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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部法律的不同条款不一致是很平常的事,也是很正常的事。这是因为法理中有一条原则叫“特殊条款优先”,即:在同级法律中,特殊条款与一般条款相抵触时,特殊条款的效力高于一般条款。《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是一般性的规定,是一般条款;第107条规定的是特殊情况,是特殊条款。
诗律同样是特殊条款优先。我们读任何格律书时,如果发现有前后不一致的地方,都应当分析一下它们是否存在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的关系。对于一般条款来说,“特殊情况除外”是默认的,因而没有必要声明。但应当注意叙述一般条款时不要把问题绝对化,不要用“完全”、“必然”、“莫不”一类词语来否定“特殊情况”的存在。如王力先生主编的《古代汉语》,先是说:“唐以后的诗在格律上完全和唐诗一样。”(中华书局1999年第3版第1518页)后来又说:“宋代以后,失粘和失对成为大忌,更没有人犯这些规则了。”(第1528页)如果把第一句话中的“完全”二字去掉,尽管前后仍然不一致,但在逻辑上就没有问题了。
我在逻辑方面是外行,欢迎提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