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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律通则》与王力对仗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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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3-3
发表于 2011-11-8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联律通则》与王力对仗理论

一,《联律通则》新旧(废止)两个版本是大同小异的:

第一章    基本规则
第 二 条
词性对品。上下联句法结构中处于相同位置的词,词类属性相同,或符合传统的对仗种类。
旧:第二章 总 则:
第二条 词性一致。上下联句法结构的对应位置用词的词类属性要相同。
第 三 条  结构对应上下联词语的构成、词义的配合、词序的排列、虚词的使用,以及修辞的运用,合乎规律或习惯,彼此对应平衡。
(旧:第三条 结构对应。联文用词的构成、词义的配合、修辞的运用,上下联要对应平衡。)


第二章   传统对格
第 七 条
对于历史上形成且沿用至今的属对格式,例如,字法中的叠语、嵌字、衔字,音法中的借音、谐音、联绵,词法中的互成、交股、转品,句法中的当句、鼎足、流水等,凡符合传统修辞对格,即可视为成对,体现对格词语的词性与结构的对仗要求,以及句中平仄要求则从宽

第三章   词性对从宽范围
第十一条 允许不同词性相对的范围大致包括:
(1)形容词和动词(尤其不及物动词)
(2)在以名词为中心的偏正词组中充当修饰成分的词
(3)按句法结构充当状语的词
(4)同义连用字、反义连用字、方位与数目、数目与颜色、同义与反义、同义与联绵、反义与联绵、副词与连词介词、连词介词与助词、联绵字互对等常见对仗形式;
(5)某些成序列(或系列)的事物名目,两种序列(或系列)之间相对,如,自然数列、天干地支系列、五行、十二属相,以及即事为文合乎逻辑的临时结构系列等。
第十二条  巧对趣对借对(或借音或借义)、摘句对集句对等允许不受典型对式的严格限制。

(旧版:
第三章 附 则
第五条
原则上按现代汉语语法学体系的词性分类属对。据历史上诗联家创作、鉴赏实际,允许异类相对的范围大致包括 
  
形容词和动词(尤其不及物动词);  
   ②
在以名词为中心的偏正词组中充当修饰成分的词;  
   ③
按句法结构充当状语的词;  
   ④
同义连用字、反义连用字、方位与数目、数目与颜色、同义与反义、同义与联绵、反义与联绵、副词与连介词、连介词与助词、联绵字等常见形式;  
   ⑤
某些成序列(或系列)的事物名目,两种序列(或系列)之间相对,如,自然数列、天干地支系列、五行、十二属相,以及即事为文合乎逻辑的临时结构系列等。  
 第六条 对于历史上形成且沿用至今的几百种属对格式,例如:字法中的嵌字、衔字,音法中的借音、谐音,词法中的交股、转品,句法中的当句、顶足、流水,等等,不能尽入于律,未列本通则者,以“律有,因律;律无,循例”原则定可否;凡对偶类修辞格运用得当,合于本通则要求即可视为成对。)
-----------------------------------------------------------
二,《联律通则》与王力理论是基本相符的
王力:《古代汉语》有关论述:
关于句法结构:
“近体诗的对仗,和骈体文的对仗一样,句法结构相同的语句相对为仗,这是正格。”
同时说:“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近体诗的对仗还有另一种情况,就是只要求字面相对,不要求句法结构相同。”

(注:
1,“不要求句法结构相同”
(这一条《联律通则》中好像没有体现)

2,字面相对是“词对”,不等于“字对”。)

例如:“口衔山石细,心望海波平”,“永忆江湖归白发,欲回天地入扁舟”“天外黑风吹海立,浙东飞雨过江来”。

关于词性:“字面相对也就是词类相同的互为对仗:名词对名词,代词对代词,动词对动词,形容词对形容词,副词对副词,虚词对虚词。依照传统,名词还可以分成以下一些小类:⑴天文⑵时令⑶地理⑷宫室⑸器物⑹衣饰⑺饮食⑻文具⑼文学⑽草木⑾鸟兽虫鱼⑿形体⒀人事⒁人伦”
(可理解为“词性对品”)
关于工对:“同类的词相对是工对,颜色对、数目对也是近体诗常用的工对类型。”

注意不是“字类”)

关于“借对”(略)

王力说:“总的来说,近体诗的对仗不像平仄那样严格,诗人在运用对仗的时候有更大的自由。诗人善于运用对仗,可以增加诗的艺术性;但是太拘泥了就会束缚思想内容的表达。宋诗在对仗上比唐诗纤巧,风格也往往卑下一些。”

王力:《诗词格律》有关论述:
第一章
关于诗词格律的一些概念 第四节 对仗

诗词中的对偶,叫做对仗。古代的仪仗队是两两相对的,这是“对仗”这个术语的来历。
对偶又是甚么呢?对偶就是把同类的概念或对立的概念并列起来,例如“抗美援朝”,“抗美”与“援朝”形成对偶。

对偶可以句中自对,又可以两句相对。例如“抗美援朝”是句中自对,“抗美援朝,保家卫 国”是两句相对。一般讲对偶,指的是两句相对。上句叫出句,下句叫对句。
对偶的
一般规则,是名词对名词,动词对动词,形容词对形容词,副词对副词。仍以“抗美援朝,保家卫国”为例:“抗”、“援”、“保”、“卫 ”都是动词相对,“美”、“朝”、“家”、“国”都是名词相对。实际上,名词对可以细分为若干类,同类名词相对被认为是工整的对偶,简称 “工对”。这里“美”与“朝”都是专名,而且都是简称,所以是工对;“家”与“国”都是人的集体,所以也是工对。“保家卫国”对“抗美援朝”也算工对,因为句中自对工整了,两句相对就不要求同样工整了。
对偶是一种修辞手段它是作用是形成整齐的美。汉语的特点特别适宜于对偶,因为汉语单音词较多,即使是复音词,其中词素也有相当的独立性,容易造成对偶,对偶既然是修辞手段,那么,散文与诗都用得着它。例如《易经》说:“同声相应,同气相求。”(《易·干文言》)《诗经》说:“昔我往矣,扬柳依依;今我来思,雨雪霏霏。”(《小雅·采薇》)这 些对仗都是适应修辞的需要的。但是,律诗中的对仗还有它的规则,而不是像《诗经》那样随便的。这个规则是:
(1)出句和对句的平仄是相对立的;

(2)出句的字和对句的字不能重复[2]。

因此,像上面所举《易经》和《诗经》是例子还不合于律诗对仗的标准。上面所举毛主席《长征》诗中的两句:“金沙水拍云崖暖,大渡桥横铁索寒”,才是合于律诗对仗的标准的。

对联(对子)是从律诗演化出来的,所以也要适合上述的两个标准。

第二章  诗律 第四节律诗的对仗
(一)对仗的种类
词的分类是对仗的基础[37]。古代诗人们在应用对仗时所分的词类,和今天语法上所分的词类大同小异,不过当时诗人们并没有给它们起一些语法术语罢了[38]。依照律诗的对仗概括起来,词大约可以分为下列的九类:
1、名词 2、形容词 3、数词(数目字) 4、颜色词 5、方位词 6、动词 7、副词 8、虚词 9、代词
[39]
同类的词相为对仗。

我们应该特别注意四点:
(a)数目自成一类,“孤”“半”等字也算是数目。
(b)颜色自成一类。
(c)方位自成一类,主要是“东”“西”“南”“北”等字。这 三类词很少跟别的词相对。
(d)不及物动词常常跟形容词相对。
连绵字只能跟连绵字相对。连绵字当中又再分为名词连绵字(鸳鸯、鹦鹉等)。不同词性的连绵字一般还是不能相对。
专名只能与专名相对,最好是人名对人名,地名对地名。

名词还可以细分为以下的一些小类:

1、天文 2、时令 3、地理 4、宫室 5、服饰 6、器用 7、植物 8、动物 9、人伦 10、人事 11、形体

(注:与《古代汉语》比,这里未列⑺饮食(茶酒餐饭等),⑻文具(笔墨纸砚等),⑼文学(诗赋书画等)”)
----------------------------

可见:
1,
词性是决定能否成对的决定性因素,对联“字面对”是指句型结构实际不同,但从字面上看似是结构相同而言,不是“字对”。“单音词”的存在,是汉语容易构成对偶的特点。对联对仗是词性(包括单音词)对,而不是只讲究“字对”。

2,
虽然句法结构与语序相同、词性相同的工对是正格,但完全允许宽对和变格:
⑴句法结构不须完全相同;
⑵词性不须完全相同;
⑶允许多种宽对技巧。


三,名诗中的正格和宽对例子
1,
结构相同且词性相同是正格:


风波尽日依山转,星汉通宵向水悬。(李频)

2,
句子结构不同字面意可对是变格

远从千涧,玉山高寒。(李商隐)
3,
词性不同的联例

怅望千秋洒泪,萧条异代同时。(李商隐)
厚禄故人书断绝,恒饥稚子色凄凉。(李商隐)
贾台年虚垂泪,王粲春更远游。(李商隐)
永忆江湖悲发,欲回天地入舟。(同上)
次日六军同驻马,当时七夕笑牵牛。(同上)
晓镜但愁云鬓,夜吟还觉夜光。(杜甫)
万里秋常作客,百年病独登台。(同上)
三顾频烦下计,两朝开济臣心。(同上)
曾是寂寥金烬暗,断无消息石榴红。(同上)
娟娟蝶过闲幔,片片鸥下急湍。(同上)
4,
句中自对例

风朝露夜阴晴里,万户千门开闭时。(李商隐)

以上都是不能以“字类相对”来解释的。

-----------------
附:有关词汇字典定义:

      用来记录语言的符号
字类
  根据基本的字体设计变化而成的各种不同的字体,如细体字、黑体字、粗黑体等
     语言里最小的可以独立运用的单位
词性
    分词类的根据的词的特点。如“一瓶胶”的“胶”可以跟数量词结合,是名词,“胶柱鼓瑟”的  “胶”可以带宾语,是动词
词类
    语言中词的语法分类汉语词,通常分为实词和虚词两大类,前者包括名词、代词、动词、形容词、数词、量词,后者包括副词、介词、连词、助词、叹词、拟声词;在英语,传统上分为名词、动词、形容词、副词、介词(前置词)、冠词、连接词和感叹词八大类。现在语法因派别不同而有不同的分类和称谓
对偶
    一种修辞方式:两个字数相等、结构相似的语句表现相关或相反的意思或用两个对称语句加强语言效果(如“下笔千言,离题万里”)
对联
    指对偶语句,可写在纸上、布上或刻在竹子上、木头上、柱子上等。也叫“对子”
对仗
    [律诗、骈文等] 按照字音的平仄和字义的虚实做成对偶的语句
虚字
    没有很实在意义的字,其中一部分相当于现代的虚词。亦称“虚字眼儿”
虚词   
没有完整的词汇意义,但有语法意义或功能意义的词。汉语虚词包括副词、介词、连词、助词、叹词,象声词
实字
    (1).犹今言实词。与虚字相对。 宋 张炎 《词源•虚字》:“词与诗不同,词之句语有二字三字四字至六字七八字者,若堆叠实字,读且不通,况付之雪儿乎?合用虚字呼唤。” 元 杨载 《诗法家数•律诗要法》:“两联最忌同律,颈联转意要变化,须多下实字。字实则自然响亮而句法健。”参见“ 实词 ”。
          (2).指具体的名物词。 明 陆深 《燕闲录》:“ 杜 诗‘风吹沧江树,雨洗石壁来’,自是以实字作虚字用。树,树立之树。”《红楼梦》第三七回:“如今以菊花为宾,以人为主,竟拟出几个题目来,都要两个字:一个虚字,一个实字。实字就用‘菊’字,虚字便用通用门的。如是,又是咏菊,又是赋事。”
实词
  意义比较具体的词。现代汉语的实词包括名词、动词、形容词、数词、量词、代词六类


    等级,种类:~名。~类。~色。~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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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8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兼答孙逐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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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力先生的论述与联律通则在词性的可对性问题上是基本相同。

关于字类〔指虚实死活〕的可对性,王力先生并没有反对,但也没有明确指出:

“对品”,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涵义,一是按现代汉语语法对词性的分类,其词性要相同而为成对;二是上下联对应的字词,要符合传统的对仗种类,即传统的字类虚实相对,或者传统的对偶辞格而成对。〔见叶子彤先生的解释。〕

请翠拔青松先生仔细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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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好人 于 2011-11-8 19:36 编辑

非常支持叶子彤先生的“对品”说法。
强烈反对孙逐明先生的“字类相同即可成对”的说法。

文字有“意”,叶子彤先生利用“对品”将“词性”和“字类虚实”涵盖了其文字所赋予的“意”,虽然表面上只是停留在字词,但其内涵已表达得淋漓尽致。

孙逐明先生的“字类相同即可成对”明显脱离了文字是意义的载体,将文字孤立起来。可以说这样的说法是不合理的,不科学的。孙先生不妨用“姓氏”这个属于“人伦”类的“字类”来验证一下自己的说法是否合理、科学。
如果此人还让你记得,那么就点一支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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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孙逐明 于 2011-11-8 21:04 编辑

  古代对类理论的大纲,在经典著作《缥湘对类》里面说得清清楚楚,只有四句话:实〔字〕对实〔字〕,虚〔字〕对虚〔字〕,死〔字〕对死〔字〕,活〔字〕对活〔字〕。〔严格说,应当是三句话:实字对实字,虚活字对虚活字,虚死字对虚死字〕。

  而天文地理之类的字类则是实字和虚字的下位小类。

  王力先生在他的著作比较详细地介绍了下位小类在工对里的作用,却忽视了对类理论的大纲“实对实,虚对虚,活对活,死对死”在对仗句里可对性的作用。

  对此,我写了《字类系统的词义学诠释》一文,见http://www.yinglian.org/bbs/showtopic-44519.aspx

  去年刘太品君购到了《缥湘对类》一书,我正在研究,对照此书,我的《诠释》一文会有少量修改。

  古代字类系统与现代语法学的词类系统是有交集的两种不同系统,它们的外延的相互关系,孙良明在《中国古代语法学探究》里有初步的论述,可供参考:

  根据其“习对发蒙格式”界说、“习对歌”以及所列字之实、虚、半实、半虚和死、活例,跟我们现在的词类划分相较,大致可以对照如下:
    实字·死(名词):天、风、兔、窗、巷
    半实字·死(抽象名词):威、情、文、意、理
    虚字·活(动词):来、吹、飞、洗、开
    虚字·死(形容词):高、大、细、厚、妙
    虚字·死(数词):一、三、九、千、万
    虚字·死(代词):我、汝、谁、何、奚
    虚字·死(助动词):宜、可、须、敢、肯
    虚字·死(副词):才、将、曾、既、弗
    虚字·死(介词):於、于、因、由
    虚字·死·助辞:乎、也、哉、兮、邪
    半虚字·死(方位词):东、西、左、右、上
    半虚字·死(单位词):丈、颗、层、叠、缕
    半虚字·死(气候词):暖、寒、凉、冻、炎

    见:http://www.china-liandu.com/viewthread.php?tid=229695&extra=page%3D1

    孙良明先生的归纳还不太准确〔我以后将根据《缥湘对类》的理论和实例作进一步的介绍〕,至少可以看出,字类系统的虚实死活远比现代词类系统宽泛。

    古人认为能够做到“实〔字〕对实〔字〕,虚〔字〕对虚〔字〕,死〔字〕对死〔字〕,活〔字〕对活〔字〕”就是合格的对仗句,这在《缥湘对类》里是既有理论,又有实例的。

    以死对死而言,形容词、数词、副词、代词、助动词、介词助词都是虚死字,它们互对是合格的对仗句的,这在《缥湘对类》里是有实例的。

    由此可见,单纯根据现代语法学的“词类一致”判别合格与否,将会把一大批符合古代对类理论的对仗句打入冷宫的。

    上面粗浅介绍了这一些,供翠拔青松先生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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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好人先生。

先生说:孙逐明先生的“字类相同即可成对”明显脱离了文字是意义的载体,将文字孤立起来。可以说这样的说法是不合理的,不科学的。孙先生不妨用“姓氏”这个属于“人伦”类的“字类”来验证一下自己的说法是否合理、科学。

古人的“字类”不是“汉字”的分类,而是”词语“的意义分类,“字类”里的“字”外延包含了现代语法学里的“语素”、“词”和“词组”。

好人先生最好去研究一下《缥湘对类》一书里的理论和实例,这本书是古典对类理论的经典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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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古人的“字类”不是“汉字”的分类,而是”词语“的意义分类,“字类”里的“字”外延包含了现代语法学里的“语素”、“词”和“词组”。
---------

这种说法就没问题了,讨论此类议题,离开了文字的“意”,那就会变得毫无意义。

谢过孙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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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好人先生要搞清楚,”字类“不是我的发明,是古代对类理论长期习用的术语。

对于字类的定义以及它们的外延,以对类理论经典著作《缥湘对类》为准。

《缥湘对类》和《对类》这两本书,全部是根据“字类相同即可成对”的原则编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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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好人先生要搞清楚,”字类“不是我的发明,是古代对类理论长期习用的术语。

对于字类的定义以及它们的外延,以对类理论经典著作《缥湘对类》为准。

《缥湘对类》和《对类》这两本书,全部是根据“字类相同即 ...
孙逐明 发表于 2011-11-8 21:20


我清楚,但先生先前的表述会让有些人不清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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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联律通则》的试用稿,根本不提“二是上下联对应的字词,要符合传统的对仗种类,即传统的字类虚实相对,……符合二者之一者,均可成对。”。

这一条法度我我在07年在多篇论文里提出来的,《联律通则》采纳了我的观点,这才把“要符合传统的对仗种类,即传统的字类虚实相对”〔即我所说的“古典字类相同”〕纳入了《联律通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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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好人

呵呵,可能吧,哪些地方我没说清楚的,请具体指出原文,我会认真修改的。

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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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好人先生要搞清楚,”字类“不是我的发明,是古代对类理论长期习用的术语。

对于字类的定义以及它们的外延,以对类理论经典著作《缥湘对类》为准。

《缥湘对类》和《对类》这两本书,全部是根据“字类相同即可成对”的原则编写的。

孙逐明 发表于 2011-11-8 21:20

古人的对仗理论:
凡入小学教之识字,便教读得分明。每字各有四声,……第一声是平声,第二声、第三声、第四声皆是仄(声)。以故平上去入别之,平字用仄字对,仄字用平字对。平仄不失,又以虚实、死活字教之。盖字之有形体者为实,字之无形体者为虚;似有而无者为半虚,似无而有者为半实。实者皆是死字,惟虚字则有死、有活。死谓其自然而然者,如“高、下、洪、纤”之类是也;活谓其使然而然者,如“飞、潜、变、化”之类是也。虚字对虚,实字对实;半虚、半实者亦然。最是死字不得对以活字,活字不得对以死字。此而不审,则文理谬矣。……若夫以实字作虚字使,以死字作活字用,是作家有此活法,初学未易语此。(《对类》、《缥缃对类大全》的“习对发蒙格式”)

友情提示:孙逐明老先生,飘红的字还是要认真学习的!

死字里面有虚实,虚字里面有死活;
虚实死活分字类,难为老师孙二哥。
当“死·活”、“活·死”、“虚·实”、“实·虚”的时候,你依据什么看“意义的相似点”呢?
具体说来,
“字类相同”时,你可以去比划“意义相似点”啦!
“字类不同”时,你找谁去比划“意义相似点”呢?

“字类相同”时,
字类的“词汇意义”是相同,字类的“语法意义(即,词性)”也相同!
“字类不同”时,
字类的“词汇意义”虽不同,字类的“语法意义(即,词性)”却相同!
字类或词类相同,只是对仗的充分条件;
字性或词性相同,才是对仗的必要条件。
即:词性不同,不能对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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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漠野孤狼 于 2011-11-8 22:00 编辑

词性相同就已经把那什么传统的玩意包含进去了,何必还要单独列出来放屁脱裤子?小类相同相邻了词类会不同?那所谓的什么借对,古人基本都是上下对仗的,根本就不像当今某些低能“方家”那么去上下不对仗地瞎借。不要拿虚实死活出来吓人,那玩意远不如当今的语法系统和完善,过去的都是粗略和简单的东西,很多是必要条件,形不成充分条件,最终都是遵循的语法规律。很简单的一点,虚真的都能对虚吗?恐怕不是那么回事,看看古今对联的现实,还是遵循的词性相对,古代的虚实死活,粗的太粗,含混不清;细的太细,仅仅只是简单的容易理解的小类和邻类,那仅仅只是某种词性中某一小部分,不系统也不完善,当今的观点已经完全包含了古代的那些玩意,且更精细更严谨能更系统地去学习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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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用名 于 2011-11-8 22:00 编辑

《缥湘对类》是本没什么价值的书,它关于虚实死活的定义含糊不清,它说的规则也自相矛盾。
书里虽然对词类有朦胧的认识,但在理论的系统性和表达的明确性上和王力的论述根本就无法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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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漠野孤狼 于 2011-11-8 21:55 编辑

古人的东西包括古代经典,很多东西受作者个人知识面所限,有些东西是不那么客观的,文化在发展的过程中,肯定都会出现一些畸形的或者糟粕的东西,就如树会有歪树,人会有发育欠缺的人一样,对待文化,要采取“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方法,发扬优秀,扬弃糟粕。特别是那些奇丑百怪贼眉鼠眼的玩意,就该毫不怜悯地丢掉,那不是什么奇珍异宝,那是一种畸形和糟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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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用名 于 2011-11-8 22:45 编辑

有些书就是书商编出来骗钱的,你要拿这样的书出来忽悠人就不对了{:5_107:}
《缥湘对类》是这样定义虚实死活的:“盖字之有形体者为实,字之无形体者为虚
这个定义其实根本就含糊不清,
比如“屁”在水里就是有形体者,但在空气中就是无形体者,你怎么分清它是实字还是虚字?
再比如“尿”在水里就是无形体者,但在空气中就是有形体者,你怎么分清它是实字还是虚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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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三羊 于 2011-11-8 22:57 编辑
词性相同就已经把那什么传统的玩意包含进去了,何必还要单独列出来放屁脱裤子?小类相同相邻了词类会不同?那所谓的什么借对,古人基本都是上下对仗的,根本就不像当今某些低能“方家”那么去上下不对仗地瞎借。不要 ...
漠野孤狼 发表于 2011-11-8 21:47


第三章   词性对从宽范围
第十一条 允许不同词性相对的范围大致包括:
(1)形容词和动词(尤其不及物动词)
(2)在以名词为中心的偏正词组中充当修饰成分的词
(3)按句法结构充当状语的词
(4)同义连用字、反义连用字、方位与数目、数目与颜色、同义与反义、同义与联绵、反义与联绵、副词与连词介词、连词介词与助词、联绵字互对等常见对仗形式;
(5)某些成序列(或系列)的事物名目,两种序列(或系列)之间相对,如,自然数列、天干地支系列、五行、十二属相,以及即事为文合乎逻辑的临时结构系列等。
===================
“词性对从宽范围”与“允许不同词性相对的范围大致包括”,这两句话中的“词性”应为“词类”。这两句和两句包括的5条,或者干脆去掉,因为“词性相同”四字完全可以涵盖。
这5条,不能直接相对,只能间接相对。具体说,就是有前提条件,才可以相对,否则不能相对。所谓“前提条件”就是同时充当主谓宾定状补句法成分的时候。

词性的相同与不同,是检验“可对”与“不可对”的试金石
词类的相同与不同,是考核“工对”与“不工对”的分水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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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用名 于 2011-11-8 22:53 编辑

《缥缃对类》·二十卷(内府藏本)
旧本题明屠隆撰。隆有《篇海类编》,已著录。是编采对偶字句自一字至四
字,各区门类,皆市井幛轴之词,其首载习对歌之类,尤俚陋可资笑噱。隆虽佻
荡不检,游谈无根,然其谬尚不至此,殆坊贾所托名也。
“殆坊贾所托名也。” 这就是纪昀对《缥缃对类》的评价。
说白了就是书商编出来骗钱的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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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书就是书商编出来骗钱的,你要拿这样的书出来忽悠人就不对了{:5_107:}
《缥湘对类》是这样定义虚实死活的:“盖字之有形体者为实,字之无形体者为虚
这个定义其实根本就含糊不清,
比如“屁”在水里就是有形体者,但空气中就是无形体者,你怎么分清它是实字还是虚字?
再比如“尿”在水里就是无形体者,但空气中就是有形体者,你怎么分清它是实字还是虚字?用名 发表于 2011-11-8 22:21


孙逐明老先生,你能分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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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8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同意好人,用名,三羊,漠野孤狼诸位的观点,不赞成孙先生的“字类相同即成对”的下述说法: 
1、先看字类,字类相同时,不考虑词性和成分,即构成对称。
2、字类不同,次看词性,词性相同时,不考虑成分,即构成对称。
3、词性不同,再看它与相邻的字组合的词组性质,词组性质相同,即构成对称。

我认为作为通则,应具有易记,易操作性。若在“词性”之外再引入“字类”概念,等于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引起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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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漠野孤狼 于 2011-11-8 23:18 编辑
词性的相同与不同,是检验“可对”与“不可对”的试金石;
词类的相同与不同,是考核“工对”与“不工对”的分水岭。


按照过去的工宽对,此句简洁利索。

至于词类与词性,有区别,也有交叉,有时候需要分清,有时候也可以混用,关键看使用的场合和环境。
词性按您的观点,就是实际句子语境中的词的词性,不一定都是变性,也许变性(词类活用),也许还是本性(未活用),有些词本性有2种以上。

现在也有一些人,说只要按照现在的词性一致观点,细致到最基本的词就可以算是工对了,也有一定的道理,不过这个怎么划分无关痛痒,只要细部词性都一致了,说是工对也完全不是什么问题,不一定非要僵化在古人不成熟的小类邻类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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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8 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这样。凡事不要绝对化。修辞技巧本身就是有很大灵活性的。无论工对还是宽对,都有无数名联。没必要太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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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漠野孤狼 于 2011-11-8 23:32 编辑

特别是“虚”过去的经典上都说得非常含糊不清,包含了很几种词性,那么多“虚”你不加区别地去对试试?看有没有对仗感?说了这些玩意并非是什么博大精深,而是不系统不精微不科学不太成熟的东西。当人家操着现代化精密的加特林机关枪的时候,你还自信孔武有力拿着石头与木棒去和人争斗,那不是召罪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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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三羊 于 2011-11-9 08:01 编辑
按照过去的工宽对,此句简洁利索。
至于词类与词性,有区别,也有交叉,有时候需要分清,有时候也可以混用,关键看使用的场合和环境。
词性按您的观点,就是实际句子语境中的词的词性,不一定都是变性,也许变性(词类活用),也许还是本性(未活用),有些词本性有2种以上。
现在也有一些人,说只要按照现在的词性一致观点,细致到最基本的词就可以算是工对了,也有一定的道理,不过这个怎么划分无关痛痒,只要细部词性都一致了,说是工对也完全不是什么问题,不一定非要僵化在古人不成熟的小类邻类里。漠野孤狼 发表于 2011-11-8 23:10


按照过去的工宽对,此句简洁利索。
三羊回复:谢谢!

至于词类与词性,有区别,也有交叉,有时候需要分清,有时候也可以混用,关键看使用的场合和环境。
三羊回复:词分“词汇意义、修辞意义、语法意义”。老语法的分类是“词汇意义+语法意义”,新语法是“语法意义+词汇意义”。词类所指是词的两种意义的类别。词性是词的语法意义的表述。在对仗中还是分开使用为好。王力先生在对仗理论中,没有使用他的“本性变性论”,加之没有使用词类词性分开的说法,致使让孙逐明老先生钻了空子。

词性按您的观点,就是实际句子语境中的词的词性,不一定都是变性,也许变性(词类活用),也许还是本性(未活用),有些词本性有2种以上。
三羊回复:你说的很对!词有兼类,词的本性也随类增加。
本性与本性,是词类相同;如:青山对绿水(青、绿)
本性与变性,是词类不同;如:春风对绿水(春、绿)
变性与变性,可能是词类相同,可能是词类不同。如:春风对秋月(春、秋,词类相同),春风对流水(春、流,词类不同)。

将“词类”与“词性”区别开来,在对仗理论中不是繁琐是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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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特别是“虚”过去的经典上都说得非常含糊不清,包含了很几种词性,那么多“虚”你不加区别地去对试试?看有没有对仗感?说了这些玩意并非是什么博大精深,而是不系统不精微不科学不太成熟的东西。当人家操着现代化精 ...
漠野孤狼 发表于 2011-11-8 23:26

------------------------
皇上不急,太监顺杆爬。
习惯沉思勾股理艰难深入字词林欣然结缘摄影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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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漠野孤狼 于 2011-11-8 23:49 编辑

抽象名词也属于“实”,都是一些概念的名称类的东西,比如:概念(并非看得见的文字)、方法等等,只能在头脑里去体会,你看得见摸得着?根本就没有“形体”,然而古联中抽象名词对实物也多的是,古人并没有死死地按那条去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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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孙逐明 于 2011-11-9 06:51 编辑
我同意好人,用名,三羊,漠野孤狼诸位的观点,不赞成孙先生的“字类相同即成对”的下述说法: 
1、先看字类,字类相同时,不考虑词性和成分,即构成对称。
2、字类不同,次看词性,词性相同时,不考虑成分,即构 ...
L翠拨青松 发表于 2011-11-8 23:05




第一,字类相同即可对,不是我孙逐明的观点,而是古人一千多年来遵循的法度,古典经典著作《缥湘对类》和《对类》两本书全部是根据“字类相同”的原则编写的著作。诸位反对的不是我孙逐明的观点,而是古代的经典对类理论〔我不过是主张古典对类理论与王力先生的现代语法分析法的对仗理论可以而且应当互补而已〕。学术自由,诸位当然可以批判古典经典著作的“字类相同即可对”的法度。要是诸位能够写出像样的论文发布到专业性的学术杂志上,能够说服大部分专家学者,那么诸位就功莫大焉。如果诸位能做到这一点,我孙逐明的主张自然不攻自破了。要是诸位做不到这一点,诸位就是发一千篇一万篇反对“字类相同即可对”的帖子,不过是一大堆口水贴而已。



第二,自从我强调古典对类理论的字类相同的法度应当与现代语法学词性相同的法度是平权的对仗法度之后,《联律通则》已经采纳了我的观点。诸位现在要说服的是中国楹联学会《联律通则》的编委会。如果哪一位先生一边赞同联律通则〔据我所知,联都论坛一直是号召大家认真学习贯彻联律通则的〕,一边却反对“字类相同即可对”的观点,岂不是自己打自己的耳光?


第三,翠拔青松先生反对的我的那几句话,我已经声明,这只是提供熟悉字类系统的朋友们采用的一种”简明“的方法,而我的完整的正式的观点是字类相同、词性相同、词组结构相同,三者同权,得其一即可成对,不及其余〔这只是大纲,还要用细则作补充的〕。


第四,翠拔青松先生说“我认为作为通则,应具有易记,易操作性。若在“词性”之外再引入“字类”概念,等于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引起混乱。”您的这个观点反对的是《联律通则》,您应当旗帜鲜明地写出论文,向《联律通则》的编委会提出商榷意见。

我的上述观点,供翠拔青松先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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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9 07:13 | 显示全部楼层
27# 孙逐明
我的原帖:{我同意好人,用名,三羊,漠野孤狼诸位的观点,不赞成孙先生的“字类相同即成对”的下述说法: 
1、先看字类,字类相同时,不考虑词性和成分,即构成对称。
2、字类不同,次看词性,词性相同时,不考虑成分,即构成对称。
3、词性不同,再看它与相邻的字组合的词组性质,词组性质相同,即构成对称。
我认为作为通则,应具有易记,易操作性。若在“词性”之外再引入“字类”概念,等于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引起混乱。}

--------“不赞成孙先生的‘字类相同即成对’的下述说法:”  这句话是省略主语句:(我)“不赞成”“下述说法”,不是“诸位”“反对”“经典对类理论”,请孙先生看明白了。

---------“我认为作为通则,应具有易记,易操作性。若在‘词性’之外再引入‘字类’概念,等于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引起混乱。”--我上文中已表明:现在的联律通则,和王力理论基本符合,没必要再加进“字类”这一概念使之更复杂化。这是我的观点,是否正确和全面可以讨论。你说:“您的这个观点反对的是《联律通则》”有无扣帽子打棍子之嫌?反对你的观点就是反这反那,别人还敢与你说话不?

另外:你说“《联律通则在原则上采纳了我的意见,增添了‘字类相同亦可对’与‘词性相同可对’相并列,符合二者之一者,均可成对,这一基本原则”,我并未发现这一“增添”,请明示“增添”在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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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9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联律通则在原则上采纳了我的意见,增添了‘字类相同亦可对’与‘词性相同可对’相并列,符合二者之一者,均可成对,这一基本原则”(孙逐明)

------既然“符合二者之一者,均可成对”,那我们只选其一,不更简单吗?同时选用两个标准,不是使问题更复杂化了吗?(声明:这只是对孙先生这一“说法”的质疑。不然又会被孙先生指为“反对通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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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孙逐明
--------“不赞成孙先生的‘字类相同即成对’的下述说法:”  这句话是省略主语句:(我)“不赞成”“下述说法”,不是“诸位”“反对”“经典对类理论”,请孙先生看明白了。

---------“我认为作为通则,应具有易记,易操作性。若在‘词性’之外再引入‘字类’概念,等于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引起混乱。”--我上文中已表明:现在的联律通则,和王力理论基本符合,没必要再加进“字类”这一概念使之更复杂化。这是我的观点,是否正确和全面可以讨论。你说:“您的这个观点反对的是《联律通则》”有无扣帽子打棍子之嫌?反对你的观点就是反这反那,别人还敢与你说话不?

另外:你说“《联律通则在原则上采纳了我的意见,增添了‘字类相同亦可对’与‘词性相同可对’相并列,符合二者之一者,均可成对,这一基本原则”,我并未发现这一“增添”,请明示“增添”在何处。‘

L翠拨青松 发表于 2011-11-9 07:13



因为是临屏打字,所以“反对”一词的确考虑不周,措辞不当,接受翠拔青松先生的批评意见,我收回,并将原帖的“反对”之类的措辞作适当的修改。

翠拔青松先生的其它质疑我另贴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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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孙逐明 于 2011-11-9 10:20 编辑

根据翠拔青松的批评意见,原帖修改如下:

第一,字类相同即可对,不是我孙逐明的观点,而是古人一千多年来遵循的法度,古典经典著作《缥湘对类》和《对类》两本书全部是根据“字类相同”的原则编写的著作。那些反对“字类相同即可对”的人,反对的不是我孙逐明的观点,而是古代的经典对类理论〔我不过是主张古典对类理论与王力先生的现代语法分析法的对仗理论可以而且应当互补而已〕。学术自由,反对者当然可以批判古典经典著作的“字类相同即可对”的法度。要是反对者能够写出像样的论文发布到专业性的学术杂志上,能够说服大部分专家学者,那么反对者就功莫大焉。如果反对者能做到这一点,我孙逐明的主张自然不攻自破了。要是反对者做不到这一点,反对者就是发一千篇一万篇反对“字类相同即可对”的帖子,不过是一大堆口水贴而已。

第二,翠拔青松先生不赞同的我的那几句话,我早已经声明过了,这只是在《简明对仗法则》一文里提供熟悉字类系统的朋友们采用的一种“简明”的方法,而我的完整的正式的观点是字类相同、词性相同、词组结构相同,三者同权,得其一即可成对,不及其余〔这只是大纲,还要用细则作补充的〕。

第三,自从我强调古典对类理论的字类相同的法度应当与现代语法学词性相同的法度是平权的对仗法度之后,《联律通则》已经采纳了我的观点。不赞同我的观点的人,现在要说服的是中国楹联学会《联律通则》的编委会。如果哪一位先生一边赞同联律通则〔据我所知,联都论坛一直是号召大家认真学习贯彻联律通则的〕,一边却不同意“字类相同即可对”的观点,岂不是自己打自己的耳光?

第四,翠拔青松先生说“我认为作为通则,应具有易记,易操作性。若在“词性”之外再引入“字类”概念,等于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引起混乱。”您的这个观点是对《联律通则》的质疑。您应当旗帜鲜明地写出论文,向《联律通则》的编委会提出商榷意见。

我的上述观点,供翠拔青松先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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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拔青松先生问我说:

另外:你说“《联律通则在原则上采纳了我的意见,增添了‘字类相同亦可对’与‘词性相同可对’相并列,符合二者之一者,均可成对,这一基本原则”,我并未发现这一“增添”,请明示“增添”在何处。


答复如下。《联律通则》正文里面的确没有明确增添“字类相同亦可对’与‘词性相同可对’相并列,符合二者之一者,均可成对”的话,只是指出:

词性对品。上下联句法结构中处于相同位置的词,词类属性相同,或符合传统的对仗种类

《联律通则》又在第十三条 指出:

本通则作
为楹联创作、评审、鉴赏在格律方面的依据。由中国楹联学会解释。  

而中国楹联学会指派的叶子彤先生在解释“对品”一条时,明明白白指出:

通则中使用的“对品”,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涵义一是按现代汉语语法对词性的分类,……上下联对应的词或词组,其词性要相同而为成对,即名词对名词,动词对动词,形容词对形容词等;二是上下联对应的字词,要符合传统的对仗种类,即传统的字类虚实相对,或者传统的对偶辞格而成对。古人属对一般把字分作实字、虚字、助字和半虚半实字。其定义是:“无形可见为虚,有迹可指为实;体本乎静为死,用发乎动为生;似有似无者,半虚半实。”“实、虚、死、活”,就是词性概念。与现代汉语语法词性的分类对照,所谓的“实字”都是名词;“半实”是抽象名词;“虚字(活)”是动词;“虚字(死)”是形容词;“助字”就是包括现在所说的连词、介词、助词等虚词;“半虚”,除方位词外,还包括一些意义比较抽象的形容词和时间词。古人属对的要求是:“实对实,虚对虚,死对死,活对活”。符合二者之一者,均可成对

白纸黑字俱在,请翠拔青松先生查核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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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联律通则在原则上采纳了我的意见,增添了‘字类相同亦可对’与‘词性相同可对’相并列,符合二者之一者,均可成对,这一基本原则”(孙逐明)

------既然“符合二者之一者,均可成对”,那我们只选其一,不更 ...
L翠拨青松 发表于 2011-11-9 07:43



就我目前的研究而言,“词性一致”论和“字类一致论”都是合格对仗句的充分条件,但是这两种法度都不完备,二者有交集,相互补充,可以填缺补漏,弥补各自的不足。

我认为,《联律通则》之所以采纳我的观点,根本原因就在这里。是耶非耶,有机会我们可以向他们请教。

供翠拔青松先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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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孙逐明 于 2011-11-9 10:48 编辑

另外,请翠拔青松先生理解一点,我很赞许你我最近的理性的讨论问题,您的正确批评意见,只要是能说服我的,我无不公开承认,并立即纠正的。

但是这个坛子里用激烈言辞斥责我的人太多,甚至恐吓威胁谩骂的言辞都比比皆是,这些朋友又夹杂在你我的讨论帖子里,我给您的回帖也一并回答了他们的责难,有时不免带了一些情绪,某些措辞也考虑不周,无形中延及到了您的身上,希望您能够理解。我以后也会注意这一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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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9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34# 孙逐明
很好,同意。站长既然把你的帖子置顶,就是欢迎大家参与讨论。注意说话莫情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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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孙逐明 于 2011-11-9 12:19 编辑
34# 孙逐明  
很好,同意。站长既然把你的帖子置顶,就是欢迎大家参与讨论。注意说话莫情绪化。
L翠拨青松 发表于 2011-11-9 11:24


我赞同联都论坛管理层的意见,也希望一碗水端平,对于所有情绪化的言辞甚至恐吓谩骂,采取同样的态度,面对面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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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9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36# 孙逐明
放心,妃子站长是网络世界上最公正的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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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36# 孙逐明  
放心,妃子站长是网络世界上最公正的站长!
L翠拨青松 发表于 2011-11-9 12:23


我完全赞同妃子站长的宽容和公正。记得前几年,我和诸位在学术上争执得不可开交,简直是势同水火,然而妃子站长却力排众议,邀请我担任本版的版主。这份胸襟,令我佩服。坦率地说,我担心与很多版主观点不一致,担心处理不好关系,这才婉言谢绝。我明知本论坛与我观点相左的朋友很多,我却坚持在这里发帖,也是基于我对妃子站长的敬佩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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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孙逐明 于 2011-11-9 14:03 编辑
36# 孙逐明  
放心,妃子站长是网络世界上最公正的站长!
L翠拨青松 发表于 2011-11-9 12:23


从最近我和翠拔青松先生的交流来看,我发觉您虽然与我在学术观点上有很大的分歧,但是您也是一个很直爽的人。

我也給您提一个意见,我与您的观点不一致,个别言辞有情绪化,您立马提出批评,批评我不该采用“反对”之类的说法。我也坦然承认自己的不足,接受您的批评,而且立马修正。

但是您对于与您观点相同的网友的更情绪化甚至恐吓和谩骂的言辞,却置若罔闻。例如胡自立先生连篇累牍骂我的文章是胡说,是毒瘤,骂我是伪君子,扬言要追究我的法律责任,他与您的观点相同,您却置若罔闻,还欢迎他发帖。先生不是普通网友,是这里的管理员,您是不是也应当一碗水端平呢?

我是很坦率的,我的意见不一定正确,您自己琢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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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大家欣赏胡自立先生的“胡说”贴:

[原创]孙叫鸣你不要装胡涂

[原创]“虚实死活和字类根本不属于语法学范畴,而是典型的修辞学理论体系。”是孙则鸣胡说

[原创]利用语法系统的讲法不同,批评王力是孙则鸣的肆意胡说!

[原创]从“对仗的种类及其用于对联的讲究”看孙则鸣的胡说

[原创]本末倒置,孙则呜谈“对联”的修辞是胡说

[原创]从孙则鸣对“王力”检讨的态度,看他的胡说

[原创]臆想跟思维混乱是一对孪生兄弟

[原创]“字类对称比较法”是孙则鸣臆想,是胡说

[原创]孙则鸣先生在谈“字同语素、词的关系“有多种胡说

[原创]孙则鸣讨论词性时的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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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道路不平旁人踩修,这是一位网友的呼声:

荆楚男人

为什么“学术论文”会被冠以“胡说”的字样?
不管我是否会看你所说的孙谁的文章,首先我不会看楼主的文章,因为我会认为楼主的文章是在心态不好的情况下写的。

http://www.china-liandu.com/viewthread.php?tid=228356&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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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9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是翠拔青松先生忙,还是这一则帖子被胡先生的回帖淹没了,没有看见。我想,如何正确对待和理解《联律通则》里的纲领性对仗法度,是每一个论坛理论版不能忽视的大事,所以把这一则帖子另立转帖,向翠拔青松先生和《联都》论坛的诸位版主请教,望不吝赐教为盼。(孙逐明)

-----孙先生既然是来请教的,就不要在乎大家的态度,大度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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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是翠拔青松先生忙,还是这一则帖子被胡先生的回帖淹没了,没有看见。我想,如何正确对待和理解《联律通则》里的纲领性对仗法度,是每一个论坛理论版不能忽视的大事,所以把这一则帖子另立转帖,向翠拔青松先生和 ...
L翠拨青松 发表于 2011-11-9 15:36


ok!

通过最近的交流,我们双方已经充分交流了意见,虽然暂时还不能达成共识,但是已经进行了有益的交流。

我还有许多课题需要研究,最近就不参与讨论了。以后有什么学术观点需要交流,就到国粹论坛或者中国楹联论坛通知我一下,随时来向各位学习。

暂时告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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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翠拔青松老师人品可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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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翠拔青松先生,本帖我们双方很理性地交流了很多有益的意见,我觉得这对于联友们都应当有启发意义,我想把这一则理性的讨论帖全文转帖到国粹论坛和中国楹联论坛,不知先生意下如何?

祝《联都论坛》越办越红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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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9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45# 孙逐明
主贴可转,跟帖就别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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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尊重先生的意见。

祝《联都论坛》越办越红火!

暂时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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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根据翠拔青松先生的意见,把主贴转过去了,地址如下:

http://www.zhgc.com/bbs/dispbbs.asp?boardID=2&ID=298686&page=1


http://www.yinglian.org/bbs/showtopic-112977.aspx#108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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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您的那些“研究成果”我建议您最好在中楹联论坛多发点,其它的地方您就算了吧。
用利牙冷血 扫光残次
循物竞天择 留下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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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您的那些“研究成果”我建议您最好在中楹联论坛多发点,其它的地方您就算了吧。
漠野孤狼 发表于 2011-11-9 20:29

帖子满天飞,错误一大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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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9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摘录马凯(國務委員、國務院秘書長)在2010年11月17日:《求正容变”,格律诗的复兴之路》文中有关对仗的论述,供参考:

      對格律詩應當持既繼承傳統又發展創新的態度。我理解,對格律詩的繼承與發展,概括起來說,在內容上,就是要“求真出新”,即繼承“詩言志”“抒真情”的傳統,同時又反映時代風采和現代人的思想情感;在形式上,就是要“求正容變”,即盡可能地遵循“正體”——嚴格的詩詞格律規則,同時又允許有“變格”。對內容上要求真出新,已成為共識,
  。。。   
律有定對,即作為五言律詩或七言律詩,除首、尾兩聯可以不對仗外,中間頷聯、頸聯兩聯的出句與對句,要講究對仗。對仗的基本規則是對句與出句要做到:
    ①詞性相同,即上、下句中處於相同位置的詞,其詞類屬性要相同,如名詞對名詞、動詞對動詞、數量詞對數量詞、形容詞對形容詞等;
    ②語法相當,即上、下句的句法結構要一致,如主謂結構對主謂結構,動賓結構對動賓結構,偏正結構對偏正結構等,句子成分也要一一對應,如主語對主語、謂語對謂語、定語對定語;
    ③節奏相協,即上、下句片語單元停頓的位置(節奏點)必須一致;
    ④聲調相反,即上、下句對應節奏點的用字平仄相反,節奏點之間平仄交替;
    ⑤語意相關,即上、下句在表意上主題統一、內容關聯,或是並列關係,或是正反關係,或是因果關係,或是延續關係等,但要避免意思重複、雷同,即“合掌”。
     。。。
    為什麼要盡力追求“正體”呢?道理很樸素,就是因為這種形式實在是太美了。格律詩是以漢字為載體的。漢字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以單音、四聲、獨體、方塊為特徵的文字。漢字把字形和字義、文字與圖畫、語言與音樂等絕妙地結合在一起,這是以拼音為特徵的文字所不可比擬的。   
。。。
       “律有定對”,講的是作為律詩(無論是五律還是七律)都要對仗。嚴守對仗的五個基本規則,做到完全的“工對”當然好,適當的“寬對”也應允許。比如,鑒於詞性分類本身就是相對的,“詞性相同”的範圍即可適當放寬,可以是同一小類片語相對,也可以是同一大類片語相對,還可以是鄰近兩類相對。總的原則是,形式服從內容,不因刻意追求工對而以辭害意,影響抒情達意。又如,對於辭意既要相關又要避免“合掌”的要求,也不能過於苛刻。有些看似語意重複,像“獨有英雄驅虎豹,更無豪傑怕熊羆”,仍不失為佳句,大可不必苛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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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0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马凯(國務委員、國務院秘書長)在2010年11月17日:《求正容变”,格律诗的复兴之路》文中有关对仗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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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得很好。
习惯沉思勾股理艰难深入字词林欣然结缘摄影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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