也。   六二:介于石,不终日,贞吉。处豫之时,得位履中,安夫贞正,不求苟“豫”者也。顺不苟从,豫不违中,是以上交不谄,下交不渎。明祸福之所生,故不苟说;辩必然之理,故不改其操介如石焉。“不终日”明矣。   [疏]正义曰:“介于石”者,得位履中,安夫贞正,不苟求逸豫,上交不谄,下交不渎,知几事之初始,明祸福之所生,不苟求逸豫,守志耿介似於石。然见几之速,不待终竟一日,去恶修善,相守正得吉也。   《象》曰:“不终日贞吉”,以中正也。   [疏]正义曰:释“贞吉”之义,所以见其恶事,即能离去,不待终日守正吉者,以比六二居中守正,顺不苟从,豫不违中,故不须待其一日终守贞吉也。   六三:盱豫悔,迟有悔。居下体之极,处两卦之际,履非其位,承“动豫”之主。若其睢盱而豫,悔亦生焉。迟而不从,豫之所疾,位非所据,而以从豫进退,离悔宜其然矣。   [疏]正义曰“盱豫悔”者,六三履非其位,上承“动豫”之主。“盱”谓睢盱。睢盱者,喜说之貌。若睢盱之求豫,则悔吝也。“迟有悔”者,居豫之时,若迟停不求於豫,亦有悔也。   《象》曰:盱豫有悔,位不当也。   [疏]正义曰:解其“盱豫有悔”之义,以六三居不当位,进退不得其所,故“盱豫有悔”。但《象》载经文,多从省略。经有“盱豫有悔”、“迟有悔”,两文具载,《象》唯云“盱豫有悔”,不言“迟”者,略其文也。故直云“盱豫”。举其欲进,略云“有悔”,举其迟也。   九四:由豫,大有得。勿疑,朋盍簪。处豫之时,居动之始,独体阳爻,众阴所从,莫不由之以得其豫,故曰“由豫,大有得”也。夫不信於物,物亦疑焉,故勿疑则朋合疾也。盍,合也。簪,疾也。   [疏]正义曰:“由豫大有得”者,处豫之时,居动之始,独体阳爻,为众阴之所从,莫不由之以得其豫,故云“由豫”也。“大有得”者,众阴皆归,是大有所得。“勿疑朋盍簪”者,盍,合也。簪,疾也。若能不疑於物,以信待之,则众阴群朋合聚而疾来也。   《象》曰:“由豫,大有得”,志大行也。   [疏]正义曰:“释由豫大有”之意。众阴既由之而豫,大有所得,是志意大同也。   六五:贞疾,恒不死。四以刚动为豫之主,专权执制,非巳所乘,故不敢与四争权,而又居中处尊,未可得亡,是以必常至于“贞疾,恒不死”而巳。   [疏]正义曰:四以刚动为豫之主,专权执制,非已所乘,故不敢与四专权。而又居中处尊,未可得亡灭之,是以必常至於贞疾,恒得不死而巳。   《象》曰:六五,“贞疾”,乘刚也。“恒不死”,中未亡也。   [疏]正义曰:“六五贞疾乘刚”者,解“贞疾”之义。以乘九四之刚,故正得其疾,恒不死也。“中未亡”者,以其居中处尊,未可亡灭之也。   上六,冥豫成,有渝无咎。处“动豫”之极,极豫尽乐,故至于“冥豫成”也。过豫不巳,何可长乎?故必渝变然后无咎。   [疏]正义曰:“处动豫之极,极豫尽乐”,乃至於冥昧之豫而成就也。如俾昼作夜,不能休巳,灭亡在近。“有渝无咎”者,渝,变也。若能自思改变,不为“冥豫”,乃得“无咎”也。   《象》曰:“冥豫”在上,何可长也?   □《周易正义》□注  魏·王弼等□疏  唐·孔颖达   □整理 明月奴□制作 真 如□发布 读书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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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5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经随传卷三

    震下兑上。随:元亨,利贞,无咎。   [疏]“随元亨利贞无咎”。○正义曰:“元亨”者,於相随之世,必大得亨通。若其不大亨通,则无以相随,逆於时也。“利贞”者,相随之体,须利在得正。随而不正,则邪僻之道,必须利贞也。“无咎”者,有此四德、乃无咎。以苟相从,涉於朋党,故必须四德乃无咎也。凡卦有四德者,或其卦当时之义,即有四德,如乾、坤、屯、临、无妄,此五卦之时,即能四德备具。其随卦以恶相随,则不可也。有此四德乃无咎,无此四德则有咎也。与前五卦其义稍别。其《革卦》“巳日乃孚有四德”,若不“巳日乃孚”,则无四德,与乾、坤、屯、临、无妄、随其义又别。若当卦之时,其卦虽美,未有四德。若行此美,方得在后始致四德者,於卦则不言其德也。若谦、泰及复之等,德义既美,行之不巳,久必致此四德。但当初之时,其德未具,故卦不显四德也。其诸卦之三德巳下,其义大略亦然也。   《彖》曰:随,刚来而下柔,动而说,随。大亨贞无咎,而天下随时。随时之义大矣哉!震刚而兑柔也,以刚下柔动而之说,乃得随也。为随而不大通,逆於时也。相随而不为利,正灾之道也。故大通利贞,乃得无咎也。为随而令大通利贞,得於时也。得时则天下随之矣。随之所施,唯在於时也。时异而不随,否之道也,故“随时之义大矣哉”!   [疏]“彖曰”至“大矣哉”。○正义曰:“随刚来而下柔,动而说,随”者,此释随卦之义。所以致此随者,由刚来而下柔。“刚”谓震也,柔谓兑也。震处兑下,是刚来下柔。震动而兑说,既能下人,动则喜说,所以物皆随从也。“大亨贞无咎而天下随时”者,以有大亨贞正,无有咎害,而天下随之,以正道相随,故随之者广。若不以“大亨贞无咎”,而以邪僻相随,则天下不从也。“随时之义大矣哉”,若以“元亨利贞”,则天下随从,即随之义意广大矣哉,谓随之初始,其道未弘,终久义意而美大者。特云“随时”者,谓随其时节之义,谓此时宜行“元亨利贞”,故云“随时”也。○注“震刚而兑”至“大矣哉”!○正义曰:为随而不大通,逆於时也。物既相随之时,若王者不以广大开通,使物闭塞,是违逆於随从之时也。“相随而不为利,正灾之道”者,凡物之相随,多曲相朋附,不能利益於物,守其正直,此则小人之道长,灾祸及之,故云“灾之道”也。“随之所施,唯在於时”者,释“随时”之义,言随时施设,唯在於得时。若能大通利贞,是得时也。若不能大通利贞,是失时也。“时异而不随,否之道”者,凡所遇之时,体无恒定,或值不动之时,或值相随之时,旧来恒往,今须随从。时既殊异於前,而不使物相随,则是否塞之道,当须可随则随,逐时而用,所利则大,故云“随时之义大矣哉”!   《象》曰:泽中有雷,随,君子以乡晦入宴息。泽中有雷,“动说”之象也。物皆说随,可以无为,不劳明鉴。故君子“向晦入宴息”也。   [疏]“象曰”至“宴息”。○正义曰:《说卦》云:“动万物者莫疾乎雷,……说万物者莫说乎泽。故《注》云:“泽中有雷,动说之象也。”“君子以乡晦入宴息”者,明物皆说豫相随,不劳明鉴,故君子象之。郑玄云:“晦,宴也。犹人君既夕之后,入於宴寝而止息。”   初九:官有渝,贞吉。出门交有功。居随之始,上无其应,无所偏系,动能随时,意无所主者也。随不以欲,以欲随宜者也。故官有渝变,随不失正也。出门无违,何所失哉!   [疏]“初九”至“有功”。○正义曰:“官有渝”者,官谓执掌之职。人心执掌,与官同称,故人心所主,谓之“官渝变”也。此初九既无其应,无所偏系,可随则随,是所执之志有能渝变也。唯正是从,故“贞吉”也。“出门交有功”者,所随不以私欲,故见善则往随之,以此出门,交获其功。○注“居随之始”至“何所失哉”。○正义曰:言“随不以欲,以欲随宜”者,若有其应,则有私欲,以无偏应,是所随之事不以私欲,有正则从,是以欲随其所宜也。   《象》曰:“官有渝”,从正吉也。“出门交有功”,不失也。   [疏]正义曰:“官有渝从正吉”者,释“官有渝”之义。所执官守正,能随时渝变,以见贞正则往随从,故云“从正吉”。“出门交有功不失”者,释“交有功”之义。以所随之处,不失正道,故出门即有功也。   六二:系小子,失丈夫。阴之为物,以处随世,不能独立,必有系也。居随之时,体於柔弱,而以乘夫刚动,岂能秉志违於所近?随此失彼,弗能兼与。五处已上,初处已下,故曰“系小子,失丈夫”也。   [疏]“六二”至“失丈夫”。○正义曰:“小子”谓初九也。“丈夫”谓九五也。初九处卑,故称“小子”。五居尊位,故称“丈夫”。六二既是阴柔,不能独立所处,必近系属初九,故云“系小子”。既属初九,则不得往应於五,故云“失丈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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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5 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九五:孚于嘉,吉。履正居中,而处随世,尽“随时”之宜,得物之诚,故“嘉吉”也。   [疏]正义曰:嘉,善也。履中居正,而处随世,尽随时之义,得物之诚信,故获美善之吉也。   《象》曰:“孚于嘉,吉”,位正中也。   上六:拘系之乃从。维之。王用亨于西山。随之为体,阴顺阳者也。最处上极,不从者也。随道巳成,而特不从,故“拘系之乃从”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而为不从,王之所讨也,故“维之王用亨于西山”也。兑为西方,山者,途之险隔也。处西方而为不从,故王用通于西山。   [疏]“《象》曰”至“于西山”。○正义曰:最处上极,是不随从者也。随道巳成而特不从,故须拘系之,乃始从也。“维之王用亨于西山”者,若欲维系此上六,王者必须用兵,通于西山险难之处,乃得拘系也。山谓险阻,兑处西方,故谓“西山”。令有不从,必须维系,此乃王者必须用兵通於险阻之道,非是意在好刑,故曰:“王用亨于西山。”   《象》曰:“拘系之”,上穷也。处于上极,故穷也。   [疏]正义曰:释“拘系”之义。所以须拘系者,以其在上而穷极,不肯随从故也。   巽下艮上。蛊:元亨,利涉大川。先甲三日,后甲三日。   [疏]“蛊元亨”至“后甲三日”。○正义曰:蛊者事也。有事营为,则大得亨通。有为之时,利在拯难,故“利涉大川”也。“先甲三日,后甲三日”者,甲者创制之令,既在有为之时,不可因仍旧令。今用创制之令以治於人,人若犯者,未可即加刑罚,以民未习,故先此宣令之前三日,殷勤而语之,又如此宣令之后三日,更丁宁而语之,其人不从,乃加刑罚也。其褚氏、何氏、周氏等并同郑义,以为“甲”者造作新令之日,甲前三日,取改过自新,故用辛也。甲后三日,取丁宁之义,故用丁也。今案辅嗣《注》,“甲者,创制之令”,不云创制之日。又《巽卦》九五“先庚三日,后庚三日”,辅嗣《注》:“申命令谓之庚”。辅嗣又云:“甲、庚皆申命之谓”。则辅嗣不以甲为创制之日,而诸儒不顾辅嗣《注》旨,妄作异端,非也。   《彖》曰:蛊,刚上而柔下,上刚可以断制,下柔可以施令。巽而止。蛊。既巽又止,不竞争也。有事而无竞争之患,故可以有为也。   [疏]“《彖》曰”至“止蛊”。○正义曰:“刚上而柔下,巽而止蛊”者,此释蛊卦之名,并明称蛊之义也。以上刚能制断,下柔能施令,巽顺止静,故可以有为也。褚氏云:“蛊者惑也。物既惑乱,终致损坏,当须有事也,有为治理也。故《序卦》云:‘蛊者事也。’”谓物蛊必有事,非谓训蛊为事义当然也。   蛊,元亨而天下治也。有为而大亨,非天下治而何也?   [疏]正义曰:释“元亨”之义。以有为而得“元亨”,是天下治理也。   “利涉大川”,往有事也。“先甲三日,后甲三日”,终则有始,天行也。蛊者有事而待能之时也。可以有为,其在此时矣。物巳说随,则待夫作制以定其事也。进德修业,往则亨矣。故“元亨,利涉大川”也。甲者,创制之令也。创制不可责之以旧,故先之三日,后之三日,使令治而后乃诛也。因事申令,终则复始,若天之行用四时也。   [疏]正义曰:“利涉大川,往有事也”者,释“利涉大川”也。蛊者有为之时,拔拯危难,往当有事,故“利涉大川”。此则假外象以喻危难也。“先甲三日,后甲三日,终则有始天行”者,释“先甲三日,后甲三日”之义也。民之犯令,告之巳终,更复从始,告之殷勤不巳,若天之行,四时既终,更复从春为始,象天之行,故云“天行也”。○注“蛊者”至“四时也”。○正义曰:“蛊者有事待能之时”者,物既蛊坏,须有事营为,所作之事,非贤能不可。故《经》云“幹父之蛊”,幹则能也。“甲者创制之令”者。甲为十日之首,创造之令为在后诸令之首,故以创造之令谓之为甲。故汉时谓令之重者谓之“甲令”,则此义也。“创制不可责之以旧”者,以人有犯令而致罪者,不可责之旧法,有犯则刑。故须先后三日,殷勤语之,使晓知新令,而后乃诛,诛谓兼通责让之罪,非专谓诛杀也。   《象》曰:山下有风,蛊。君子以振民育德。蛊者,有事而待能之时也,故君子以济民养德也。   [疏]正义曰:必云“山下有风”者,风能摇动,散布润泽。今“山下有风”,取君子能以恩泽下振於民,育养以德。“振民”,象“山下有风”;“育德”象山在上也。   初六:幹父之蛊,有子,考无咎,厉终吉。处事之首,始见任者也。以柔巽之质,幹父之事,能承先轨,堪其任者也,故曰“有子”也。任为事首,能堪其事,“考”乃无咎也,故曰“有子考无咎”也。当事之首,是以危也。能堪其事,故“终吉”。   [疏]“初六”至“厉终吉”。○正义曰:“幹父之蛊”者,处事之首,以柔巽之质幹父之事,堪其任也。“有子考无咎”者,有子既能堪任父事,“考”乃“无咎”也。以其处事之初,若不堪父事,则“考”有咎也。“厉终吉”者,厉,危也。既为事初,所以危也。能堪其事,所以“终吉”也。   《象》曰:“幹父之蛊”,意?scrip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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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幹母之蛊,不可贞。居於内中,宜幹母事,故曰“幹母之蛊”也。妇人之性难可全正,宜屈已刚。既幹且顺,故曰“不可贞”也。幹不失中,得中道也。   [疏]正义曰:居内处中,是幹母事也。“不可贞”者,妇人之性难可全正,宜屈己刚,不可固守贞正,故云“不可贞”也。   《象》曰:“幹母之蛊”,得中道也。   [疏]正义曰:“得中道”者,释“幹母之蛊”义。虽不能全正,犹不失在中之道,故云“得中道”也。   九三:幹父之蛊,小有悔,无大咎。以刚幹事,而无其应,故“有悔”也。履得其位,以正幹父,虽“小有悔”,终无大咎。   [疏]正义曰:“幹父之蛊小有悔”者,以刚幹事而无其应,故“小有悔”也。“无大咎”者,履得其位,故终无大咎也。   《象》曰:“幹父之蛊”,终无咎也。   六四:裕父之蛊,往见吝。体柔当位,幹不以刚而以柔和,能裕先事者也。然无其应,往必不合,故曰“往见吝”。   [疏]“《象》曰”至“见吝”。○正义曰:“裕父之蛊”者,体柔当位,幹不以刚,而以柔和能容裕父之事也。“往见吝”者,以其无应,所往之处,见其鄙吝,故“往未得”也。   《象》曰:“裕父之蛊”,往未得也。   六五:幹父之蛊,用誉。以柔处尊,用中而应,承先以斯,用誉之道也。   [疏]“《象》曰”至“用誉”。○正义曰:“幹父之蛊用誉”者,以柔处尊,用中而应,以此承父,用有声誉。   《象》曰:“幹父用誉”,承以德也。以柔处中,不任威力也。   [疏]正义曰:释“幹父用誉”之义。奉承父事,唯以中和之德,不以威力,故云“承以德”也。   上九:不事王侯,高尚其事。最处事上而不累於位,“不事王侯,高尚其事”也。   [疏]正义曰:最处事上,不复以世事为心,不系累於职位,故不承事王侯,但自尊高慕尚其清虚之事,故云“高尚其事”也。   《象》曰:“不事王侯”,志可则也。   [疏]正义曰:释“不事王侯”之义。身既不事王侯,志则清虚高尚,可法则也。   兑下坤上。临:元亨利贞。至于八月有凶。   [疏]“临元亨”至“有凶”。○正义曰:案《序卦》云:“临,大也。”以阳之浸长,其德壮大,可以监临於下。故曰“临”也。刚既浸长,说而且顺,又以刚居中,有应於外大,得亨通而利正也,故曰“元亨利贞”也。“至于八月有凶”者,以物盛必衰,阴长阳退,临为建丑之月,从建丑至于七月建申之时,三阴既盛,三阳方退,小人道长,君子道消,故八月有凶也。以盛不可终保,圣人作《易》以戒之也。   《彖》曰:临,刚浸而长,说而顺,刚中而应,大亨以正,天之道也。阳转进长,阴道日消,君子日长,小人日忧,“大亨以正”之义。   [疏]“《彖》曰”至“天之道也”。○正义曰:“临刚浸而长说而顺”者,此释卦义也。凡诸卦之例,说而顺之,下应以“临”字结之。此无“临”字者,以其刚中而应,亦是“临”义,故不得於刚中之上而加“临”也。“刚中而应,大亨以正,天之道”者,天道以刚居中而下,与地相应,使物大得亨通而利正,故《乾卦》“元、亨、利、贞”。今此《临》卦,其义亦然,故云“天之道也”。   至于八月有凶,消不久也。八月阳衰而阴长,小人道长,君子道消也,故曰“有凶”。   [疏]“至于八月”至“久也”。○正义曰:证“有凶”之义,以其阳道既消,不可常久,故“有凶”也。但复卦一阳始复,刚性尚微,又不得其中,故未有“元亨利贞”。泰卦三阳之时,三阳在下,而成乾体,乾下坤上,象天降下,地升上,上下通泰,物通则失正,故不具四德。唯此卦二阳浸长,阳浸壮大,特得称临,所以四德具也。然阳长之卦,每卦皆应“八月有凶”。但此卦名临,是盛大之义,故於此卦特戒之耳。若以类言之,则阳长之卦,至其终末皆有凶也。○注“八月”至“有凶”。○正义曰:云“八月”者,何氏云:“从建子阳生至建未为八月。”褚氏云:“自建寅至建酉为八月。”今案:此注云“小人道长,君子道消”,宜据否卦之时,故以临卦建丑,而至否卦建申为八月也。   《象》曰:泽上有地,临。君子以教思无穷,容保民无疆。相临之道,莫若说顺也。不恃威制,得物之诚,故物无违也。是以“君子教思无穷,容保民无疆”也。   [疏]“《象》曰”至“无疆”。○正义曰:“泽上有地”者,欲见地临於泽,在上临下之义,故云“泽上有地”也。“君子以教思无穷”者,君子於此临卦之时,其下莫不喜说和顺,在上但须教化,思念无穷巳也,欲使教恒不绝也。“容保民无疆”者,容谓容受也。保安其民,无有疆境,象地之阔远,故云“无疆”也。   初九:咸临,贞吉。“咸”感也。感,应也。有应於四,感以临者也。四履正位,而已应焉,志行正者也。以刚感顺,志行其正,以斯临物,正而获吉也。   [疏]正义曰:咸,感也。有应於四,感之而临,志行得正,故“贞吉”也。   《象》曰:“咸临贞吉”,志行正也。   [疏]正义曰:“咸临贞吉,志行?scrip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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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咸临,吉,无不利。有应在五,感以临者也。刚胜则柔危,而五体柔,非能同斯志者也。若顺於五,则刚德不长,何由得“吉无不利”乎?全与相违,则失於感应,其得“咸临,吉无不利”,必未顺命也。   [疏]正义曰:“咸临吉”者,咸,感也。有应於五,是感以临而得其吉也。“无不利”者,二虽与五相应,二体是刚,五体是柔,两虽相感,其志不同。若纯用刚往,则五所不从,若纯用柔往,又损已刚性,必须商量事宜,有从有否,乃得“无不利”也。   《象》曰:“咸临,吉,无不利”,未顺命也。   [疏]正义曰:“未顺命”者,释“无不利”之义。未可尽顺五命,须斟酌事宜,有从有否,故得“无不利”也。则君臣上下献可替否之义也。   六三:甘临,无攸利。既忧之,无咎。甘者,佞邪说媚不正之名也。履非其位,居刚长之世,而以邪说临物,宜其“无攸利”也。若能尽忧其危,改脩其道,刚不害正,故“咎不长”。   [疏]正义曰:“甘临”者,谓甘美谄佞也。履非其位,居刚长之世,而以邪说临物,故“无攸利”也。“既忧之无咎”者,既,尽也。若能尽忧其危,则刚不害正,故“无咎”也。   《象》曰:“甘临”,位不当也。“既忧之”,咎不长也。   [疏]正义曰:“既忧之,咎不长”者,能尽忧其事,改过自脩,其咎则止,不复长久,故“无咎”也。   六四:至临,无咎。处顺应阳,不忌刚长,而乃应之,履得其位,尽其至者也。刚胜则柔危,柔不失正,乃得“无咎”也。   [疏]正义曰:履顺应阳,不畏刚长,而巳应之,履得其位,能尽其至极之善而为临,故云“至临”。以柔不失正,故“无咎”也。   《象》曰:“至临,无咎”,位当也。   [疏]正义曰:释“无咎”之义。以六四以阴所居得正,柔不为邪,位当其处,故无咎也。   六五:知临,大君之宜,吉。处於尊位,履得其中,能纳刚以礼,用建其正,不忌刚长而能任之,委物以能而不犯焉,则聪明者竭其视听,知力者尽其谋能,不为而成,不行而至矣。“大君之宜”,如此而已,故曰“知临大君之宜吉”也。   [疏]正义曰:“处於尊位,履得其中,能纳刚以礼,用建其正,不忌刚长而能任之”,故“聪明者竭其视听,知力者尽其谋能”,是知为临之道,大君之所宜以吉也。   《象》曰:“大君之宜”,行中之谓也。   [疏]正义曰:释“大君之宜”,所以得宜者,止由六五处中,行此中和之行,致得“大君之宜”,故言“行中之谓也”。   上六:敦临,吉,无咎。处坤之极,以敦而临者也。志在助贤,以敦为德,虽在刚长,刚不害厚,故“无咎”也。   [疏]正义曰:敦,厚也。上六处坤之上,敦厚而为临,志在助贤,以敦为德,故云“敦临,吉”。虽在刚长,而志行敦厚,刚所以不害,故“无咎”也。   象曰:“敦临”之吉,志在内也。   [疏]正义曰:释“敦临吉”之义。虽在上卦之极,志意恒在於内之二阳,意在助贤,故得吉也。   坤下巽上。观:盥而不荐,有孚颙若。王道之可观者,莫盛乎宗庙。宗庙之可观者,莫盛於盥也。至荐简略,不足复观,故观盥而不观荐也。孔子曰:“禘自既灌而往者,吾不欲观之矣。”尽夫观盛,则“下观而化”矣。故观至盥则“有孚颙若”也。   [疏]“观盥而”至“颙若”。○正义曰:“观”者,王者道德之美而可观也,故谓之观。“观盥而不荐”者,可观之事,莫过宗庙之祭盥,其礼盛也。荐者,谓既灌之后,陈荐笾豆之事,故云“观盥而不荐”也。“有孚颙若”者,孚,信也。但下观此盛礼,莫不皆化,悉有孚信而颙然,故云“有孚颙若”。○注“王道之可观”至“有孚颙若也”。○正义曰:“尽夫观盛则下观而化”者,“观盛”谓观盥礼盛则休而止,是观其大,不观其细,此是下之效上,因“观”而皆化之矣。故“观至盥则有孚颙若”者,颙是严正之貌,“若”为语辞,言“下观而化”,皆孚信容貌俨然也。   《彖》曰:大观在上,下贱而上贵也。   [疏]正义曰:谓大为在下,所观唯在於上,由在上既贵,故在下大观。今大观在於上。   顺而巽,中正以观天下,观。“盥而不荐,有孚颙若”,下观而化也。观天之神道,而四时不忒。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统说观之为道,不以刑制使物,而以观感化物者也。神则无形者也。不见天之使四时,“而四时不忒”,不见圣人使百姓,而百姓自服也。   [疏]“顺而巽”至“天下服矣”。○正义曰:顺而和巽,居中得正,以观於天下,谓之“观”也。此释观卦之名。“观盥而不荐,有孚颙若,下观而化”者,释“有孚颙若”之义,本由在下,观效在上而变化,故“有孚颙若”也。“观天之神道而四时不忒”者,此盛名观卦之美,言“观盥”与天之神道相合,观此天之神道而四时不有差忒。“神道”者,微妙无方,理不可知,目不可见,不知所以然而然,谓之“神道”,而四时之节气见矣。岂见天之所为,不知从何而来邪?盖四时流行,不有差忒,故云“观天之神道而四时不忒”也。“圣人以神道设教?scrip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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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闚观,利女贞。处在於内,无所鉴见。体性柔弱,从顺而巳。犹有应焉,不为全蒙,所见者狭,故曰“闚观”。居观得位,柔顺寡见,故曰“利女贞”,妇人之道也。处“大观”之时,居中得位,不能大观广鉴,闚观而巳,诚“可丑”也。   [疏]“象曰”至“利女贞”。○正义曰:“闚观利女贞”者,既是阴爻,又处在卦内,性又柔弱,唯闚窃而观。如此之事,唯利女之所贞,非丈夫所为之事也。注“处在於内”至“诚可丑也”。○正义曰:“犹有应焉,不为全蒙”者,六二以柔弱在内,犹有九五刚阳与之为应,则为有闚窃,不为全蒙。童蒙如初六也,故能闚而外观。此童“观”、闚“观”,皆读为去声也。   《象》曰:“闚观,女贞”,亦可丑也。   六三:观我生进退。居下体之极,处二卦之际,近不比尊,远不“童观”,观风者也。居此时也,可以“观我生进退”也。   [疏]“象曰”至“进退”。○正义曰:“观我生进退”者,“我生”,我身所动出。三居下体之极,是有可进之时;又居上体之下,复是可退之地。远则不为童观,近则未为观国,居在进退之处,可以自观我之动出也。故时可则进,时不可则退,观风相几,未失其道,故曰“观我生进退”也。道得名“生”者,道是开通生利万物。故《系辞》云“生生之谓易”,是道为“生”也。   《象》曰:“观我生进退”,未失道也。处进退之时,以观进退之几,“未失道”也。   六四: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居观之时,最近至尊,“观国之光”者也。居近得位,明习国仪者也,故曰“利用宾于王”也。   [疏]正义曰:最近至尊,是“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者,居在亲近而得其位,明习国之礼仪,故曰利用宾于王庭也。   《象》曰:“观国之光”,尚宾也。   [疏]正义曰:释“观国之光”义。以居近至尊之道,志意慕尚为王宾也。   九五:观我生,君子无咎。居於尊位,为观之主,宣弘大化,光于四表,观之极者也。上之化下,犹风之靡草,故观民之俗,以察己道,百姓有罪,在于一人。君子风著,己乃“无咎”。上为观主,将欲自观乃观民也。   [疏]正义曰:九五居尊,为观之主。四海之内,由我而观,而教化善,则天下有君子之风;教化不善,则天下著小人之俗,故则民以察我道,有君子之风著,则无咎也。故曰:“观我生,君子无咎”也。   《象》曰:“观我生”,观民也。   [疏]正义曰:谓观民以观我,故观我即观民也。   上九:观其生,君子无咎。“观我生”,自观其道也。“观其生”,为民所观者也。不在於位,最处上极,高尚其志,为天下所观者也。处天下所观之地,可不慎乎?故君子德见,乃得“无咎”。“生”,犹动出也。   [疏]“上九”至“无咎”。○正义曰:“观其生”者,最处上极,高尚其志,生亦道也。为天下观其巳之道,故云“观其生”也。“君子无咎”者,既居天下可观之地,可不慎乎?故居子谨慎,乃得“无咎”也。注“观我生”至“动出也”。○正义曰:“生犹劝出”者,或动、或出,是生长之义。故云“生犹动出”。六三、九五皆云“观我生”,上九云“观其生”,此等云“生”皆为“动出”,故於卦末,《注》总明之也。   《象》曰:“观其生”,志未平也。将处异地,为众所观,不为平易,和光流通,“志未平”也。   [疏]正义曰:释“观其生”之义。以特处异地,为无所观,不为平易。和光流通,志未与世俗均平。世无危惧之忧,我有符同之虑,故曰“志未平”也。   震下离上。噬嗑:亨。利用狱。噬,啮也;嗑,合也。凡物之不亲,由有间也。物之不齐,由有过也。有间与过,啮而合之,所以通也。刑克以通,狱之利也。   [疏]正义曰:“噬嗑亨”者,噬,啮也;嗑,合也。物在於口,则隔其上下,若啮去其物,上下乃合而得“亨”也。此卦之名,假借口象以为义,以喻刑法也。凡上下之间,有物间隔,当须用刑法去之,乃得亨通,故云“噬嗑亨”也。“利用狱”者,以刑除间隔之物,故“利用狱”也。   《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颐中有物,啮而合之,“噬嗑”之义也。   [疏]正义曰:此释“噬嗑”名也。案:诸卦之《彖》,先标卦名,乃复言曰某卦、曰同人、曰大有、曰小畜之类是也。此发首不叠卦名者,若义幽隐者,先出卦名,后更以卦名结之,若具义显露,则不先出卦名,则此“颐中有物曰噬嗑”之类,其事可知,故不先出卦名。此乃夫子因义理文势,随义而发,不为例也。   噬嗑而亨。有物有间,不啮不合,无由“亨”也。   [疏]正义曰:释“亨”义,由“噬嗑”而得“亨”也。   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刚柔分动,不溷乃明,雷电并合,不乱乃章,皆“利用狱”之义。   [疏]“刚柔分动”至“合而章”。正义曰:释“利用狱”之义。刚柔既分,不相溷杂,故动而显明也。雷电既合,而不错乱,故事得彰著,明而且著,可以断狱。刚柔分谓震刚在下,离柔在上。“刚柔”云“分”,“雷电”云“合”者,欲见“明”之与“动?scrip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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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噬肤灭鼻,无咎。噬,齧也。齧者,刑克之谓也。处中得位,所刑者当,故曰“噬肤”也。乘刚而刑,未尽顺道,噬过其分,故“灭鼻”也。刑得所疾,故虽“灭鼻”而“无咎”也。“肤”者,柔脆之物也。   [疏]正义曰:六二处中得位,是用刑者。所刑中当,故曰“噬肤”。肤是柔脆之物,以喻服罪受刑之人也。“乘刚而刑,未尽顺道,噬过其分”,故至“灭鼻”,言用刑大深也。“无咎”者,用刑得其所疾,谓刑中其理,故“无咎”也。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疏]正义曰:“乘刚”者,释“噬肤灭鼻”之义,以其乘刚,故用刑深也。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处下体之极,而履非其位,以斯食物,其物必坚。岂唯坚乎?将遇其毒。“噬”以喻刑人,“腊”以喻不服,“毒”以喻怨生。然承於四而不乘刚,虽失其正,刑不侵顺,故虽“遇毒,小吝无咎”。   [疏]正义曰:“噬腊肉”者,“腊”是坚刚之肉也。“毒”者,苦恶之物也。三处下体之上,失政刑人,刑人不服。若齧其“腊肉”,非但难齧,亦更生怨咎,犹噬腊而难入,复遇其毒味然也。三以柔不乘刚,刑不侵顺道,虽有遇毒之吝,於德亦无大咎,故曰:“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也。   《象》曰:“遇毒”,位不当也。   [疏]正义曰:“位不当”者,谓处位不当也。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艰贞吉。虽体阳爻,为阴之主,履不获中,而居其非位,以斯噬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胏”也。金,刚也,矢,直也。“噬乾胏”而得刚直,可以利於艰贞之吉,未足以尽通理之道也。   [疏]正义曰:“噬乾胏”者,乾胏是脔肉之乾者,履不获中,居其非位,以斯治物,物亦不服,犹如“噬乾胏”然也。“得金矢”者,金,刚也。矢,直也。虽刑不能服物,而能得其刚直也。“利艰贞吉”者,既得刚直,利益艰难,守贞正之吉,犹未能光大通理之道,故《象》云“未光”也。   《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   六五:噬乾肉,得黄金,贞厉无咎。乾肉,坚也。黄,中也。金,刚也。以阴处阳,以柔乘刚,以噬於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肉”也。然处得尊位,以柔乘刚而居於中,能行其戮者也。履不正而能行其戮,刚胜者也。噬虽不服,得中而胜,故曰“噬乾肉得黄金”也。己虽不正,而刑戮得当,故虽“贞厉”而“无咎”也。   [疏]“《象》曰”至“贞厉无咎”。○正义曰:“噬乾肉”者,乾肉,坚也。以阴处阳,以柔乘刚,以此治罪於人,人亦不服,如似“噬乾肉”也。“得黄金”者,黄,中也。金,刚也。以居於中是黄也,“以柔乘刚”是金也。既中而行刚,“能行其戮,刚胜者”也。故曰“得黄金”也。“贞厉无咎”者,巳虽不正,刑戮得当,故虽贞正自危而无咎害。位虽不当,而用刑得当,故《象》云“得当”也。   《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上九:何校灭耳,凶。处罚之极,恶积不改者也。罪非所惩,故刑及其首,至于“灭耳”,及首非诫,“灭耳”非惩,凶莫甚焉。   [疏]“《象》曰”至“灭耳凶”。正义曰:“何校灭耳凶”者,“何”谓檐何,处罚之极,恶积不改,故罪及其首,何檐枷械,灭没於耳,以至诰没。以其聪之不明,积恶致此,故《象》云“聪不明”也。○注“处罚之极”至“凶莫甚焉”。○正义曰:“罪非所惩”者,言其恶积既深,寻常刑罪,非能惩诫,故云“罪非所惩”也。“及首非诫,灭耳非惩”者,若罪未及首,犹可诫惧归善也。罪巳“及首”,性命将尽,非复可诫,故云“及首非诫”也。校既“灭耳”,将欲刑杀,非可惩改,故云“灭耳非惩”也。   《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聪不明,故不虑恶积,至于不可解也。   离下艮上。贲:亨。小利有攸往。   [疏]正义曰:“贲”饰也。以刚柔二象交相文饰也。“贲亨”者,以柔来文刚而得亨通,故曰“贲亨”也。“小利有攸往”者,以刚上文柔,不得中正,故不能大有所往,故云“小利有攸往”也。   《彖》曰:贲“亨”,柔来而文刚,故“亨”。分刚上而文柔,故“小利有攸往”。刚柔不分,文何由生?故坤之上六来居二位,“柔来文刚”之义也。柔来文刚,居位得中,是以“亨”。乾之九二,分居上位,分刚上而文柔之义也。刚上文柔,不得中位,不若柔来文刚,故“小利有攸往”   [疏]“《彖》曰”至“有攸往”。○正义曰:“贲亨柔来而文刚故亨”者,此释“贲亨”之义。不直言“贲”连云“贲亨”者,由“贲”而致亨,事义相连也,若“大哉乾元”以“元”连“乾”者也。“柔来而文刚,故亨”,柔来文刚,以文相饰,是贲义也。相饰即有为亨,故云“贲亨”。“亨”之下不重,以“贲”字结之者,以“亨”之与“贲”相连而释,所以“亨”下不得重结“贲”字。分刚上而文柔,故“小利有攸往”者,释“小利有攸往”义。乾体在下,今分乾之九二,上向文饰坤之上六,是“分刚上而文柔”也。弃此九二之中,往居无立之地,弃善从恶,往无大利,故“小利有攸往”也。○注“刚柔不分”?scrip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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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贲其须。得其位而无应,三亦无应,俱无应而比焉,近而相得者也。“须”之为物,上附者也。循其所履以附於上,故曰“贲其须”也。   [疏]正义曰:“贲其须”者,须是上须於面,六二常上附於三,若似贲饰其须也。循其所履,以附於上,与上同为兴起,故《象》云“与上兴”也。   《象》曰:“贲其须”,与上兴也。   九三:贲如濡如,永贞吉。处下体之极,居得其位,与二相比,俱履其正,和合相润,以成其文者也。既得其饰,又得其润,故曰“贲如濡如”也。永保其贞,物莫之陵,故曰“永贞吉”也。   [疏]正义曰:“贲如濡如”者,贲如,华饰之貌。濡如,润泽之理。居得其位,与二相比,和合文饰,而有润泽,故曰:“贲如濡如”。其美如此,长保贞吉,物莫之陵,故《象》云:“永贞之吉,终莫之陵”也。   《象》曰:“永贞”之“吉”,终莫之陵也。   六四:贲如皤如,白马翰如。匪寇,婚媾。有应在初而阂於三,为己寇难,二志相感,不获通亨,欲静则疑初之应,欲进则惧三之难,故或饰或素,内怀疑惧也。鲜絜其马,“翰如”以待,虽履正位,未敢果其志也。三为刚猛,未可轻犯,匪寇乃婚,终无尤也。   [疏]“《象》曰永贞之吉”至“匪寇婚媾”。正义曰:“贲如皤如”者,皤是素白之色。六四有应在初,欲往从之,三为已难,故已犹豫。或以文絜,故“贲如”也;或守质素,故“皤如”也。“白马翰如”者,但鲜絜其马,其色“翰如”,徘徊待之,未敢辄进也。“匪寇婚媾”者,若非九三为已寇害,乃得与初为婚媾也。   《象》曰:六四当位,疑也。“匪寇,婚媾”,终无尢也。   [疏]正义曰:“六四当位疑”者,以其当位,得与初为应,但碍於三,故迟疑也。若不当位,则与初非应,何须欲往而致迟疑也?“匪寇婚媾,终无尢”者,释“匪寇婚媾”之义。若待匪有寇难乃为婚媾,则终无尢过。若犯寇难而为婚媾,则终有尢也。   六五:贲于丘园,束帛戋戋。吝,终吉。处得尊位,为饰之主,饰之盛者也。施饰於物,其道害也。施饰丘园,盛莫大焉,故贲于束帛,丘园乃落,贲于丘园帛,乃“戋戋”。用莫过俭,泰而能约,故必“吝”焉乃得终吉也。   [疏]“六五,贲于丘园”至“终吉”。○正义曰:“贲于丘园”者,丘园是质素之处。六五“处得尊位,为饰之主”。若能施饰在於质素之处,不华侈费用,则所束之帛,“戋戋”众多也。“吝终吉”者,初时俭约,故是其“吝”也。必俭约之“吝”,乃得“终吉”,而有喜也,故《象》云“六五之吉,有喜”也。○注“处得尊位”至“乃得终吉也”。○正义曰:“为饰之主,饰之盛者”,若宫室舆服之属,五为饰主。若施设华饰在於舆服宫馆之物,则大道损害也。“施饰丘园盛莫大焉”者,丘谓丘墟,园谓园圃。唯草木所生,是质素之处,非华美之所。若能施饰,每事质素,与丘园相似,“盛莫大焉”。故“贲于束帛,丘园乃落”者,束帛,财物也。举束帛言之,则金银珠玉之等皆是也。若贲饰於此束帛,珍宝则素质之道乃陨落,故云“丘园乃落”也。“贲于丘园,帛乃戋戋”者,设饰在於丘园质素之所,则不靡费财物,束帛乃“戋戋”众多也。诸儒以为若贲饰束帛,不用聘士,则丘园之上乃落也。若贲饰丘园之士与之,故束帛乃“戋戋”也。诸家注《易》,多为此解。但今案:辅嗣之《注》全无聘贤之意,且爻之与《象》,亦无待士之文。辅嗣云:“用莫过俭,泰而能约,故必吝焉,乃得终吉。”此则普论为国之道,不尚华侈,而贵俭约也。若从先师,唯用束帛招聘丘园,以俭约待贤,岂其义也?所以汉聘隐士,或乃用羔雁玄纁,蒲轮驷马,岂止“束帛”之间,而云俭约之事?今观《注》意,故为此解耳。   《象》曰:六五之“吉”,有喜也。   上九:白贲,无咎。处饰之终,饰终反素,故在其质素,不劳文饰而“无咎”也。以白为饰,而无患忧,得志者也。   [疏]正义曰:“白贲无咎”者,“处饰之终”,饰终则反素,故在其质素,不劳文饰,故曰:“白贲无咎”也。守志任真,得其本性,故《象》云“上得志”也。言居上得志也。   《象》曰:“白贲无咎”,上得志也。   坤下艮上。剥:不利有攸往。   [疏]正义曰:“剥”者,剥落也。今阴长变刚,刚阳剥落,故称“剥”也。小人既长,故“不利有攸往”也。   《彖》曰:剥,剥也,柔变刚也。“不利有攸往”,小人长也。顺而止之,观象也。君子尚消息盈虚,天行也。“坤”顺而“艮”止也。所以“顺而止之”,不敢以刚止者,以观其形象也。强亢激拂,触忤以陨身,身既倾焉。功又不就,非君子之所尚也。   [疏]“彖曰”至“天行也”。○正义曰:“剥,剥也”者,释剥卦名为“剥”,不知何以称“剥”,故释云“剥”者解“剥”之义,是阴长解剥於阳也。“柔变刚”者,释所以此卦名剥之意也。“不利有攸往,小人道长”者,此释“不利有攸往”之义。小人道长,世既闇乱,何由可进?往则遇灾,故“不利有攸往”也。“顺而止之观象”者,明在剥之时,世既?scrip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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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剥床以辨,蔑贞凶。“蔑”犹甚极之辞也。辨者,足之上也。剥道浸长,故“剥”其辨也。稍近於“床”,转欲灭物之所处,长柔而削正。以斯为德,物所弃也。   [疏]“六二”至“蔑贞凶”。○正义曰:“剥床以辨”者,辨,谓床身之下,无足之上,足与床身分辨之处也。今剥落侵上,乃至於“辨”,是渐近人身,故云“剥床以辨”也。“蔑贞凶”者,蔑,削也。削除中正之道,故“凶”也。初六“蔑贞”,但小削而已,六二“蔑贞”,是削之甚极,故更云“蔑贞凶”也。长此阴柔,削其正道,以此为德,则物之所弃。故《象》云“未有与”也。言无人与助之也。○注“蔑犹甚极”至“物所弃也”。○正义曰:“蔑犹甚极之辞”者,初既称“蔑”,二又称“蔑”,“蔑”上复“蔑”,此为蔑甚极,故云“蔑犹甚极之辞”也。“蔑”谓微蔑,物之见削,则微蔑也,故以“蔑”为“削”。“稍近於床转欲蔑物之处”者,物之所处谓床也。今剥道既至於辨,在床体下畔之间,是将欲灭床,故云“转欲灭物之所处”也。   《象》曰:“剥床以辨”,未有与也。   六三:剥之,无咎。与上为应,群阴剥阳,我独协焉,虽处於剥,可以“无咎”。   [疏]正义曰:六三与上九为应,虽在剥阳之时,独能与阳相应,虽失位处剥而“无咎”也。   《象》曰:“剥之,无咎”,失上下也。三上下各有二阴,而二独应於阳,则“失上下”也。   [疏]正义曰:释所以无咎之义。上下群阴皆悉剥阳也,己独能违失上下之情而往应之,所以“无咎”也。   六四:剥床以肤,凶。初二剥床,民所以安,未剥其身也。至四剥道浸长,床既剥尽,以及人身,小人遂盛,物将失身,岂唯削正,靡所不凶。   [疏]正义曰:四道浸长,剥床已尽,乃至人之肤体,物皆失身,所以凶也。   《象》曰:“剥床以肤”,切近灾也。   [疏]正义曰:“切近灾”者,其灾已至,故云“切近灾”也。   六五:贯鱼,以宫人宠,无不利。处剥之时,居得尊位,为“剥”之主者也。“剥”之为害,小人得宠,以消君子者也。若能施宠小人,於宫人而己,不害於正,则所宠虽众,终无尤也。“贯鱼”谓此众阴也,骈头相次,似“贯鱼”也。   [疏]正义曰:“贯鱼以宫人宠”者,处得尊位,“为剥之主”,剥之为害,小人得宠以消君子。“贯鱼”者,谓众阴也。骈头相次,似若贯穿之鱼。此六五若能处待众阴,但以宫人之宠相似。宫人被宠,不害正事,则终无尤过,无所不利,故云“无不利”。故《象》云“终无尤也”。   《象》曰:“以宫人宠”,终无尤也。   上九:硕果不食,君子得舆,小人剥庐。处卦之终,独全不落,故果至于硕而不见食也。君子居之,则为民覆荫;小人用之,则剥下所庇也。   [疏]正义曰:“硕果不食”者,处卦之终,独得完全,不被剥落,犹如硕大之果,不为人食也。“君子得舆”者,若君子而居此位,能覆荫於下,使得全安,是君子居之,则得车舆也。若小人居之,下无庇荫,在下之人,被剥彻庐舍也。   《象》曰:“君子得舆”,民所载也。“小人剥庐”,终不可用也。   [疏]正义曰:“君子得舆民所载”者,释“得舆”之义。若君,剥彻民之庐舍,此小人终不可用为君也。   震下坤上。复:亨。出入无疾,朋来无咎。反复其道,七日来复,利有攸往。   [疏]正义曰:“复亨”者,阳气反复而得亨通,故云“复亨”也。“出入无疾”者,出则刚长,入则阳反,理会其时,故无疾病也。“朋来无咎”者,朋谓阳也。反复众阳,朋聚而来,则“无咎”也。若非阳众来,则有咎,以其众阳之来,故“无咎”也。“反复其道,七日来复”者,欲速反之与复而得其道,不可过远。唯七日则来复,乃合於道也。“利有攸往”者,以阳气方长,往则小人道消,故“利有攸往”也。   《彖》曰:“复,亨”,刚反动而以顺行,是以“出入无疾”,入则为反,出则刚长,故“无疾”。疾犹病也。“朋来无咎”,“朋”谓阳也。   [疏]“彖曰”至“无咎”。○正义曰:“复亨”者,以阳复则亨,故以亨连复而释之也。“刚反动而以顺行”者,既上释“复亨”之义,又下释“出入无疾朋来无咎”之理,故云“是以出入无疾朋来无咎”也。   “反复其道,七日来复”阳气始剥尽至来复时,凡七日。   [疏]正义曰:“阳气始剥尽”,谓阳气始於剥尽之后,至阳气来复时,凡经七日。观《注》之意,阳气从剥尽之后,至於反复,凡经七日。其《注》分明。如褚氏、庄氏并云“五月一阴生,至十一月一阳生”,凡七月。而云“七日”,不云“月”者,欲见阳长须速,故变月言日。今辅嗣云“剥尽”至“来复”,是从尽至来复,经七日也。若从五月言之,何得云“始尽”也?又临卦亦是阳长而言八月,今《复卦》亦是阳长,何以独变月而称七日?观《注》之意,必谓不然,亦用《易纬》六日七分之义,同郑康成之说。但於文省略,不复具言。案《易纬稽览图》云:“卦气起中孚。”故离、坎、震、兑,各主其一方,其馀六十卦,卦有六爻,爻?scrip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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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休复,吉。得位处中,最比於初。上无阳爻以疑其亲,阳为仁行,在初之上而附顺之,下仁之谓也。既处中位,亲仁善邻,复之休也。   [疏]正义曰:得位处中,最比於初,阳为仁行,已在其上,附而顺之,是降下於仁,是休美之复,故云“休复吉”也。以其下仁,所以“吉”也。故《象》云“休复之吉,以下仁也”。   《象》曰:“休复”之吉,以下仁也。   六三:频复,厉无咎。频,频蹙之貌也。处下体之终,虽愈於上六之迷,巳失复远矣,是以蹙也。蹙而求复,未至於迷,故虽危无咎也。复道宜速,蹙而乃复,义虽无咎,它来难保。   [疏]“《象》曰休复之吉”至“无咎”。○正义曰:“频复”者,频谓频蹙。六三处下体之上,去复稍远,虽胜於上六迷复,犹频蹙而复,复道宜速,谓蹙而求复也。去复犹近,虽有危厉,於义无咎。故《象》云“义无咎”也。注“频蹙之貌”至“它来难保”。○正义曰:“义虽无咎,它来难保”者,去复未甚大远,於义虽复无咎,谓以道自守,得“无咎”也。若自守之外,更有他事而来,则难可保此无咎之吉也。所以《象》云“义无咎”,守常之义得无咎也。   《象》曰:“频复”之厉,义无咎也。   六四:中行独复。四上下各有二阴而处厥中,履得其位而应於初,独得所复,顺道而反,物莫之犯,故曰“中行独复”也。   [疏]“《象》曰”至“中行独复”。○正义曰:“中行独复”者,处於上卦之下,上下各有二阴,巳独应初,居在众阴之中,故云“中行”。独自应初,故云“独复”。从道而归,故《象》云“以从道也”。   《象》曰:“中行独复”,以从道也。   六五:敦复,无悔。居厚而履中,居厚则无怨,履中则可以自考,虽不足以及“休复”之吉,守厚以复,悔可免也。   [疏]正义曰:“敦复无悔”者,处坤之中,是敦厚於复,故云“敦复”。既能履中,又能自考成其行。既居敦厚物,无所怨,虽不及六二之“休复”,犹得免於悔吝,故云“无悔”也。   《象》曰:“敦复,无悔”,中以自考也。   [疏]正义曰:释“无悔”之义。以其处中,能自考其身,故“无悔”也。   上六:迷复,凶,有灾眚。用行师,终有大败。以其国君凶,至于十年不克征。最处复后,是迷者也。以迷求复,故曰“迷复”也。用之行师,难用有克也,终必大败。用之於国,则反乎君道也。大败乃复量斯势也。虽复十年修之,犹未能征也。   [疏]“上六迷复凶”至“不克征”。○正义曰:“迷复凶”者,最处复后,是迷闇於复。“以迷求复”,所以“凶”也。“有灾眚”者,闇於复道,必无福庆,唯有灾眚也。“用行师终有大败”者,所为既凶,故用之行师,必无克胜,唯“终有大败”也。“以其国君凶”者,以,用也。用此迷复於其国内,则反违君道,所以凶也。“至于十年不克征”者,师败国凶,量斯形势,虽至十年犹不能征伐。以其迷闇不复,而反违於君道,故《象》云“迷复之凶,反君道也”。   《象》曰:“迷复”之凶,反君道也。   震下乾上。无妄:元、亨、利、贞。其匪正有眚,不利有攸往。   [疏]正义曰:无妄者,以刚为内主,动而能健,以此临下,物皆无敢诈伪虚妄,俱行实理,所以大得亨通,利於贞正,故曰“元亨利贞”也。“其匪正有眚不利有攸往”者,物既无妄,当以正道行之。若其匪依正道,则有眚灾,不利有所往也。   《彖》曰:无妄,刚自外来而为主於内。谓震也。动而健,震动而乾健也。   [疏]正义曰:以此卦象释能致无妄之义。以震之刚从外而来,为主於内,震动而乾健,故能使物“无妄”也。   刚中而应。谓五也。   [疏]正义曰:明爻义能致无妄。九五以刚处中,六二应之,是“刚中而应”。刚中则能制断虚实,有应则物所顺从,不敢虚妄也。   大亨以正,天之命也。刚自外来,而为主於内,动而愈健。“刚中而应”,威刚方正,私欲不行,何可以妄?使有妄之道灭,无妄之道成,非大亨利贞而何?刚自外来,而为主於内,则柔邪之道消矣。动而愈健,则刚直之道通矣。“刚中而应”,则齐明之德著矣。故“大亨以正”也。天之教命,何可犯乎?何可妄乎?是以匪正则有眚,而“不利有攸往”也。   [疏]“大亨以正,天之命也”。○正义曰:释“元亨利贞”之义。威刚方正,私欲不行,何可以妄?此天之教命也。天道纯阳,刚而能健,是乾德相似,故云“天之命”也。既是天命,岂可犯乎?○注“刚自外来”至“不利有攸往”也。○正义曰:云“使有妄之道灭,无妄之道成”者,妄,谓虚妄矫诈,不循正理。若无刚中之主,柔弱邪僻,则物皆诈妄,是有妄之道兴也。今遇刚中之主,威严刚正,在下畏威,不敢诈妄,是有妄之道灭,无妄之道成。   “其匪正有眚,不利有攸往”。无妄之往,何之矣?天命不祐,行矣哉!匪正有眚,不求改以从正,而欲有所往,居不可以妄之时,而欲以不正有所往,将欲何之天命之所不祐,竟矣哉!   [疏]“其匪正有眚”至“天命不祐行矣哉”。○正义曰:“其匪正有眚?scrip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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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不耕获,不菑畬,则利有攸往。不耕而获,不菑而畬,代终已成而不造也。不擅其美,乃尽臣道,故“利有攸往”。   [疏]“《象》曰”至“利有攸往”。○正义曰:“不耕获不菑畬”者,六二处中得位,尽於臣道,不敢创首,唯守其终,犹若田农不敢发首而耕,唯在后获刈而已。不敢菑发新田,唯治其菑熟之地,皆是不为其始而成其末,犹若为臣之道,不为事始而代君有终也。则“利有攸往”者,为臣如此,则利有攸往,若不如此,则往而无利也。   《象》曰:“不耕获”,未富也。   [疏]正义曰:释“不耕而获”之义。不敢前耕,但守后获者,未敢以耕耕之与获,俱为己事。唯为后获,不敢先耕事。既阙初,不擅其美,故云“未富也”。   六三:无妄之灾,或系之牛。行人之得,邑人之灾。以阴居阳,行违谦顺,是“无妄”之所以为灾也。牛者稼穑之资也。二以不耕而获,“利有攸往”,而三为不顺之行,故“或系之牛”,是有司之所以为获,彼人之所以为灾也,故曰“行人之得,邑人之灾”也。   [疏]“六三”至“人之灾”。○正义曰:“无妄”之世,邪道不行。六三阴居阳位,失其正道,行违谦顺而乖臣范,故“无妄”之所以为灾矣。牛者稼穑之资。六三僣为耕事,行唱始之道,而为不顺王事之行,故有司或系其牛,制之使不妄造,故曰“或系之牛”也。“行人”者,有司之义也。有司系得其牛,是“行人”制之得功,故曰“行人之得”。彼居三者,是处邑之人僣为耕事,受其灾罚,故曰:“行人之得,邑人之灾”也。   《象》曰:“行人”得牛,“邑人”灾也。   [疏]正义曰:释“行人之得”义也。以行人所得,谓得牛也。此则得牛,彼则为灾,故云“邑人灾”也。   九四:可贞,无咎。处“无妄”之时,以阳居阴,以刚乘柔,履於谦顺,比近至尊,故可以任正,固有所守而“无咎”也。   [疏]正义曰:以阳居阴,以刚乘柔,履於谦顺,上近至尊,可以任正,固有所守而无咎,故曰“可贞无咎”也。   《象》曰:“可贞,无咎”,固有之也。   [疏]正义曰:释“可贞无咎”之义。所以可执贞正,言坚固有所执守,故曰“无咎”也。   九五:无妄之疾,勿药有喜。居得尊位,为无妄之主者也。下皆“无妄”,害非所致而取药焉,疾之甚也。非妄之灾,勿治自复,非妄而药之则凶,故曰“勿药有喜”。   [疏]正义曰:“无妄之疾”者,凡祸疾所起,由有妄而来。今九五居得尊位,为无妄之主,下皆“无妄”,而偶然有此疾害,故云“无妄之疾”也。“勿药有喜”者,若疾自己招,或寒暑饮食所致,当须治疗。若其自然之疾,非己所致,疾当自损,勿须药疗而“有喜”也。此假病象以喻人事,犹若人主而刚正自修,身无虚妄,下亦无虚妄,而遇逢凶祸,若尧、汤之厄,灾非己招,但顺时修德,勿须治理,必欲除去,不劳烦天下,是“有喜”也。然尧遭洪水,使鲧、禹治之者,虽知灾未可息,必须顺民之心。鲧之不成,以灾未息也。禹能治救,灾欲尽也,是亦自然之灾,“勿药有喜”之义也。   《象》曰:无妄之药,不可试也。药攻有妄者也,而反攻“无妄”,故不可试也。   [疏]正义曰:解“勿药有喜”之义。若有妄致疾,其药可用。若身既“无妄”,自然致疾,其药不可试也。若其试之,恐更益疾也。言非妄有灾不可治也,若必欲治之,则劳烦於下,害更甚也。此非直施於人主,至於凡人之事,亦皆然也。若己之无罪,忽逢祸患,此乃自然之理,不须忧劳救护,亦恐反伤其性。   上九:无妄行,有眚,无攸利。处不可妄之极,唯宜静保其身而已,故不可以行也。   [疏]正义曰:处不可妄之极,唯宜静保其身。若动行,必有灾眚,无所利也。位处穷极,动则致灾。故《象》云:“无妄之行,穷之灾也。”   《象》曰:“无妄”之行,穷之灾也。   乾下艮上。大畜:利贞。不家食,吉。利涉大川。   [疏]正义曰:谓之“大畜”者,乾健上进,艮止在上,止而畜之,能畜止刚健,故曰“大畜”。《彖》云:“能止健,大正”也。是能止健,故为大畜也。小畜则巽在乾上,以其巽顺,不能畜止乾之刚,故云小畜也。此则艮能止之,故为大畜也。“利贞”者,人能止健,非正不可,故“利贞”也。“不家食吉”者,己有大畜之资,当须养顺贤人,不使贤人在家自食,如此乃吉也。“利涉大川”者,丰则养贤,应於天道,不忧险难,故“利涉大川”。   《彖》曰:《大畜》,刚健笃实,辉光日新其德。凡牧既厌而退者,弱也;既荣而陨者,薄也。夫能“辉光日新其德”者,唯“刚健笃实”也。   [疏]正义曰:言“大畜刚健笃实”者,此释大畜之义,“刚健”谓乾也。乾体刚性健,故言“刚健”也。“笃实”,谓艮也。艮体静止,故称“笃实”也。“辉光日新其德”者,以其刚健笃实之故,故能辉耀光荣,日日增新其德。若无刚健,则劣弱也,必既厌而退。若无笃实,则虚薄也,必既荣而陨,何能久有辉光,日新其德乎?○注“凡物既厌”至“刚健笃实也”。○正义曰:“凡物既厌而退者,?scrip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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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良马逐,利艰贞。曰:闲舆卫,利有攸往。凡物极则反,故畜极则通。初二之进,值於畜盛,故不可以升。至於九三,升于上九,而上九处天衢之亨,途径大通,进无违距,可以驰骋,故曰“良马逐”也。履当其位,进得其时,在乎通路,不忧险厄,故“利艰贞”也。闲,阂也。卫,护也。进得其时,虽涉艰难而无患也,舆虽遇闲而故卫也。与上合志,故“利有攸往”也。   [疏]正义曰:“九三良马逐”者,“初二之进,值於畜盛”,不可以升。“至於九三,升于上九,而上九处天衢之亨,途径大通,进无违距”,故九三可以良马驰逐也。“利艰贞”者,“履当其位,进得其时,在乎通路,不忧险厄”,故宜利艰难而贞正也。若不值此时,虽平易守正而尚不可,况艰难而欲行正乎?“曰闲舆卫”者,进得其时,涉难无患,虽曰有人欲闲阂车舆,乃是防卫见护也,故云“曰闲舆卫”也。“利有攸往”者,与上合志,利有所往,故《象》曰“上合志”也。   《象》曰:“利有攸往”,上合志也。   六四:童牛之牿,元吉。处艮之始,履得其位,能止健初,距不以角,柔以止刚,刚不敢犯。抑锐之始,以息强争,岂唯独利?乃将“有喜”也。   [疏]正义曰:“童牛之牿”者,处艮之始,履得其位,能抑止刚健之初。距此初九,不须用角,故用童牛牿止其初也。“元吉”者,柔以止刚,刚不敢犯,以息彊争所以大吉而有喜也,故《象》云“元吉,有喜也。”   《象》曰:六四“元吉”,有喜也。   六五:豮豕之牙,吉。豕牙横猾,刚暴难制之物,谓二也。五处得尊位,为畜之主。二刚而进,能豮其牙,柔能制健,禁暴抑盛,岂唯能固其位,乃将“有庆”也!   [疏]“《象》曰”至“豮豕之牙吉”。○正义曰:“豮豕之牙”者,豕牙谓九二也。二既刚阳,似豕牙之横猾。九二欲进,此六五处得尊位,能豮损其牙,故云“豮豕之牙”。柔能制刚,禁暴抑盛,所以“吉”也。非唯独吉,乃终久有庆。故《象》云“六五之吉,有庆也”。○注“豕牙横猾”至“将有庆”。○正义曰:“能豮其牙者,观注意则豮是禁制损去之名褚氏云:“豮除也。除其牙也。然豮之为除,《尔雅》无训。案《尔雅》云:“坟,大防。”则坟是隄防之义。此“豮其牙”,谓防止其牙。古字假借,虽豕傍土边之异,其义亦通。“豮其牙”,谓止其牙也。   《象》曰:六五之“吉”,有庆也。   上九:何天之衢,亨。处畜之极,畜极则通,大畜以至於大亨之时。何,辞也,犹云何畜,乃天之衢亨也。   [疏]正义曰:“何天之衢亨”者,何谓语辞,犹云“何畜”也。处畜极之时,更何所畜?乃天之衢亨,无所不通也。故《象》云:“何天之衢,道大行也”。何氏云:“天衢既通,道乃大亨。”   《象》曰:“何天之衢”,道大行也。   震下艮上。颐:贞吉。观颐,自求口实。   [疏]正义曰:“颐贞吉”者,於颐养之世,养此贞正,则得吉也。“观颐”者,颐,养也,观此圣人所养物也。“自求口实”者,观其自养,求其口中之实也。   《彖》曰:颐“贞吉”,养正则吉也。“观颐”,观其所养也。“自求口实”,观其自养也。天地养万物,圣人养贤以及万民,颐之时太矣哉!   [疏]“《彖》曰”至“大矣哉”。○正义曰:“颐贞吉,养正则吉”者,释“颐贞吉”之义。颐,养也。贞,正也。所养得正,则有吉也。其养正之言,乃兼二义:一者养此贤人,是其“养正”,故下云“圣人养贤以及万民”。二者谓养身得正,故《象》云“慎言语,节饮食”。以此言之,则“养正”之文,兼养贤及自养之义也。“观颐观其所养也”者,释“观颐”之义也。言在下观视在上颐养所养何人,故云“观颐,观其所养也”。“自求口实,观其自养”者,释“自求口实”之义也。谓在下之人,观此在上自求口中之实,是观其自养,则是在下观上,乃有二义:若所养是贤,及自养有节,则是其德盛也;若所养非贤,及自养乖度,则其德恶也。此卦之意,欲使所养得也,不欲所养失也。“天地养万物”者,自此已下,广言《颐卦》所养事大,故云“天地养万物”也。“圣人养贤以及万民”者,先须养贤,乃得养民,故云“养贤以及万民”也。圣人但养贤人使治众,众皆获安,有如虞舜五人,周武十人,汉帝张良,齐君管仲,此皆养得贤人以为辅佐,政治世康,兆庶咸说,此则“圣人养贤以及万民”之养也。“颐之时大矣哉”者,以《彖》释“颐”义於理既尽,更无馀意,故不云义,所以直言“颐之时大矣哉”。以所养得广,故云“大矣哉”。   《象》曰:山下有雷,颐。君子以慎言语,节饮食。言语、饮食犹慎而节之,而况其馀乎?   [疏]正义曰:山止於上,雷动於下。颐之为用,下动上止,故曰“山下有雷,颐。”人之开发言语、咀嚼、饮食,皆动颐之事,故君子观此颐象,以谨慎言语,裁节饮食。先儒云:“祸从口出,患从口入。”故於颐养而慎节也。   初九:舍尔灵龟,观我朵颐,凶。“朵颐”者,嚼也。以阳处下而为动始,不能令物由己养,动而求养者也。夫安身莫若不?scrip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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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颠颐,拂经于丘。颐,征凶。养下曰颠。拂,违也。经犹义也。丘,所履之常也。处下体之中,无应於上,反而养初居下,不奉上而反养下,故曰“颠颐拂经于丘也”。以此而养,未见其福也;以此而行,未见有与,故曰“颐贞凶”。   [疏]正义曰:颠,倒也。拂,违也。经,义也。丘,所履之常处也。六二处下体之中,无应於上,反倒下养初,故曰“颠颐”。下当奉上,是义之常处也。今不奉於上,而反养於下,是违此经义於常之处,故云“拂经于丘”也。“颐征凶”者,征,行也。若以此而养,所行皆凶,故曰“颐征凶”也。   《象》曰:六二,“征凶”,行失类也。类皆上养,而二处下养初。   [疏]正义曰:颐养之体,类皆养上也。今此独养下,是所行失类也。   六三:拂颐,贞凶。十年勿用,无攸利。履夫不正,以养於上,纳上以谄者也。拂养正之义,故曰“拂颐贞凶”也。处颐而为此行,十年见弃者也。立行於斯,无施而利。   [疏]正义曰:“拂颐贞凶”者,拂,违也。履夫不正,以养上九,是自纳於上以谄媚者也。违养正之义,故曰拂颐贞而有凶也。为行如此,虽至十年,犹勿用而见弃也,故曰“十年勿用”。立行於此,故无所利也。   《象》曰:“十年勿用”,道大悖也。   [疏]正义曰:释“十年勿用”之义。以其养上以谄媚,则於正道大悖乱,解“十年勿用”见弃也。   六四:颠颐,吉。虎视耽耽,其欲逐逐,无咎。体属上体,居得其位,而应於初,以上养下,得颐之义,故曰“颠颐吉”也。下交不可以渎,故“虎视耽耽”,威而不猛,不恶而严。养德施贤,何可有利?故“其欲逐逐”,尚敦实也。修此二者,然后乃得全其吉而“无咎”。观其自养则履正,察其所养则养阳,颐爻之贵,斯为盛矣。   [疏]“六四,颠颐吉”至“无咎”。○正义曰:“颠颐吉”者,“体属上体,居得其位,而应於初,以上养下”,得养之宜,所以吉也。“虎视耽耽”者,以上养下,不可亵渎,恒如虎视耽耽,然威而不猛也。“其欲逐逐”者,既养於下,不可有求,其情之所欲逐逐然,尚於敦实也。“无咎”者,若能“虎视耽耽,其欲逐逐”,虽复“颠颐”养下,则得吉而“无咎”也。○注“体属上体”至“斯为盛矣”。○正义曰:“观其自养则履正”者,以阴处阴,四自处其身,是观其自养,则能履正道也。“察其所养则养阳”者,六四下养於初,是观其所养。初是阳爻,则能养阳也。   《象》曰:“颠颐”之吉,上施光也。   [疏]正义曰:释“颠颐吉”之义。“上”谓四也。下养於初,是上施也。能威而不猛,如虎视耽耽,又寡欲少求,其欲逐逐,能为此二者,是上之所施有光明也。然六二“颠颐”则为凶,六四“颠颐”得为吉者,六二身处下体而又下养,所以凶也;六四身处上体,又应於初,阴而应阳,又能威严寡欲,所以吉也。   六五:拂经,居贞,吉。不可涉大川。以阴居阳,“拂颐”之义也。行则失类,故宜“居贞”也。无应於下而比於上,故可守贞从上,得颐之吉,虽得居贞之吉,处颐违谦,难未可涉也。   [疏]正义曰:拂,违也。经,义也。以阴居阳,不有谦退,乖违於“颐养”之义,故言“拂经”也。“居贞吉”者,行则失类,“居贞吉”也。“不可涉大川”者,处颐违谦,患难未解,故“不可涉大川”,故“居贞吉”也。   《象》曰:“居贞”之吉,顺以从上也。   [疏]正义曰:释“居贞”之义。以五近上九,以阴顺阳,亲从於上,故得“居贞吉”也。   上九:由颐,厉吉,利涉大川。以阳处上而履四阴,阴不能独为主,必宗於阳也。故莫不由之以得其养,故曰“由颐”。为众阴之主,不可渎也,故厉乃吉。有似《家人》“悔厉”之义,贵而无位,是以厉也。高而有民,是以吉也。为养之主,物莫之违,故“利涉大川”也。   [疏]正义曰:“由颐”者,以阳处上而履四阴,阴不能独为其主,必宗事於阳也。众阴莫不由之以得其养,故曰“由颐”也。“厉吉”者,为众阴之主,不可亵渎,严厉乃吉,故曰“厉吉”也。“利涉大川”者,为养之主,无所不为,故“利涉大川”而有庆也。故《象》云“大有庆也”。   《象》曰:“由颐厉吉”,大有庆也。   巽下兑上。大过:音相过之过。   [疏]“大过”。○正义曰:“过”谓过越之“过”,非经过之“过”。此衰难之世,唯阳爻,乃大能过越常理以拯患难也。故曰“大过”。以人事言之,犹若圣人过越常理以拯患难也。○注“音相过之过”。○正义曰:“相过”者,谓相过越之甚也,非谓相过从之“过”,故《象》云“泽灭木”。是过越之甚也。四阳在中,二阴在外,以阳之过越之甚也。   栋挠,利有攸往,亨。   [疏]正义曰:“栋挠”者,谓屋栋也。本之与末俱挠弱,以言衰乱之世,始终皆弱也。“利有攸往亨”者,既遭衰难,圣人“利有攸往”,以拯患难,乃得亨通,故云“利有攸往亨”也。   《彖》曰:大过,大者过也。大者乃能过也。   [疏]正义曰:释大过之义也。“大者过”,谓盛大者乃能过其?scrip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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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枯杨生稊,老夫得其女妻,无不利。“稊”者,杨之秀也。以阳处阴,能过其本而救其弱者也。上无其应,心无持吝处过以此,无衰不济也。故能令枯杨更生稊,老夫更得少妻,拯弱兴衰,莫盛斯爻,故“无不利”也。老过则枯,少过则稚。以老分少,则稚者长;以稚分老,则枯者荣,过以相与之谓也。大过至衰而已至壮,以至壮辅至衰,应斯义也。   [疏]“《象》曰藉用白茅”至“无不利”。○正义曰:“枯杨生稊”者,“枯”谓枯稿,“稊”谓“杨之秀”者。九二以阳处阴,能过其本分,而救其衰弱。上无其应,心无特吝,处大过之时,能行此道,无有衰者不被拯济。故衰者更盛,犹若枯槁之杨,更生少壮之稊;枯老之夫,得其少女为妻也。“无不利”者,谓拯弱兴衰,莫盛於此。以斯而行,无有不利也。○注“稊者杨之秀也”至“应斯义也”。○正义曰:“稊”者杨柳之穗,故云“杨之秀也”。“以阳处阴,能过其本而救其弱”者,若以阳处阳,是依其本分。今以阳处阴,是过越本分,拯救阴弱也。“老过则枯,少过则稚”者,老之太过则枯槁,少之太过则幼稚也。“以老分少则稚者长也”,谓老夫减老而与女妻,女妻得之而更益长,故云“以老分少则稚者长也”。“以稚分老则枯者荣”者,谓女妻减少而与老夫,老夫得之,似若槁者而更得生稊,故云“则枯者荣也。”云“大过至衰而已至壮,以至壮辅至衰,应斯义”者,此大过之卦,本明至壮辅至衰,不论至衰减至壮。故辅嗣此《注》特云“以至壮辅至衰也”。“《象》曰过以相与”者,因至壮而辅至衰,似女妻而助老夫,遂因云老夫减老而与少,犹若至衰减衰而与壮也。其实不然也。   《象》曰“老夫女妻”,过以相与也。   [疏]正义曰:释“老夫女妻”之义。若老夫而有老妻,是依分相对。今老夫而得女妻,是过分相与也。老夫得女妻,是女妻以少而与老夫。老夫得少而更壮,是女妻过分而与夫也。女妻而得少夫,是依分相对。今女妻得老夫,是老夫减老而与少。女妻既得其老则益长,是老夫过分而与妻也,故云“过以相与”。《象》直云“老夫”、“女妻”,不云“枯杨生稊”者,“枯杨”则是老夫也,“生稊”则女妻也。其意相似,故《象》略而不言。   九三:栋桡,凶。居大过之时,处下体之极,不能救危拯弱,以隆其栋,而以阳处阳,自守所居,又应於上,系心在一,宜其淹弱而凶衰也。   [疏]正义曰:居大过之时,处下体之极,以阳居阳,不能救危拯弱,唯自守而已。独应於上,系心在一,所以“凶”也。心既褊狭,不可以辅救衰难,故《象》云“不可以有辅也”。   《象》曰:“栋桡”之凶,不可以有辅也。   九四:栋隆,吉。有它吝。体属上体,以阳处阴,能拯其弱,不为下所桡者也,故“栋隆”吉也。而应在初,用心不弘,故“有它吝”也。   [疏]正义曰:“栋隆吉”者,体居上体,以阳处阴,能拯救其弱,不为下所桡,故得栋隆起而获吉也。“有它吝”者,以有应在初,心不弘阔,故“有它吝”也。   《象》曰:“栋隆”之吉,不桡乎下也。   [疏]正义曰:释“栋隆之吉”,以其能拯於难,不被桡乎在下,故得“栋隆吉”。九四应初,行又谦顺,能拯於难,然唯只拯初,初谓下也。下得其拯,犹若所居屋栋隆起,下必不桡。若何得之,不被桡乎在下。但《经》文云“栋桡”,《彖》释“栋桡”者,本末弱也。以屋栋桡弱而偏,则屋下榱柱亦先弱。柱为本,栋为末,观此《彖》辞,是足见其义。故子产云:“栋折榱崩,侨将压焉。”以屋栋桡折,则榱柱亦同崩,此则义也。   九五:枯杨生华,老妇得其士夫,无咎无誉。处得尊位,而以阳处阳,未能拯危。处得尊位,亦未有桡,故能生华,不能生稊;能得夫,不能得妻。处“栋桡”之世,而为“无咎无誉”,何可长哉!故生华不可久,士夫诚可丑也。   [疏]“九五枯杨生华”至“无咎无誉”。正义曰:“枯杨生华”者,处得尊位而以阳居阳,未能拯危,不如九二“枯杨生稊”。但以处在尊位,唯得“枯杨生华”而巳。言其衰老,虽被拯救,其益少也。又似年老之妇,得其彊壮士夫,妇已衰老,夫又彊大,亦是其益少也。所拯难处少,才得无咎而已,何有声誉之美?故“无咎无誉”也。○注“处得尊位”至“诚可丑也”。○正义曰:“处得尊位,亦未有桡”者,以九三不得尊位,故有栋桡。今九五虽与九三同以阳居阳,但九五处得尊位,功虽未广,亦未有桡弱。若其桡弱,不能拯难,不能使“枯杨生华”也。以在尊位,微有拯难,但其功狭少,但使“枯杨生华”而已,“不能生稊”也。“能得夫,不能得妻”者,若拯难功阔,则“老夫得其女妻”,是得少之甚也。今既拯难功狭,但能使老妇得士夫而已,不能使女妻,言老妇所得利益薄少,皆为拯难功薄,故所益少也。   《象》曰:“枯杨生华”,何可久也?老妇士夫,亦可丑也。   [疏]正义曰:“枯杨生华,何可久”者,枯稿之杨,被拯才得生华,何可长久?寻当衰落也。“老妇士夫,亦可丑也”者,妇当少稚於夫,今年老之妇,而得彊壮士夫,亦可丑辱?scrip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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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六:“习坎”,入于坎窞,凶。“习坎”者,习为险难之事也。最处坎底,入坎窞者也。处重险而复入坎底,其道“凶”也。行险而不能自济,“习坎”而入坎窞,失道而穷在坎底,上无应援可以自济,是以“凶”也。   [疏]正义曰:既处坎底,上无应援,是习为险难之事。无人应援,故入於坎窞而至凶也。以其失道,不能自济,故《象》云“失道凶”也。   《象》曰:“习坎”入“坎”,失道凶也。   九二:坎有险,求小得。履失其位,故曰“坎”。上无应援,故曰“有险”。坎而有险,未能出险之中也。处中而与初三相得,故可以“求小得”也。初三未足以为援,故曰“小得”也。   [疏]正义曰:“坎有险”者,履失其位,故曰“坎”也。上无应援,故曰“有险”。既在坎难而又遇险,未得出险之中,故《象》云“未出中”也。“求小得”者,以阳处中,初三来附,故可以“求小得”也。初三柔弱,未足以为大援,故云“求小得”也。   《象》曰:“求小得”,未出中也。   六三:来之坎坎,险且枕,“入于坎窞”,勿用。既履非其位,而又处两“坎”之间,出则之“坎”,居则亦“坎”,故曰“来之坎坎”也。“枕”者,枕枝而不安之谓也。出则无之,处则无安,故曰“险且枕”也。来之皆“坎”,无所用之,徒劳而已。   [疏]正义曰:“来之坎坎”者,履非其位而处“两坎”之閒,出之与居,皆在於“坎”,故云“来之坎坎”也。“险且枕”者,“枕”,枝而不安之谓也。出则无应,所以险处则不安,故“且枕”也。“入于坎窞”者,出入皆难,故“入於坎窞”也。“勿用”者,不可出行。若其出行,终必无功,徒劳而已,故《象》云“终无功”也。   《象》曰:“来之坎坎”,终无功也。   六四:樽酒簋贰,用缶,纳约自牖,终无咎。处重险而履正,以柔居柔,履得其位,以承於五,五亦得位,刚柔各得其所,不相犯位,皆无馀应以相承比,明信显著,不存外饰,处“坎”以斯,虽复一樽之酒,二簋之食,瓦缶之器,纳此至约,自进於牖,乃可羞之於王公,荐之於宗庙,故“终无咎”也。   [疏]“《象》曰”至“自牖终无咎”。○正义曰:“樽酒簋贰”者,处重险而履得其位,以承於五,五亦得位,刚柔各得其所,皆无馀应,以相承比,明信显著,不假外饰。处“坎”以此,虽复一樽之酒,二簋之食,故云“樽酒簋贰”也。“用缶”者,既有“樽酒簋贰”,又用瓦缶之器,故云“用缶”也。“纳约自牖终无咎”者,纳此俭约之物,从牖而荐之,可羞於王公,可荐於宗庙,故云“终无咎”也。   《象》曰:“樽酒簋贰”,刚柔际也。刚柔相比而相亲焉,“际”之谓也。   [疏]正义曰:释“樽酒簋贰”义。所以一樽之酒、贰簋之食得进献者,以六四之柔与九五之刚两相交际而相亲,故得以此俭约而为礼也。   九五:坎不盈,祗既平,无咎。为坎之主而无应辅可以自佐,未能盈坎者也。坎之不盈,则险不尽矣。祗,辞也。为坎之主,尽平乃无咎,故曰“祗既平无咎”也。说既平乃无咎,明九五未免於咎也。   [疏]正义曰:“坎不盈”者,为坎之主而无应辅可以自佐,险难未能盈坎,犹险难未尽也。故云“坎不盈”也。“祗既平无咎”者,祗,辞也,谓险难既得盈满而平,乃得“无咎”。若坎未盈平,仍有咎也。   《象》曰:“坎不盈”,中未大也。   [疏]正义曰:释“坎不盈”之义,虽复居中而无其应,未得光大,所以坎不盈满也。   上六:系用徽纆,置于丛棘,三岁不得,凶。险峭之极,不可升也。严法峻整,难可犯也。宜其囚执寘于思过之地。三岁,险道之夷也。险终乃反,故三岁不得自脩,三岁乃可以求复,故曰“三岁不得凶”也。   [疏]正义曰:“系用徽纆置于丛棘”者,险峭之极,不可升上。严法峻整,难可犯触。上六居此险峭之处,犯其峻整之威,所以被系用其徽纆之绳。“置於丛棘”,谓囚执之处,以棘丛而禁之也。“三岁不得凶”者,谓险道未终,三岁已来,不得其吉,而有凶也。险终乃反,若能自修,三岁后可以求复自新,故《象》云“上六,失道凶,三岁也”。言失道之凶,唯三岁之后可以免也。   《象》曰:上六,失道凶,三岁也。   离下离上。离:利贞,亨。离之为卦,以柔为正,故必贞而后乃亨,故曰“利贞亨”也。   [疏]“离利贞亨”。○正义曰:离,丽也。丽谓附著也。言万物各得其所附著处,故谓之“离”也。“利贞亨”者,离卦之体,阴柔为主,柔则近於不正,不正则不亨通,故利在行正,乃得亨通。以此故“亨”在“利贞”之下,故云“利贞亨”。○注“离之为卦”至“利贞亨也”。○正义曰:“离之为卦,以柔为正”者,二与五俱是阴爻,处於上下两卦之中,是以柔为正。   畜牝牛,吉。柔处于内而履正中,牝之善也。外强而内顺,牛之善也。离之为体,以柔顺为主者也。故不可以畜刚猛之物,而“吉”於“畜牝牛”也。   [疏]“畜牝牛吉”。正义曰:柔处於内而履正中,是牝之善者,外强内顺,是牛之善者也。离之为体,以柔顺为?scrip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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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黄离,元吉。居中得位,以柔处柔,履文明之盛而得其中,故曰“黄离元吉”也。   [疏]正义曰:黄者中色,“离”者文明。居中得位而处於文明,故“元吉”也。故《象》云“得中道”,以其得中央黄色之道也。   《象》曰:“黄离元吉”,得中道也。   九三:日昃之离,不鼓缶而歌,则大耋之嗟,凶。嗟,忧叹之辞也。处下离之终,明在将没,故曰“日昃之离”也。明在将终,若不委之於人,养志无为,则至於耋老有嗟,凶矣,故曰“不鼓缶而歌,则大耋之嗟凶”也。   [疏]正义曰:“日昃之离”者,处下离之终,其明将没,故云“日昃之离”也。“不鼓缶而歌,大耋之嗟凶”者,时既老耄,当须委事任人,自取逸乐。若不委之於人,则是不鼓击其缶而为歌,则至於大耋老耄而咨嗟,何可久长?所以凶也。故《象》云:“日昃之离,何可久也?”   《象》曰:“日昃之离”,何可久也?   九四:突如其来如,焚如,死如,弃如。处於明道始变之际,昏而始晓,没而始出,故曰“突如其来如”。其明始进,其炎始盛,故曰“焚如”。逼近至尊,履非其位,欲进其盛,以炎其上,命必不终,故曰“死如”。违“离之义,无应无承,无所不容,故曰“弃如”也。   [疏]“九四,突如其来如,焚如,死如,弃如”。○正义曰:“突如其来如”者,四处始变之际,三为始昏,四为始晓。三为已没,四为始出,突然而至,忽然而来,故曰“突如其来如”也。“焚如”者,逼近至尊,履非其位,欲进其盛,以焚炎其上,故云“焚如”也。死如者,既焚其上,命必不全,故云“死如”也。“弃如”者,违於离道,无应无承,众所不容,故云“弃如”。是以《象》云:“无所容也。”   《象》曰:“突如其来如”,无所容也。   六五:出涕沱若,戚嗟若,吉。履非其位,不胜所履。以柔乘刚,不能制下,下刚而进,将来害已,忧伤之深,至于沱嗟也。然所丽在尊,四为逆首,忧伤至深,众之所助,故乃沱嗟而获吉也。   [疏]正义曰:“出涕沱若”者,履非其位,不胜其任,以柔乘刚,不能制下,下刚而进,将来害已,忧伤之深,所以出涕滂沱,忧戚而咨嗟也。“若”是语辞也。“吉”者,以所居在尊位,四为逆首,已能忧伤悲嗟,众之所助,所以“吉”也。   《象》曰:六五之“吉”,离王公也。   [疏]正义曰:此释“六五吉”义也。所以终得吉者,以其所居在五,离附於王公之位,被众所助,故得吉也。五为王位,而言公者,此连王而言公,取其便文以会韵也。   上九:王用出征,有嘉折首,获匪其丑,无咎。“离”,丽也,各得安其所丽谓之“离”。处离之极,离道已成,则除其非类以去民害,“王用出征”之时也。故必“有嘉折首,获匪其丑”,乃得“无咎”也。   [疏]正义曰:“王用出征”者,处离之极,离道既成,物皆亲附,当除去其非类,以去民害,故“王用出征”也。“有嘉折首,获匪其丑”者,以出征罪人,事必克获,故有嘉美之功,折断罪人之首,获得匪其丑类,乃得“无咎”也。若不出征除害,居在终极之地,则有咎也。   《象》曰:“王用出征”,以正邦也。   [疏]正义曰:释“出征”之义。言所出征者,除去民害,以正邦国故也。   □《周易正义》□注  魏·王弼等□疏  唐·孔颖达   □整理 明月奴□制作 真 如□发布 读书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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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经咸传卷四

    艮下兑上。咸:亨,利贞,取女吉。   [疏]“咸亨”至“取女吉”。○正义曰:先儒以《易》之旧题,分自此以上三十卦为《上经》,已下三十四卦为《下经》,《序卦》至此又别起端首。先儒皆以《上经》明天道,《下经》明人事,然韩康伯注《序卦》破此义云:“夫《易》,六画成卦,三才必备,错综天人,以效变化,岂有天道、人事偏於上下哉!”案:《上经》之内,明饮食必有讼,讼必有众起,是兼於人事,不专天道。既不专天道,则《下经》不专人事,理则然矣。但孔子《序卦》不以咸系离。《系辞》云“二篇之策”,则是六十四卦旧分上下,乾、坤象天地,咸、恒明夫妇。乾坤乃造化之本,夫妇实人伦之原,因而拟之,何为不可?天地各卦,夫妇共卦者,周氏云:“尊天地之道,略於人事,犹如三才,天地为二,人止为一也。”此必不然。窃谓乾、坤明天地初辟,至屯乃刚柔始交。故以纯阳象天,纯阴象地,则咸以明人事。人物既生,共相感应。若二气不交,则不成於相感,自然天地各一,夫妇共卦。此不言可悉,岂宜妄为异端!“咸亨利贞取女吉”者,“咸”感也。此卦明人伦之始,夫妇之义,必须男女共相感应,方成夫妇。既相感应,乃得亨通。若以邪道相通,则凶害斯及,故利在贞正。既感通以正,即是婚媾之善,故云“咸亨利贞取女吉”也。   《彖》曰:咸,感也。柔上而刚下,二气感应以相与。是以亨也。   [疏]正义曰:“柔上而刚下,二气感应以相与”者,此因上下二体,释“咸亨”之义也。艮刚而兑柔,若刚自在上,柔自在下,则不相交感,无由得通。今兑柔在上而艮刚在下,是二气感应以相授与,所以为“咸亨”也。   止而说,故“利贞”也。   [疏]正义曰:此因二卦之义释“利贞”也。艮止而兑,说也。能自静止则不随动欲,以上行说,则不为邪谄。不失其正,所以“利贞”也。   男下女,“取女吉”也。   [疏]正义曰:此因二卦之象释“取女吉”之义。艮为少男而居於下,兑为少女而处於上,是男下於女也。婚姻之义,男先求女,亲迎之礼,御轮三周,皆男先下於女,然后女应於男,所以取女得吉者也。   是以“亨,利贞”,“取女吉”也。天地感而万物化生,二气相与,乃“化生”也。   [疏]“是以”至“化生”。○正义曰:“是以亨利贞取女吉”者,次第释讫,总举《繇》辞以结之。“天地感而万物化生”者,以下广明感之义也。天地二气,若不感应相与,则万物无由得应化而生。   圣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观其所感,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天地万物之情,见於所感也。凡感之为道,不能感非类者也,故引取女以明同类之义也。同类而不相感应,以其各亢所处也,故女虽应男之物,必下之而后取女乃吉也。   [疏]“圣人”至“可见矣”。○正义曰:“圣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者,圣人设教,感动人心,使变恶从善,然后天下和平。“观其所感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者,结叹咸道之广,大则包天地,小则该万物。感物而动,谓之情也。天地万物皆以气类共相感应,故“观其所感,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   《象》曰:山上有泽,咸。君子以虚受人。以虚受人,物乃感应。   [疏]“《象》曰”至“虚受人”。○正义曰:“山上有泽,咸”,泽性下流,能润於下;山体上承,能受其润。以山感泽,所以为“咸”。“君子以虚受人”者,君子法此咸卦,下山上泽,故能空虚其怀,不自有实,受纳於物,无所弃遗,以此感人,莫不皆应。   初六:咸其拇。处咸之初,为感之始,所感在末,故有志而已。如其本实,未至伤静。   [疏]“初六咸其拇”。○正义曰:“咸其拇”者,拇是足大指也,体之最末。初应在四,俱处卦始,为感浅末,取譬一身,在於足指而已,故曰“咸其拇”也。○注“处咸”至“伤静”。○正义曰:六二《咸》道转进,所感在腓。腓体动躁,则成往而行。今初六所感浅末,则譬如拇指,指虽小动,未移其足,以喻人心初感,始有其志。志虽小动,未甚躁求。凡吉凶悔吝,生乎动者也。以其本实未伤於静,故无吉凶悔吝之辞。   《象》曰:“咸其拇”,志在外也。四属外也。   [疏]正义曰:“志在外”者,外谓四也。与四相应,所感在外,处於感初,有志而已,故云“志在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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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咸其腓,凶。居吉。咸道转进,离拇升腓,腓体动躁者也。感物以躁,凶之道也。由躁故凶,居则吉矣。处不乘刚,故可以居而获吉。   [疏]“六二”至“居吉”。○正义曰:腓,足之腓肠也。六二应在九五,咸道转进,离拇升腓,腓体动躁,躁以相感,凶之道也。由躁故凶,静居则吉,故曰“咸其腓凶居吉”。以不乘刚,故可以居而获吉。○注“腓体动躁”。○正义曰:王廙云:动於腓肠,斯则行矣。故言“腓体动躁”也。   《象》曰:虽凶居吉,顺不害也。阴而为居,顺之道也。不躁而居,顺不害也。   [疏]正义曰:“虽”者,与夺之辞。若既凶矣,何由得居而获吉?良由阴性本静。今能不躁而居,顺其本性,则不有灾害,免凶而获吉也。   九三:咸其股,执其随,往吝。股之为物,随足者也。进不能制动,退不能静处,所感在股,“志在随人”者也。“志在随人”,所执亦以贱矣。用斯以往,吝其宜也。《象》曰:“咸其股”,亦不处也。志在随人,所执下也。   [疏]正义曰:“咸其股亦不处也”者,非但进不能制动,退亦不能静处也。“所执下”者,既“志在随人”,是其志意所执下贱也。   九四:贞吉,悔亡。憧憧往来,朋从尔思。处上卦之初,应下卦之始,居体之中,在股之上,二体始相交感,以通其志,心神始感者也。凡物始感而不以之於正,则至於害,故必贞然后乃吉,吉然后乃得亡其悔也。始在於感,未尽感极,不能至於无思以得其党,故有“憧憧往来”,然后“朋从其思”也。   [疏]正义曰:“贞吉悔亡”者,九四居“上卦之初,应下卦之始,居体之中,在股之上,二体始相交感,以通其志,心神始感者也。凡物始感而不以之於正”,则害之将及矣。“故必贞然后乃吉,吉然后乃得亡其悔也”。故曰“贞吉悔亡”也。“憧憧往来,朋从尔思”者,“始在於感,未尽感极”,惟欲思运动以求相应,未能忘怀息照,任夫自然,故有“憧憧往来”,然后朋从尔之所思也。   《象》曰:“贞吉,悔亡”,未感害也。未感於害,故可正之,得“悔亡”也。   [疏]正义曰:“未感害”者,心神始感,未至於害,故不可不正,正而故得“悔亡”也。   “憧憧往来”,未光大也。   [疏]正义曰:“未光大”者,非感之极,不能无思无欲,故未光大也。   九五:咸其脢,无悔。“脢”者,心之上,口之下,进不能大感,退亦不为无志,其志浅末,故“无悔”而已。   [疏]“九五”至“无悔”。○正义曰:“咸其脢无悔”者,“脢”者心之上,口之下也。四已居体之中,为心神所感,五进在於四上,故所感在脢,脢已过心,故“进不能大感”,由在心上,“退亦不能无志”,志在浅末,故“无悔”而已,故曰:“咸其脢无悔”也。○注“脢者心之上口之下”。○正义曰:“脢者心之上口之下”者,子夏《易传》曰:“在脊曰脢。”马融云:“脢,背也。”郑玄云:“脢,脊肉也”。王肃云:“脢在背而夹脊。”《说文》云:“脢,背肉也。”虽诸说不同,大体皆在心上。辅嗣以四为心神,上为辅颊,五在上四之间,故直云“心之上口之下”也。明其浅於心神,厚於言语。   《象》曰:“咸其脢”,志末也。   [疏]正义曰:“志末也”者,末犹浅也,感以心为深,过心则谓之浅末矣。   上六:咸其辅、颊、舌。咸道转末,故在口舌言语而已。   [疏]正义曰:“咸其辅颊舌”者,马融云:“辅,上颔也。”“辅、颊、舌”者,言语之具。咸道转末,在於口舌言语而已,故云“咸其辅颊舌”也。   《象》曰:“咸其辅、颊、舌”,滕口说也。“辅、颊、舌”者,所以为语之具也。“咸其辅颊舌”,则“滕口说”也。“憧憧往来”,犹未光大,况在滕口,薄可知也。   [疏]正义曰:“滕口说也”者,旧说字作“滕”,徒登反。滕,竞与也。所竞者口,无复心实,故云“滕口说”也。郑玄又作“媵”。媵,送也。《咸》道极薄,徒送口舌言语相感而已,不复有志於其閒。王《注》义得两通,未知谁同其旨也。   巽下震上。恒:亨,无咎,利贞。恒而亨,以济三事也。恒之为道,亨乃“无咎”也。恒通无咎,乃利正也。   [疏]“恒亨”至“利贞”。○正义曰:恒,久也。恒久之道,所贵变通。必须变通随时,方可长久。能久能通,乃“无咎”也。恒通无咎,然后利以行正,故曰“恒亨无咎利贞”也。○注“三事”。○正义曰:褚氏云:“三事,谓无咎、利贞、利有攸往。”庄氏云:“三事者,无咎一也,利二也,贞三也。”周氏云:“三事者,一亨也,二无咎也,三利贞也。”《注》不明数,故先儒各以意说。窃谓《注》云“恒而亨以济三事”者,明用此恒亨,济彼三事,无疑“亨”字在三事之外,而此《注》云“恒字为道,亨乃无咎。恒通无咎,乃利正也”。又注《彖》曰:“道得所久,则常通无咎而利正也”。此解皆以利正相将为一事,分以为二,恐非《注》旨。验此《注》云“恒之为道,亨乃无咎”,此以“恒亨”济“无咎”也。又云:“恒通无咎,乃利正也。”此以“恒亨”济“利贞”也。下?scrip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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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悔亡。虽失其位,恒位於中,可以消悔也。   [疏]正义曰:失位故称“悔”,居中故“悔亡”也。   《象》曰:九二“悔亡”,能久中也。   [疏]正义曰:“能久中”者,处恒故能久,位在於中,所以消侮也。   九三:不恒其德,或承之羞,贞吝。处三阳之中,居下体之上,处上体之下,上不至尊,下不至卑,中不在体,体在乎恒,而分无所定,无恒者也。德行无恒,自相违错,不可致诘,故“或承之羞”也。施德於斯,物莫之纳,鄙贱甚矣,故曰“贞吝”也。   [疏]“九三,不恒其德,或承之羞,贞吝”。○正义曰:“不恒其德,或承之羞,贞吝”者,九三居下体之上,处上体之下,虽处三阳之中,又在不中之位,上不全尊,下不全卑,执心不定,德行无恒,故曰“不恒其德”。德既无恒,自相违错,则为羞辱承之,所羞非一,故曰“或承之羞”也。处久如斯,正之所贱,故曰“贞吝”也。○注“处三阳之中”至“故曰贞吝也”。○正义曰:虽在三阳之中,非一体之中也。“不可致诘”者,诘,问也。违错处多,不足问其事理,所以明其羞辱之深,如《论语》云“於予与何诛”。   《象》曰:“不恒其德”,无所容也。   [疏]正义曰:“无所容”者,谓不恒之人,所往之处,皆不纳之,故“无所容”也。   九四:田,无禽。恒於非位,虽劳无获也。   [疏]正义曰:田者,田猎也,以譬有事也。“无禽”者,田猎不获,以喻有事无功也。“恒於非位”,故劳而无功也。   《象》曰:久非其位,安得禽也?   [疏]正义曰:有恒而失位,是“久非其位”。田猎而无所获,是“安得禽也”。   六五:恒其德,贞。妇人吉,夫子凶。居得尊位,为恒之主,不能“制义”,而系应在二,用心专贞,从唱而已。妇人之吉,夫子之凶也。   [疏]正义曰:“恒其德贞”者,六五系应在二,不能傍及他人,是恒常贞一其德,故曰“恒其德贞”也。“妇人吉”者,用心专贞,从唱而巳,是妇人之吉也。“夫子凶”者,夫子须制断事宜,不可专贞从唱,故曰“夫子凶”也。   《象》曰:妇人贞吉,从一而终也。夫子制义,从妇凶也。   [疏]正义曰:“从一而终”者,谓用心贞一,从其贞一而自终也。“从妇凶”者,五与二相应,五居尊位,在震为夫,二处下体,在《巽》为妇。五系於二,故曰“从妇凶”也。   上六:振恒,凶。夫静为躁君,安为动主。故安者上之所处也,静者可久之道也。处卦之上,居动之极,以此为恒,无施而得也。   [疏]正义曰:“振恒凶”者,振,动也。凡处於上者,当守静以制动。今上六居恒之上,处动之极,以振为恒,所以“凶”也。   《象》曰:“振恒”在上,大无功也。正义曰:“大无功”者,居上而以振动为恒,无施而得,故曰“大无功也”。   艮下乾上。遯:亨,小利贞。   [疏]正义曰:“遯”亨者,遯者,隐退逃避之名。阴长之卦,小人方用,君子日消。君子当此之时,若不隐遯避世,即受其害。须遯而后得通,故曰“遯亨”。“小利贞”者,阴道初始浸长,正道亦未全灭,故曰“小利贞”。   《彖》曰:“遯亨”,遯而亨也。遯之为义,遯乃通也。   [疏]正义曰:“遯而亨”者,此释遯之所以得亨通之义。小人之道方长,君子非遯不通,故曰:“遯而亨也”。   刚当位而应,与时行也。谓五也。“刚当位而应”,非否亢也。遯不否亢,能“与时行也”。   [疏]正义曰:举九五之爻,释所以能遯而致亨之由,良由九五以刚而当其位,有应於二,非为否亢。遯不否亢,即是相时而动,所以遯而得亨,故云“刚当位而应,与时行也”。   “小利贞”,浸而长也。阴道欲浸而长,正道亦未全灭,故“小利贞”也。   [疏]正义曰:释“小利贞”之义。浸者渐进之名。若阴德暴进,即消正道。良由二阴渐长而正道亦未即全灭,故云“小利贞”也。   遯之时义大矣哉!   [疏]正义曰:叹美遯德。相时度宜,避世而遯,自非大人照几不能如此,其义甚大,故云“大矣哉”。   《象》曰:天下有山,遯。天下有山,阴长之象。   [疏]“《象》曰:天下有山,遯”。○正义曰:“天下有山,遯”者,山者阴类,进在天下,即是山势欲上逼於天,天性高远,不受於逼,是遯避之象,故曰“天下有山,遯”。○注“天下有山”至“之象”。○正义曰:积阳为天,积阴为地。山者,地之高峻,今上逼於天,是阴长之象。   君子以远小人,不恶而严。   [疏]正义曰:君子当此遯避之时,小人进长,理须远避,力不能讨,故不可为恶,复不可与之亵渎,故曰“不恶而严”。   初六:遯尾,厉,勿用有攸往。“遯”之为义,辟内而之外者也。“尾”之为物,最在体后者也。处遯之时,不往何灾,而为“遯尾”,祸所及也。危至而后行,难可免乎?厉则“勿用有攸往”也。   [疏]正义曰:“遯尾厉”者,为遯之尾,最在后遯者也。小人长於内,应出外以避之,而最在卦内,是遯之为后也。逃遯之世,宜速远而居先,而为“?scrip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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