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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偶十六字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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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7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對偶基本要求:
  
  字數相等,
  
  對字相異,
  
  平仄相反,
  
  詞性相同。
  
    
  駢體文、近體詩、八股文、對聯,為四種對偶文體,其中以近體詩最好。
  
  近體詩的對偶,出句、對句字數相等,不允許“袁世凱”對“中華民國”;也不允許同字相對,如“之”對“之”、“的”對“的”,起碼也要“之”對“的”。
  
  近體詩對偶句的平仄有基本譜式,平仄的靈活使用(所謂“可平可仄”)及變通(拗救)等也有一定之規。出句為仄腳,對句為平腳,沒有“惟楚有材,于斯為盛”的情況。
  
  詞性對,是近體詩對仗的基本法則之一。詞性對,指的是相對詞語詞性相同,即實字對實字,虛字對虛字。這是“正對”。但有時也可在一定格式內構造虛字實字互對的“偏對”。
  
  十六字訣是對近體詩對偶的語言形式規則的概括。
  
         香曼整理 2008.05.27
  </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5-30 12:27:2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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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7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P>對偶四十四字訣</P>
<P>對偶基本情况:</P>
<P>
字數必须相等,不能不相等;
對字原则相異,个别不相异;
平仄最好相反,可以不相反;
詞性大都相同,可以不相同。</P>
<P>:)</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5-27 11:09:1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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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7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笑晕~~
潇洒吟怀看楚天,湘江水逝忆华年。
妃竹无语还摇曳,子规声里雨如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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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7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對偶32字诀:

字數相等,不等非理;

對字相異,虚可同之;

平仄相反,个别无异;

詞性相同,有时未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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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7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P>八字足矣:</P>
<P><FONT color=#ff0033 size=7>同则求异</FONT></P>
<P><FONT color=#ff0033 size=7>异则求同</FONT></P>
<P>——依此八字,天下无有不可对之字,纯在句子如何做!</P>比翼格诗钟之所以可以随意拈题(除受声律限制之外)而不能阻高手成句,其理就在此。知者恒自知,不知者恒不知;愿意悟其理者自悟,羊角羝樊而犹不悔者,只好随他去咯~~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5-27 15:38:33编辑过]

解尽虚华虫不病由他霍乱等闲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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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7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P>[em17]</P>
<P>阴阳之道,原在此也!</P>
<P>对仗之法,尽在此也!</P>
<P>“两个一致”论者能窥其堂奥乎?</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5-27 15:54:1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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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7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P>知者恒自知,不知者恒不知;愿意悟其理者自悟,羊角羝樊而犹不悔者,只好随他去咯</P><P>呜呼</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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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7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诸位都是灌水好手,:)
潇洒吟怀看楚天,湘江水逝忆华年。
妃竹无语还摇曳,子规声里雨如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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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7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P><FONT size=3>一小瓢水,足使“泰斗”们十万言不值半文!!</FONT></P>
<P><FONT size=5>总笑秋风灌驴耳</FONT></P>
<P><FONT size=5>幸逢知已醉桐声</FONT></P>
<P><FONT size=3>——问好孙老师!</FONT></P>
<P><FONT size=3>[em01]</FONT></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5-28 2:05:4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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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8 06:01 | 显示全部楼层
<P><FONT size=5>同中求异、异中求同非唯抽象的纲领,亦是可操作性的法度。</FONT></P>
<P><FONT size=5>对仗之字义相对一途,无非正对与反对,正对即近义对,反对即反义对。近义对乃“同”,但只能近义而不能同义,此为“同中求异”;反义对乃“异”,然反义实为近义的特款,如“长”的反义对只能是“短”〔俱为“长度”范畴〕,不能是“小”〔“体积”范畴〕,此为异中求同。〔按:长对小是近义对。〕</FONT></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5-28 10:15:5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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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8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P><FONT color=#ff0033 size=7>同中有异,能防合掌;</FONT></P><P><FONT color=#ff0033 size=7>异里存同,有以成联.</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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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8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孙逐明</I>在2008-5-28 6:01:18的发言:</B>

<P><FONT size=5>同中求异、异中求同非唯抽象的纲领,亦是可操作性的法度。</FONT></P>
<P><FONT size=5>对仗之字义相对一途,无非正对与反对,正对即近义对,反对即反义对。近义对乃“同”,但只能近义而不能同义,此为“同中求异”;反义对乃“异”,然反义实为近义的特款,如“长”的反义对只能是“短”〔俱为“长度”范畴〕,不能是“小”〔“体积”范畴〕,此为异中求同。〔按:长对小是近义对。〕</FONT></P>
</DIV>
<P>

<P><FONT size=3>一半一半,犹未尽意[em01][em01]</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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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8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城谿先生</I>在2008-5-28 8:52:01的发言:</B>
<P><FONT color=#ff0033 size=7>同中有异,能防合掌;</FONT></P>
<P><FONT color=#ff0033 size=7>异里存同,有以成联.</FONT></P></DIV>
<P><FONT size=3>仅仅“存”是不够的,很多情况下,须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地去发现、发掘。特别是欲予相对之字差异太大时。但世中万事万物虽千差万别,总有其可以相沟通的地方——“同”之处。只要通过具体语境的营造,使这种相通之处能体现出来,则字可成对——这种相通之处,就范畴来说,是没有限制的,词性也好、结构也好,只是无数种可利用的范畴中很小的一部分,时人以此为局限,视之为联对之“要素”,作茧自缚,终似坐井观天。偏自以为得意,竟有以此为标杆,妄判古人名联生死者,蟑螂除捧腹而笑之外,还是捧腹而笑——不管他依据的是“王力理论”还是“力王理论”;也不管他依据的是《联律通则》还是《狗屁通则》。哈哈~~</FONT></P>
<P><FONT color=#0033ff size=6><FONT size=3>再次强调一下孙逐明先生的重大发现:“只要相对应语词之间存在可比较的相同属性,即可成对”。从这个角度上说——</FONT></FONT></P>
<P><FONT color=#0033ff size=6>世上无不可对之字!!<FONT color=#000000 size=3>比翼格诗钟的存在,就已经足以证明:这是千古不易之真理。</FONT></FONT></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5-28 12:12:4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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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8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FONT size=5>
<P>同和异就是阴阳的互根互对互变的辩证统一。实现对称的“同中求异”和“异中求同”的途径还有很多,它们都逃不开这八个字,前面所举只是其中之一途罢了。</P></FONT>
<P><FONT size=5></FONT></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5-28 12:14:5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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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8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误入溷厕</I>在2008-5-28 11:46:15的发言:</B>


<P><FONT size=3>仅仅“存”是不够的,很多情况下,须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地去发现、发掘。特别是欲予相对之字差异太大时。但世中万事万物虽千差万别,总有其可以相沟通的地方——“同”之处。只要通过具体语境的营造,使这种相通之处能体现出来,则字可成对——这种相通之处,就范畴来说,是没有限制的,词性也好、结构也好,只是无数种可利用的范畴中很小的一部分,时人以此为局限,视之为联对之“要素”,作茧自缚,终似坐井观天。偏自以为得意,竟有以此为标杆,妄判古人名联生死者,蟑螂除捧腹而笑之外,还是捧腹而笑——不管他依据的是“王力理论”还是“力王理论”;也不管他依据的是《联律通则》还是《<FONT color=#cc3370>狗屁</FONT>通则》。哈哈~~</FONT></P>
<P><FONT color=#0033ff size=6><FONT size=3>再次强调一下孙逐明先生的重大发现:“只要相对应语词之间存在可比较的相同属性,即可成对”。从这个角度上说——</FONT></FONT></P>
<P><FONT color=#0033ff size=6>世上无不可对之字!!<FONT color=#000000 size=3>比翼格诗钟的存在,就已经足以证明:这是千古不易之真理。</FONT></FONT></P>
</DIV>
<P><FONT color=#0033ff size=3>孙逐明先生的重大发现:“只要相对应语词之间<FONT color=#c43c72>存</FONT>在<FONT color=#2bd54d>可比较</FONT>的相<FONT color=#bb4474>同</FONT>属性,即可成对”。</FONT>
<P><FONT color=#0033ff size=3>"可比较",<FONT color=#bb4474>无非是因</FONT>"同中有异".而此所谓"发现"即"异里<FONT color=#cc338f>存同</FONT>",足够.</FONT>
<P><FONT color=#0033ff size=3>那些""<FONT color=#d52b6f>狗屁</FONT>"一类的话,最好莫用于文学争鸣贴中.</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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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8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P><FONT color=#ff0033 size=7>同中<FONT color=#111111>有</FONT>异,是<U>联</U>中实"<FONT color=#444444>有</FONT>"之,清水出芙蓉,方能防合掌;</FONT></P><P><FONT color=#ff0033 size=7>异里<FONT color=#222222>存</FONT>同,是<U>联</U>中实"<FONT color=#000000>存</FONT>"之,清水出芙蓉,始有以成联.</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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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8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P><FONT color=#3809f7 size=5>天下道理,本为自然,早已“存”之,然则不“求”必“存”也不知;不去发现,则存亦枉然。“求”、“存”之易,一字之差而见千里之谬。如此而已。</FONT></P>
<P><FONT color=#3809f7 size=5>是狗屁即说是狗屁,难不成非昧着良心阿谀方为君子?</FONT></P>
<P><FONT color=#3809f7 size=5>也许是的——伪君子~~</FONT></P>
<P><FONT color=#0000ff size=7>对于XXXX学会之《联律通则》,自见当日,蟑螂一言以蔽之:狗屁不通!</FONT></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5-28 15:28:56编辑过]

自愧年来,为俗务缠身,未于版上犁耘坛中效力,已是枉称联管理。
惟期此后,有灵犀乍现,定要浇花灌水钓月招风,方才不负美东家。
-------------------- 乱弹私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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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8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P>楼上的贴子,为蟑螂发言,何故成了某版主的言论。且蟑螂发现以后,却再无权编辑,无权处理。晕死~~</P>
<P>系统发生的错误,蟑螂概不负责,“无非乱弹”先生对上面一贴,如有投诉,请向管理层反映。特此说明。</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5-28 15:39:5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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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8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P><FONT color=#0909f7 size=3>《联律通则》自发布之日起,非议之声四起。对一个尚未经过时间与实践检验的东西,XXXX学会竟以办学习班为名,用作敛财之工具,则不仅仅是狗屁不通,实乃卑鄙无耻!!</FONT></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误入溷厕</I>在2008-5-16 22:08:48的发言:</B><FONT color=#0000ff size=3>
作为时人对对联的错误认识之集大成者——《联律通则》的颁行,将是引发浓疮破裂的导火索,一场对以之为代表的错误认识的清算行动其实已经展开。蟑螂大胆地说,不需要两年,《联律通则》将被证明为对联史上的天大笑话——“权威”可扼制真理于一时,却不可能永远横行!

立贴为证,拭目以待~~</FONT></DIV>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5-28 16:07:1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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悟其本已存有,何必强求之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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